《条约》到底是什么
《外层空间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也被认为是太空宪法,规定了世界各国在从事航天活动时应该执行的10项基本原则。
在这10项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外层空间的利用需要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同时不得据为己有。而且《条约》还界定了外层空间的范围,可延伸到其他天体上,任何国家都可以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条约》提出的时间是在1966年,当时距离第一颗人造卫星升空仅过去了9年的时间。《条约》中指出的“任何国家都可进入地外天体的一切区域”,显然是根据当时的航天技术背景所提出,毕竟人类那个时候连月球都还没有登陆,更不用说其他地外天体了。
从《条约》提出以来,世界各航天大国也都基本遵守了这个条约,不在地球轨道上部署核武器或者其他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美苏也没有把核弹头部署到卫星,但他们都干了一件事——用“擦边球”的方式悄悄研发可在轨道上逗留的航天器,比如X-37B、航天飞机等均具备潜在的军事用途。
在民用领域,《条约》规定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太空遭受有害污染。显然,美苏在1960~1970年均没有严格按照这个原则执行,这里面既有技术水平的问题,也有片面追求“快”,而忽略了质量的问题。然而可喜的是,2015年9月,美国宇航局宣布发现了火星季节性液态水,而且好奇号火星车周围就有类似的地貌,但因为好奇号火星车机械臂末段设备可能存在灭菌不彻底的情况,有污染太空的风险,美国宇航局决定放弃,等待下一辆火星车前往探索。
为什么要签署《条约》
《条约》实施半个世纪以来,从大方向上规范了世界各国的航天活动,虽然违反该条约的一些航天任务依然存在,但至少没那么明目张胆。联合国通过《条约》时,特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三地签署,这也说明如果美英苏不同意,《条约》是无法通过的。那么,为什么美英苏都会如此意见一致地同意签署呢?
其实,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各方都试图利用该条约去限制对方的发展,比如《条约》也有“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据为己有”这一规定。
1966年,美苏正在激烈地进行太空竞赛,双方不分伯仲,如果美国人第一个登上月球,那么苏联也可以用这个条约为自己留条后路,因为不论谁第一个登上月球,都不能将月球据为己有。
但这个条约也无法限制美国人的一些行为。1969年,美国航天员阿姆斯特朗登陆月球后插上了自己国家的国旗,然后说月球是属于全人类的。事实上,从美国当局的角度看,谁先到就属于谁,没有实力就没有话语权。于是就有一些阴谋论称,阿姆斯特朗当时改口了,本应说月球属于美国。如果阿姆斯特朗真要这么说,苏联也没辙。
《条约》“形同虚设”?
在过去的50年里,《条约》虽然经过美苏英认可,但某种程度上而言还是如同“废纸”一般地存在,毕竟他们是条约的制定方,自己给自己定规矩终归还是会存在偏颇。但这个《条约》至少在大方向上还是规范了许多国家的行为,比如核武器不能部署到近地轨道上。
从目前军用航天技术的角度来看,把核武器部署到太空已经是低级玩家了,因为引爆核武器确实能够摧毁对方的航天器,但自己也好不到哪去。“高级玩家”应该就像X-37B这样,既能民用,也能秒变卫星杀手,分分钟让对方的侦察卫星从轨道上消失。
除了航天器之外,各种动能拦截器、定向能武器、反卫星武器,从严格意义上说,都与《条约》的意义相违背。但如果不发展这些技术,估计人类的结局与恐龙是一样的,因为小行星撞击地球不是杞人忧天,而核武器、动能拦截器等技术有助于我们摧毁小行星。对于这样双刃剑般的技术,《条约》并没有明确地去限制,只是笼统说,“不能部署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条约》的未来何去何从
《条约》没有到期时间,而是无限期有效,10项基本原则是个宽泛的框架,具体落实依然要看各国是如何解读和选择的。
随着目前私营航天公司的发展,私营火箭也开始发射军用卫星,而《条约》也规定了非政府的行为。比如,“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论是政府行为还是非政府行为”。这也限制了私营火箭发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航天活动发展至今,《条约》10项原则已经跟不上航天技术的发展了。目前,军用航天技术侧重打击精确性、运行隐蔽性以及发射突然性,比如日本的艾普斯龙固体运载火箭的发射准备时间短,如果配合动能拦截器就具备了对轨道目标进行快速打击的能力。X-37B更是把这个技术进行民用化运营,甚至可以对接空间站,但其真正的目的依然是在轨捕获航天器。
从当前私营火箭发射、地外天体探索的角度看,制定进一步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公约迫在眉睫。比如美国宇航局已经登陆火星10多年,这些成就肯定有助于美国在火星、月球资源分配上拥有最强的话语权。美国新视野号探测器已经飞出冥王星轨道,进入冥外空间,从火星到冥王星,显然都需要有新的规则去遵守。与此同时,世界很多私营航天公司准备开启小行星采矿业务,这就相当于把外层空间的资源据为己有,因此这方面也需要有条约去规范。(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