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 西 卡法案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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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2005
法案 內容與 各州 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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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些州將 兒童 定 為 未滿 14歲 (例 如:德 拉 瓦 州 )。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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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 西 卡的父親 Mark Lunsford行 遍 美國 ,呼 籲提高 性 侵 罪 的 刑 度 以及嚴格 化 對 性 侵犯 的 出獄 後 約束 。然 而2007年 ,當 他 的 兒 子 Joshua Lunsford,亦 即 潔 西 卡的哥哥在 18歲 時 性 侵 了 一 位 14歲 女 孩時,他 卻要求 檢 方 放 過 他 的 兒 子 。Joshua被 控訴 兩 個性 侵 重罪 ,他 為 兒 子 要求 認罪 協商 ,希望 只 成立 一 個 輕 罪 ,不要 留 下 性 侵 罪 的 記錄 ,當然 也不要 適用 《潔 西 卡法案 》。[3]有 些爭議 是 關 於「性 侵犯 名 單 」的 正確 性 。例 如「無 被害 人的 犯罪 」,亦 即 警方在 網 路 聊天室 裡 喬 裝 未成年 人 ,待 聊天對象 表 露 性交 意圖 之 後 即 可 起訴 之 ,根本 沒 有 被害 人 也能被 列 入 性 侵犯 名 單 中 。大 部分 被 控 性 侵 未成年 人的 被告 沒 有 資力 聘請律師 ,就算沒 做也只 能 接受 認罪 協商 ,而在某 些州(例 如佛羅 里 達 州 ),[4]認罪 協商 的 結果 也會使 他 被 列 入 性 侵犯 名 單 中 。有 些爭議 是 關 於對未成年 人 造成 終身 負 面 影響 。例 如在「兩 小 無 猜」的 案件 中 ,性行為 的 雙方 都 未成年 ,但 一個已滿十四歲另一個未滿,前者 也會列 入 性 侵犯 名 單 中 ;佛 羅 里 達 州 將 列 入 名 單 者 限 於成年 人 ,可 避免此一問題 。有 個 爭議 是 關 於在再犯 預 測 時 使用 的 醫學 技術 「陰莖 膨脹 反應 測量 」,它的準 確度 備受爭議 ,同時 也是侵入 性 的 措施。學理 上 最深 刻 的 爭議 是 因果 關係 與 效果 問題 。迄 今 沒 有 證據 指出 ,對 性 侵 兒童 前科 犯 做這些加重 處罰 和 監 控 能 夠減少 未來 的 性 侵 兒童 犯罪 ,為 此卻必須 付 出 大 筆 的 執行 成本 ,以及讓 有心 向 善 的 前科 犯 更 難 復歸 社會 。[5]這個制度 唯 一可證實的功能,是 讓 政治 人物 能 夠向選民 展示 他 有 在 關心 你家的 孩子,以及讓 州 政府 向 聯邦 政府 爭 取 到 更 多 的 執 法 經費 補助 。
提案 與 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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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這些
2011
5月26
司法 及法制 委員 會 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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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黨 團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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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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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
第 9條 中央 主管 機關 應 建立 全國 性 侵害 加害 人 之 檔案資料 。
(《梅 根 法案 》的 精神 )第 20條 社 區 監 控 :宵 禁 、禁止 接近 特定 場所 或 對象 、轉 介 適當 機構 或 團體 等 ,並 得 輔以科技 設備 監 控 。
(兼有 《潔 西 卡法案 》及《梅 根 法案 》的 精神 )第 22-1條 擴大 性 侵害 加害 人 有 再犯 危險 者 的 強制 治療 適用 範圍 ,且治療 期間 無 上限 ,「至 其再犯 危險 顯著 降 低 為 止 」。
(《潔 西 卡法案 》的 精神 )第 23條
受有罪 判決 或 緩 起訴 確定 的 性 侵 案件 加害 人 ,應 定期 向 警察 機關 辦理身分 、就學 、工作 、車 籍 及其異動 等 資料 之 登記 及報到 。
(《梅 根 法案 》的 精神 )
其中
- 該次
修 改 第 91-1條 ,將 性 侵犯 的 強制 治療 期間 ,從 「最長 不 得 逾三 年 」改 為 「至 其再犯 危險 顯著 降 低 為 止 」,也就是 若 無 顯著 改善 ,可 無限 延長 。又 由 於強制 治療 是 在 與 外界 隔離 的 特殊 醫院 中 進行 (矯正 署 台 中 監獄 附設 「培 德 醫院 」),所以 實質 上 也等於是大幅 延長 監禁 。 - 該次
修 改 第 77條 ,使 執行 有期 徒刑 中 的 性 侵犯 ,「於徒刑 執行 期間 接受 輔導 或 治療 後 ,經 鑑定 、評 估其再犯 危險 未 顯著 降 低 者 」不 得 假 釋 。
未 通過 立法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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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潔 西 卡法案 》核心 元素 之 一 ,「兒童 性 侵犯 的 法定 刑 大幅 加重 」,雖然未 在 該次修法 或 嗣後的 修法 中 通過 ,但 《中華民國 刑法 》的 《妨害 性 自主 罪 章 》原本 即 有 「對 未滿 14歲 之 人 犯罪 」的 加重 規定 ,例 如強制 性交 罪 (第 222條 相 較於第 221條 ),將 法定 刑 下限 由 成年 人 被害 人 時 的 3年 提 高 為 兒童 被害 人 時 的 7年 ,上限 從 10年 提 高 到 15年 。[21]目前 主要 爭議 逐漸明朗 ,社會 大 眾在意 的 不 是 有 沒 有 對 兒童 被害 人的 情況 加重 處罰 (因 為 現行 法 確實 有 加重 ),而是妨害 性 自主 罪 整體 的 法定 刑 過 低 。但 根據 法律 學界 的 意見 ,這必須 對 整 部 《中華民國 刑法 》所有 罪名 的 法定 刑 做通盤 重 新 思考 與 調整 ,不 是 零 星 地 調整 妨害 性 自主 罪 章 即 可 ,否 則 容易 形成 刑法 價 值秩序 的 紊亂 。然 而民眾又質疑 ,要 等 到 法律 學界 做完通 盤 的 思考 ,不知 是 何 年 何月 了 。 - 《
梅 根 法案 》的 核心 元素 之 一 ,「公告 性 侵犯 的 個人 資料 供 民 眾查詢」,並 未 在 2011修法 中 通過 ,[22]迄 今 也沒有 通過 ,每次 有 聳動 的 性 侵 案 發生 ,這件事 就會引起部分 民 眾激烈 的 批評 。[23]然 而從社會 科學 的 觀點 ,目前 的 證據 皆 不 支持 公告 性 侵 前科 犯 個 資 有 助 於降低 性 侵犯 罪 ,尤 其兒童 性 侵犯 罪 。好 處 沒 證據 ,壞處卻有證據 :公布 個 資 也證實 會 使 加害 人 更 難 復歸 社會 ,以及在 少數 民 眾激情 的 催化下 ,連累 加害 人身 旁 的 親友 被 歧視甚至被 攻擊 。[5][24] - 「
化學 去勢 」:雖然與 《潔 西 卡法案 》或 《梅 根 法案 》無關 ,但 也是關 於性侵害 犯人 處理 上 很熱門 的 話題 。院 會 做成附帶 決議 ,必須 就「適法 性 (身體 刑 )、醫學 倫理 、人權 及社會 公義 …細 節 及配套措施 …請內政 部 、衛生 署 及法務 部會 同 相關 專 家 召開公聽 會 ,廣 泛蒐集 意見 並進 一 步 研 酌 」。[17]
臺灣 處理 性 侵 罪 的 不足 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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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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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梅 根 法案 (Megan's Law),美國 國會 1996年 通過 的 聯邦 法案 ,正式 名稱 為 《美國 性 犯罪 者 資 訊公開 法 》,內容為 :性 侵犯 假 釋 後 或 刑 滿 出獄 後 ,必須 向 警方登記 住所 ,並 公布 給 社 區 知悉 。- 莎拉
法案 (Sarah's Law),英國 2008年 通過 的 法案 ,內容為 :政府 應 該讓家 裡 有 未成年 子女 的 父母 知悉 是 否 有 兒童 性 侵 前科 犯 住 在 他 們的社 區 。
參考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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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楊麗環 等 17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2)委員 高志 鵬 等 23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七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3)委員 陳 淑 慧 等 31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增 訂 第 七 條 之 一 條文 草案 」、(4)委員 郭素春 等 29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增 訂 第 七 條 之 一 條文 草案 」、(5)委員 楊麗環 等 19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草案 」、(6)委員 郭素春 等 20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六 條 及第 八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7)委員 黃 昭 順 等 34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8)委員 趙 麗 雲 等 29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八 條 及第 十 二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9)委員 黃 昭 順 等 36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10)委員 劉 建國 等 65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草案 」、(11)委員 黃 義 交等33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草案 」、(12)委員 邱毅等 21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條 及第 二 十 三 條 條文 修正 草案 」、(13)委員 蔣乃辛 等 26人 擬 具 「性 侵害 犯罪 防 治 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草案 」詳 見 :立法院 第 7屆 第 8會期 第 6次 會議 議案 關係 文書 (PDF).中華民國 立法院 . 2011-10-19 [2013-03-07]. (原始 内容 存 档 (PDF)于2016-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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