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对继承遗产
現代 繼承 法 之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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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
發生 無主 財產 :當 財產 所 歸屬 的 權利 主體 死亡 ,一旦財產成為無主物,將 導 致爭奪 產 生 也影響 社會 秩序 ,為 防止 此事,故 在原 來 的 主體 死亡 當 下 ,使 財產 立 刻 歸屬 有權 繼承 的 其他主體 。 貫徹 財產 私有 制度 ,保護 交易 安全 :使 繼承 人 得 以承繼 原 來 的 法律 關係 ,仍享有 債權 也負擔 相關 債務 ,使 繼承 人 及被繼承 人 之 債權 人 ,都 有 法律 上 相對 之 保障 ,使 交易 安全 也有 所 確保 。尊重 被 繼承 人 以遺囑 處分 財產 之 自由 :財產 之 處分 ,本屬 於個人 之 權利 ,故 應 尊重 被 繼承 人 處分 其遺產 歸屬 之 分配 決定 。但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187條 規定 特 留 分 制度 [3],使 繼承 人 享有 最低 得 以繼承 財產 之 比例 [4],為本 原則 之 例外 ,屬 對 尊重 遺 囑 自由 之 法定 限 制 。繼承 人 生活 之 保障 :由 於「家 」經常 為 同居 共 財 之 共同 生活 體 ,故 家中 成員 死亡 ,本來 應 不 生 繼承 之 問題 ,但 若 家長 死亡 時 ,其財產 之 歸屬 ,與 家庭 成員 ,尤 其是繼承 人 維持 生活 之 保障 密 切 相關 ,故 亦 有 主張 ,遺產 實 為 扶養 義務 之 延長 ,使 繼承 人 之 生活 不 致立刻 陷 入 困 境 ,而賴留 下之 遺產 得 以生存 [5]。
财产继承与 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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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继承的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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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最 先 占有 者 ——此法引起纷争而乱秩序 。由 政府 分派 ——此种权力有害 于自由 社会 。- 按大
家 公 认之惯例再 分配 。 - 按死
者 之 意 旨 再 分配 。
继承法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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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繼承 法 之 諸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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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繼承 主義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147條 繼承 因 被 繼承 人 死亡 而開始 。故 繼承 效力 因 被 繼承 人 之 死亡 而當然 發生 ,與 繼承 人 之 意思 無關 ,不 以繼承 人 表示 繼承 意思 為 必要 。概括 繼承 主義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148條 第 一項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 人 財產 上 之 一切 權利 、義務 。但 權利 、義務 專屬 於被繼承 人 本身 者 ,不在 此限。概括 繼承 下 的 有限 責任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148條 第 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 遺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任 ,但 繼承 人 在 繼承 開始 前 二 年 內,從 被 繼承 人受 有 財產 之 贈與 者 ,該財產 視 為 其所得 遺產 [8]。法定 繼承 主義 :即 於繼承 開始 前 以法律 預 先 決定 繼承 人 之 範圍 及順序 ,依 《中華民國 民法 》第 1138條 明 定 各 法定 順位 之 繼承 人 ,被 繼承 人 雖能以遺 囑 處分 其遺產 ,但 不 得 違反 特 留 分 [9]之 規定 。貫徹 男女 平等 主義 :廢除 原本 以男子 為 中心 之 宗 祧繼承 ,女子 並無 任 何 繼承 權 ,改 採 男女 平等 皆 有 繼承 資格 ,即 繼承 人 之 繼承 地位 及應繼 分 不 分 性別 而有差異 。- 《
臺灣 地區 與 大陸 地區 人民 關係 條例 》第 67条 第 一 项、第 三 项,规定大陸 地區 人民 、法人 、團體 或 其他機構 者 ,依 法定 继承、遺 囑 继承而接受 被 繼承 人 在 臺灣 地區 之 遺產 ,每 人 不 得 逾新臺 幣 二 百 萬 元 。超過 部分 ,歸屬 臺灣 地區 同 為 繼承 之 人 ;臺灣 地區 無 同 為 繼承 之 人 者 ,歸屬 臺灣 地區 後 順序 之 繼承 人 ;臺灣 地區 無 繼承 人 者 ,歸屬 國庫 。大 陆配偶 不 適用 不 得 逾新臺 幣 二 百 萬 元 之 限 制 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继承法 主要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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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继承法 》于1985年 实施。但 2020年 5月 28日 ,第 十 三 屆 全國 人 大 三 次 會議 表決 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 典 》,自 2021年 元旦 正式 生 效 ,於該法的 第 六 編 《繼承 》規定 有 關 繼承 的 法律 關係 ,繼承 編 內計分 為 四 章 ,第 一 章 「一般 規定 」、第 二 章 「法定 繼承 」、第 三 章 「遺 囑 繼承 和 遺贈 」、第 四 章 「遺產 的 處理 」。 最高 人民法院 於2020年 12月25日 ,由 最高 人民法院 審判 委員 會 第 1825次 會議 通過 ,公 佈《最高 人民法院 關 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 典 〉繼承 編 的 解釋 (一 )》,並 自 2021年 1月 1日 起 施行 。即 係 對 繼承 編 在 具體 案件 上 之 解釋 及判斷 標準 ,予 以明確 訂 定 。被 继承人 可 以自主 决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由 法定 继承人 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 者 遗赠给国家 、机 构、或 者 法定 继承人 以外 的 其他自然人 。[10]:(第 十 六 条 )被 继承人 没 有 立 遗嘱的 ,由 法定 继承人 继承其个人 财产。法定 继承人 分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第 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最为直接的亲人:配偶 、子女 、父母 。第 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关系较直接的亲人:兄弟 姐 妹 、祖父母 、外祖父 母 。[10]:(第 十 条 )被 继承人的 个人财产由 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 有 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10]:(第 十 条 )同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 均等 。对生活 有 特殊 困 难的缺乏 劳动能力 的 继承人 ,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 以照顾。对被继承人 尽 了 主要 扶养义务或 者 与 被 继承人 共同 生活 的 继承人 ,分配 遗产时,可 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 和 有 扶养条件 的 继承人 ,不尽 扶养义务的 ,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 分 或 者 少 分 。继承人 协商同意 的 ,也可以不均等 。[10]:(第 十 三 条 )夫妻 在 婚姻 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 的 共同 所有 的 财产,除 有 约定的 以外 ,如果分割 遗产,应当先 将 共同 所有 的 财产的 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 为被继承人的 遗产。遗产在 家庭 共有 财产之 中 的 ,遗产分割 时,应当先 分 出 他人 的 财产。[10]:(第 二 十 六 条 )- 遗产
分割 时,应当保留 胎儿的 继承份额。胎儿出生 时是死体 的 ,保留 的 份额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10]:(第 二 十 八 条 ) - 继承遗产应当
清 偿被继承人 依 法 应当缴纳的 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 款和清 偿债务以他 的 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 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 自 愿 偿还的 不在 此限。继承人 放 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 依 法 应当缴纳的 税 款和债务可 以不负偿还责任 。[10]:(第 三 十 三 条 )这从法律 上 否定 了 “父 债子偿”的 观念。
伊 斯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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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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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东亚
参考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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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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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囑 人 於不違反 關 於特留 分 規定 之 範圍 內,得 以遺囑 自由 處分 遺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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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 ^
民法 第 1187條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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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是 亲生的 ,为啥房子 只 传男不 传女. 腾讯网. 2015-06-10 [2018-10-04].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8-10-04) (简体中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