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定期召開內閣會議,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早上,象征性地討論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決定。會議時間的長短是取決與首相的風格以及政治气候,如今內閣會議只开30分鐘就結束。
內閣有众多委员会,各委员会关注不同的政策领域,特别是那些横跨多个部、需要协调的政策领域。委员会有常设的,也有为处理特定问题而临时成立的。除了国务大臣,助理政务次长(Junior Ministers)也常常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内阁会议及其许多下属委员会办理的政府事务由内阁办公室下设的小的秘书处执行。
实际上,每週的內閣會議傾向於資訊的交流和日常政治问题的大致讨论;而主要的决定由内阁委员会或非正式的团体作出,常常由首相和某个部长二人商定。許多首相有由其信任的顾问组成的智囊团,被称作厨房内阁,成员有的是内阁成员,但更多地来自其班底中被信赖的私人顾问。在最近政府中(自戴卓爾夫人以来),特別是貝理雅內閣,有报道称,许多,甚至所有主要的决定都是在拿到内阁会议讨论之前作出的。这个内情曾经由前部长如克莱尔·肖特和克里斯·史密斯在媒体上披露,并在巴特勒报告中明朗化,这正是布莱尔的“沙发政府”风格为人所诟病的地方。
关于内阁对下议院负责,存在着两个宪政惯例,即内阁集体负责制和閣員个人负责制。这两个宪政惯例来源于以下事实:英国实行议会主权,内阁成员是国会议员,并因此对国会负责。内阁集体负责制意味着内阁成员集体决策,所以要集体为这些决策的后果负责。因此当一个不信任动议在国会通过后,从国会中选出的每一个部长和政府官员应该辞去其行政职务。因此理论上,内阁成员应当以辞职表示对内阁主要的决策的反对,以最近的事为例,2003年,郭偉邦因反对攻打伊拉克而辞职。
部长个人负责制是这样一个宪政惯例:部长的角色是一个部门的领导,他对其部门的行为负责,因此也为其部门的过失负责。由于公務員是常任且不負政治責任,当一个部门出现严重的疏忽时,部长应当引咎辞职。或許出人意外地,雖然大眾一般認為無能比個人醜聞傷害更大,但是平民派傳媒認為前者比後者較難引人興趣,也更難找到堅實的証據,事實上個人部長因政府部門嚴重疏忽的理由而請辭非常罕見。最近的例子可能就是2002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大臣埃斯特尔·莫里斯在严重问题和英國高級程度會考评分不公正问题发生后自愿辞职。应当遵循惯例的各种情况显然不可能严格定义,并因许多其他因素决定。如果某位大臣聲望因個人醜聞而敗壞(例如1992年大衛·梅勒身為國家遺產大臣發生婚外情),通常因短暫傳媒及反對黨壓力下而辭職。尽管有一些丑闻,與其他民主國家相對比下,严重腐败的案例(如接受贿赂)在英國是非常罕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黨鞭制度和政黨比個別的政治人物有力,所以外來團體對議員和大臣行賄的成效極為有限。
两院议员都可以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在政治学中称为质询的过程),质询可以口头或书面作答。内阁成员必须回答这些质询,或者亲自回答,或者通过一位下议院议员回答。书面回答,通常要比口头回答更为具体和详细,通常由公务员书写。对于口头或书面质询的回答会在议事录中公布。议会不能解除单个大臣的职务(虽然议员可以请求大臣辞职),但下议院能够决定政府整体的命运。如果议会表决通过一个不信任动议,英王将通过解散议会并重选,或者接受政府集体辞职的方式来恢复信任。
英國國會制度中,由於內閣成员是从议员中选出的,行政部门與立法機關不分離。此外,由于以下原因,行政部门往往支配立法機關:
- 多數制投票制度(执政党很容易得到多数票)
- 党鞭制度的强力(党鞭的作用在于督促本黨議員在投票時出席支持黨政策)
- 薪水票(担任政府公职的執政黨议员如果投票時反對政府,会被免职,从而失去薪水)
首相可以通过避开内阁有效的讨论操纵内阁,而行政部门又有能力支配议会议程,两者联合的效果使得英国首相大权在握,这一现象被比作民选的独裁(这一术语由海爾什姆男爵于1976年发明)。國會對政府不向議會問責無能為力,英國傳媒常常據此作為大肆質問和挑戰政府的理由。
目前,一些人批评内阁的这种状态,主要是因为一些首相的行事风格体现出了总统制倾向。这样的指责曾发生在托尼·布莱尔身上,他被认为没有把内阁当作一个集体决策机构。[1]这些行动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违背了首相为閣員之首的管理。从这种意义上,布莱尔是在以类似美国总统的方式行事,与英国首相不同的是,美国宪法并没要求总统与内阁一起集体决策。戴卓爾夫人也被认为是总统制行事风格,在任时曾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她的内阁。但是首相在其内阁拥有的权利和其在党内获得的支持数量成正比,而支持数量则通常与首相在政党眼中是选举资源还是选举包袱有关。此外,当一个政党分裂成两个或多个派别,为了正当的团结[需要解释],首相则必须将其他有实力的党员纳入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