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後,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即依照行憲準備程序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全國依照憲法選出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含由公民直接選舉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及由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的監察委員選舉。1948年3月至6月,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第一屆監察委員在首都南京市先後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在國民大會選出第一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院、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臺,1950年總統蔣中正採納行政院意見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延長任期1年,得到同意,總共延了3次,國民大會代表和監察委員6年任期將屆滿,行政院建議採取制度性延任。[3]
1953年,蔣中正採納行政院建議以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規定「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行文國民大會秘書處,直接認定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未滿。[3]
1954年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因行政院聲請釋憲而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3]
1972年,國民大會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層級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同時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3]
因為此原則,出現第一屆淪陷區(非臺澎金馬)的中央民意代表任期自1948年至1991年,長達40多年的情況。1978年,施明德以筆名「許一文」在黨外運動雜誌《這一代》發表《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文章中首先提出「萬年國會」一詞,從此「萬年國會」成為黨外人士譏評國會長期不改選之用語。曾任立法委員的民主進步黨籍的朱高正更引用《論語·憲問》中孔子指責原壤的話:「幼而不孫悌,長而無述焉,老而不死,是為賊」,批評這些民意代表為「老賊」。而每當開會時,老國代提著點滴、尿袋,或者開會打瞌睡的負面形象,更是屢屢透過新聞媒體畫面放送到全臺灣,甚至全世界。[5]在1989年進入立法院的立委謝長廷稱有些老立委疑似患失智症,明明十分鐘前才跟他打過招呼,十分鐘後再見面,卻好像初次見面;謝長廷稱他們舉手表決時明明表決立法院自己的內規,卻還口口聲聲說「我支持行政院」;而据謝長廷所声稱,在144位資深立委中,能答對「三加七等於多少」的只有一半,答得出「三十七加八等於多少」有兩成半到三成,而「三十七加八十八等於多少」只有16個人做得出來。[6]:274
在此期間,中央民意代表僅就臺灣地區人口增加(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時,臺灣省已是中華民國的一省,故臺灣省於1947年時亦選出代表臺灣省的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前往南京參加集會)及委員缺額進行增額補選;但是這些增額的民意代表需要定期改選,中國大陸各省的中央民意代表則不必改選。被譏諷為「英國議會除了把女人變成男人、把男人變成女人這件事不可能外,它任何事都做得到。中國的立法院,除了把小孩變成老人,把黑頭髮變成白鬍子外,任何事都做不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