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 (公 眾衛生 )條例
《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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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
19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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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3、1984、1987、1992、1993、1994、1995、1997、2000、2002、2006、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8、2021 | |
禁止 吸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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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82年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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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2年 8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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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8年 7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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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9年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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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00個 室 內席位 食 肆之中 的 不 少 於1/3面積
於2007年 1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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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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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內工作間 (包括 工作 ,用 膳 及休息 所 使用 的 地方 )室 內公共 地方 (如:公共 洗 手間 、電話 亭 、行人 隧道 、停車場 、會所 、展覽 館 、大 廈內的 升 降 機 大堂 、走 火 樓 梯 的 室 內範圍 等 )食 肆- 卡拉OK
街 市 (不 論 是 公營 或 私營 ,或 是 由 公營 或 私營 部門 或 由 私人 機構 管理 )店舖 安 老 院 共用 宿舍 (指 由 僱主向 不 少 於2名 或 以上 僱員或 向 該等僱員及其家 屬 提供 的 居所 )
室 內及室外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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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9年 7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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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9年 9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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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種 交通 工 具有 上蓋 的 公共 運輸 交匯處 超過 2條 路線 有 上蓋 的 巴 士 或 小 巴 總 站
於2010年 12月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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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種 交通 工具 不 設 上蓋 的 公共 運輸 交匯處 超過 2條 路線 不 設 上蓋 的 巴 士 或 小 巴 總 站
於2016年 3月 3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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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8年 8月 3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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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 12月31日 起 生 效 的 禁煙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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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個 隧道 /公 路 的 巴 士 轉乘 處 (包括 :將軍 澳隧道 轉 車 站、粉 嶺 公 路 轉 車 站及屯 門 赤 鱲角隧道 轉 車 站)
其他
编辑公共 交通 工具 或 上述 禁煙 區 的 負 責 人 必須 於有關 禁煙 區域 張 貼 足 夠數量的 清 晰禁煙 標 誌 及/或 海 報 ,以提醒市民 上述 有 關 公共 場所 為 禁止 吸煙 區 。任 何人 如違反 有 關 禁煙 區 吸煙 被 要求 提供 其姓名 及地址 或 出 示 身分 證明 文 件 時 ,不 遵從要求 或 提供 虛假 或 誤 導 他人 的 姓名 或 地 址 ,最高 可 罰 款HK$10,000。若 上述 禁煙 區 的 負 責 人 沒 有 依 法 執行 控 煙 措施(如:不 張 貼 禁煙 標 誌 、海 報 、或 於上述 有 關 公共 場所 的 室 內地方 設 吸煙 區 、吸煙 房 等 ),最高 可 罰 款HK$25,000。任 何人 如根據 上述 條 款被要求 離 開 或 被 逐出禁止 吸煙 區 ,均 無 權 要求 獲 退 還 為 進入 有 關 禁煙 區 所 繳付的 入場 費 、費用 或 款項。違例 吸煙 人士 已 於2009年 9月 1日 起 實施 定額 罰 款HK$1,500,法例 除 衛生 署 的 控 煙 酒 督 察及香港 警務 處 的 警務 人員 外 ,亦 授權食物 環境 衛生 署 、康 樂 及文化 事務 署 和 房 屋 署 的 指 人員 ,在 相關 禁煙 區 執行 法例 。若 違例 吸煙 人士 拒絕 在 定額 罰 款通知 書 的 指定 限 期 繳交定額 罰 款,最高 可 罰 款HK$5,000和 監禁 一 年 。- 另在
香港 註冊和 海外 航空 公司 均 受「香港 吸煙 條例 」規 管 ,違反 有 關 法例 ,最高 可 罰 款HK$50,000和 監禁 2年 。
煙草 產品 的 售賣規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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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人 售賣的 香煙 必須 裝 載 於至少 20支 香煙 的 封 包 內,而香煙 封 包 及零售盛器 必須 以法例 訂 明 的 式 樣 及方式 展示 健康 忠告 ,焦 油 量 及尼 古丁 含量。另外,雪 茄 、煙 斗 、煙草 及香煙 煙草 產品 的 零 售盛器 都 須要 以法例 訂 明 的 式 樣 及方式 展示 健康 忠告 。不 得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焦油 含量超過 17毫克的 香煙 ,或 管 有 焦 油 含量超過 17毫克的 香煙 作 售賣用途 。[註 3]不 得 以銷售機(如:自動 售賣機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任何 煙草 產品 。[註 4]煙草 產品 的 價格 標記 及價格 牌 ,必須 符合 法例 訂 明 的 規格 ,而且需加上 健康 忠告 「香港 特區 政府 忠告 市民 :吸煙 足 以致命 」。
任 何人 不 得 將 煙草 產品 售予18歲 以下 人士 ,或 為 推廣、宣傳 而將煙草 產品 贈 予 任 何人 士 。任 何人 在 出 售煙草 產品 時 ,必須 於其處 所 的 當 眼 處 ,設置 一 個 中 英文 標 誌 ,表示 禁止 將 煙草 產品 售予18歲 以下 人士 或 派 贈 予 任 何人 士 。[註 5]標 誌 必須 為 :「特區 政府 諭 :禁止 售賣煙草 產品 予 18歲 以下 人士 或 派 贈 煙草 產品 予 任 何人 士 」的中 英文 版本 ;有 關 標 誌 必須 符合 法例 訂 明 的 規格 。不 得 以代用 券 (如:禮 券 、現金 券 等 )形式 將 煙草 產品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或給 予 其他人 。不 得 將 煙草 產品 給 予 其他人 ,作為 活動 或 比 賽 的 獎品。不 得 為 誘 使 他人 購買 或 向 他人 推廣煙草 產品 而給予 有 值代價 。不 得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包括 禮物 在 內或連 同 禮物 的 煙草 產品 ,或 管 有作 售賣用途 。不 得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包括 代用 券 、印 花 或 彩 票 在 內,或 連 同 代用 券 、印 花 或 彩 票 一同出售的煙草產品,亦 不 能管 有 有 關 產品 作 售賣用途 。不 得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包括 作為 禮物 的 煙草 產品 、或 連 同 該煙草 產品 一同出售的非煙草產品,亦 不 能管 有 有 關 產品 作 售賣用途 。不 得 售賣,或 要約 出 售由某 煙草 產品 和 某 非 煙草 產品 組合 而成的 單一 商品 ,或 管 有 該商品 作 售賣用途 。不 得 向 公 眾展示 或 給 予 他人 載 有 與 銷售煙草 產品 有 關連 的 人的 姓名 、名稱 及/或 商業 名稱 的 物件 。不 得 向 公 眾展示 或 給 予 他人 載 有 煙草 產品 商標 、牌 子 名稱 ,或 通常 與 其相聯 圖樣 或 圖樣 一 部分 的 物件 。
其他
编辑煙草 產品 的 價格 標記 及價格 牌 若 不 符合 符合 法例 訂 明 的 規格 ,在 罪 行持 續 期間 ,每日 另加罰 款HK$1,500
煙草 廣告 的 涵義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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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廣告 不 得 以明示 或 暗示 的 方式 誘 使 、建議 或 促請任 何人 購買 或 吸用煙草 產品 /另類吸煙 產品 ,包括 香煙 、雪 茄 、煙 斗 煙草 或 香煙 煙草 、述 及吸煙 ,而所用 的 詞 句 刻 意 以明示 或 默示 的 方式 推廣或 鼓 勵使用 煙草 產品 //另類吸煙 產品 、或 闡述或 提 及吸煙 、煙草 產品 //另類吸煙 產品 、其包裝 或 品質 的 任 何 廣告 。任 何人 不 得 在 印刷 刊 物 中 印刷 、刊 登 或 安 排 刊 登 煙草 廣告 。適用 於任何 本 地 報 刊 ;在 香港 印刷 、刊 印 及分發 的 任 何 印刷 文 件 。任 何人 不 得 展示 或 安 排 展示 ,或 為 展示 用途 而刊登 、分 發 或 安 排 為 展示 用途 而刊登 或 分 發 任 何 形式 的 煙草 廣告 。任 何人 不 得 以無線 電 (如:電 台 )傳送 聲音 播放煙草 /另類吸煙 產品 廣告 、以無線 電 或 無線 電 以外 的 方法 傳送 視覺 影像 或 聲音 (如:電 視 )播放煙草 /另類吸煙 產品 廣告 、於電 影 上映 煙草 /另類吸煙 產品 廣告 或 安 排 將 煙草 廣告 置 於電腦 互聯網 上 。
煙草 廣告 管制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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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年 11月15日 :印刷 刊 物 所 刊 登 的 煙草 廣告 ,必須 附設 文字 健康 忠告 及煙草 產品 的 焦 油 含量級 別 - 1983
年 2月 15日 :所有 煙草 廣告 硬 照 必須 附設 文字 健康 忠告 ;所有 於電視 及戲院 內播放的 煙草 廣告 影 片 ,片 末 必須 附設 文字 健康 忠告 - 1987
年 11月13日 :所有 於電視 及戲院 內播放的 煙草 廣告 影 片 ,整 段 影 片 必須 附設 黑 底 白 字 以及指定 字 型 的 文字 健康 忠告 ,並 於片末 播出不 少 於3秒 的 聲音 健康 忠告 - 1988
年 12月1日 :不 得 在 下 午 4時 —10時 30分 於公眾電視 頻 道上 播放所有 煙草 廣告 及節目 贊助 - 1989
年 8月 26日 :不 得 在 下 午 4時 —10時 30分 於公眾電台 頻 道上 播放所有 煙草 廣告 及節目 贊助 - 1990
年 12月1日 :全面 禁止 電 視 及電台 的 煙草 廣告 及節目 贊助 - 1992
年 8月 1日 :禁止 戲 院 內的煙草 廣告 - 1994
年 1月 1日 :所有 煙草 廣告 硬 照 ,如屬首 次 推出或 其後更改 幅 度 超過 20%者 ,文字 健康 忠告 方 框 的 面積 不 得 少 於廣告 平面 的 20% - 1998
年 4月 1日 :禁止 在 互聯網 上 展示 煙草 廣告 - 1998
年 7月 1日 :禁止 以附送 獎品、禮物 、贈 品 或 抽獎以交換 任 何 具 價 值的產品 來 促銷煙草 產品 - 1999
年 6月 26日 :禁止 所有 展示 式 的 煙草 廣告 - 1999
年 12月31日 :禁止 在 印刷 刊 物 內刊登 煙草 廣告 - 2007
年 11月1日 :兩 名 或 以下 僱員的 零 售店舖限制 煙草 廣告 展示 的 豁免撤銷 - 2009
年 11月1日 :持 牌 小 販攤檔限制 煙草 廣告 展示 的 豁免撤銷
法例 訂 明 的 健康 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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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年 至 1993年 香港 政府 忠告 市民 :吸煙 危害 健康
- 1993
年 至 1999年 - 1999
年 至 2007年 - 2007
年 至 2018年 - 2018
年 至 今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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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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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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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煙 (公 眾衞生 )條例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衞生 署 控 煙 酒 辦公室 立法 會 《2005年 吸煙 (公 眾衞生 )(修訂 )條例 草案 》委員 會 - 另類
吸煙 產品 的 禁令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衞生 署 控 煙 酒 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