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少年 法 庭
The Juvenile Court of Hong K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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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作 與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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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了 與 案件 有 關 的 人士 和 記者 以外 ,其他人 等 均 不 得 出席 (如果法 庭 認 為 有 需要 時 ,可 以拒絕 記者 出席 )。任 何 有 關 少年 法 庭 (及有關 上訴 案件 )的 報 導 ,均 不 得 提 及有關 兒童 或 少年 (不 論 是 被告 或 證人 )的 姓名 、地 址 或 就讀學校 ,不 得 透 露 任 何 足 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 的 資料 ,亦 不 得 發表 任 何 有 關 他 們的圖 片 。少年 法 庭 可 按《少年 犯 條例 》規定 ,基 於被告 利益 ,拒絕 讓 任 何 新聞 機構 的 代表 出席 聆訊。少年 法 庭 有 責任 以淺白 的 語 言 向 其解釋 控 罪 內容、確保 被告 明白 控 罪 的 性質 。法 庭 有權 為 了 被告 的 利益 盤 問 證人 ,亦 可 以讓被告 的 父母 或 監護 人 向 證人 提出 問題 。(一般 而言,普通 法 地區 的 法官 很少會 親 自 盤 問 證人 )為 了 保障 被告 利益 ,法 庭 可 以強制 其父母 或 監護 人 出席 ,亦 可 以要求 他 們離開 法 庭 。作出 判決 之 前 ,法 庭 必須 取得 關 於該兒童 或 少年 的 一般 行為 、家庭 環境 、學校 紀 錄 及病歷 等 資料 。未 滿 14歲 的 兒童 ,不 得 被 判 處 監禁 。年 滿 14歲 但 未滿 16歲 的 少年 ,如果有 其他適當 的 處罰 方法 ,不 應 被 判 處 監禁 。如果必須 監禁 ,監禁 時 亦 不 得 與 成年 囚 犯 交往。- 而16
歲 以下 的 青少年 ,除 了 涉 及謀殺 /誤殺 的 案件 外 ,所有 的 案件 均 會 來 到 少年 法 庭 審理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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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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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 法例 》第 226章 《少年 犯 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