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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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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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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採三級三審制,若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得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由高等法院審理,稱為第二審。若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得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由最高法院審理,稱為第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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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採三級三審制,若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得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由高等法院審理,稱為第二審。若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得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由最高法院審理,稱為第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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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 (六) 14:26的版本
上訴指的是不服法院判決而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並撤銷、變更判決。
中華民國採三級三審制,若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得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由高等法院審理,稱為第二審。若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得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由最高法院審理,稱為第三審。
第一審、第二審稱為事實審,對當事人主張之情事進行認定,再適用法律產生判決。第三審稱為法律審,只針對法律是否適用於案件進行審理,不再過問事實之主張。
上訴的程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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