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简称 | |
---|---|
1979 | |
1980 | |
2022 | |
宪法 | |
| |
| |
| |
| |
现状: |
《
章 节
[编辑]第 一 章 为总则。第 二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情况。第 三 章 规定了 县级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的 组织情 况。第 四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情况。第 五 章 为附则。[1]
修 订
[编辑]- 1979
年 7月 1日 第 五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二次会 议通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 - 1982
年 12月 10日 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若干 规定的 决议》,进行第 一 次 修正 。 - 1986
年 12月2日 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八 次 会 议通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决定》,进行第 二 次 修正 。 - 1995
年 2月 28日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二次会 议通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决定》,进行第 三 次 修正 。 - 2004
年 10月 27日 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二次会 议通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决定》,进行第 四 次 修正 。[2] - 2015
年 8月 29日 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六 次 会 议通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法 〉的 决定》,进行第 五 次 修正 。[3] - 2022
年 3月 11日 第 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决定》,进行第 六 次 修正 。
参考 文献
[编辑]-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_中国 法 院 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4-07].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0-04-07).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的 决定(主席 令 第 三 十 号 ). www.gov.cn. [2020-04-07].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0-04-07).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法 》的 决定(主席 令 第 三 十 三 号 )_法律 _法律 法 规_政策 _中国 政府 网. www.gov.cn. [2020-04-07].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