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助攻(英語:Assist)是指於籃球比賽中協助隊友得分的行為,意思是當球員把球傳給他的隊友,而該隊友位於一個有利位置(例如沒有對手防守或可直接上籃)而順利入球得分,傳球球員便算是助攻者。助攻與得分有密切的關係,主宰一場比賽的成與敗。與其他運動(例如冰上曲棍球)不同,只有真正傳出最後一球的球員才是真正的助攻者,其他參與者不會當作助攻。導致敵方防守違例及得到罰球機會而令隊友以罰球得分時,不可當作助攻。
傳統上,控球後衛所得的助攻數目比內線球員為多,因為控球後衛多為策劃攻勢者、快攻主導者。但是有部份在禁區強勢的中鋒由於擁有身高的優勢及廣闊的傳球角度,也是優勢的助攻者,例如中鋒張伯倫為1968年的助攻王,他也是NBA史上唯一一位成為助攻王的中鋒。
約翰·史托頓、魔術強森、奥斯卡·罗伯逊、鲍勃·库锡都是NBA有名的助攻者。史托頓擁有NBA史上最多的助攻數目(15,806個)。魔術強森生涯平均的11.2個居冠,史托頓則以10.5個居後;史考特·斯凱爾斯於1990年12月30日的比賽拿下30次助攻成為單場最多助攻的紀錄。
NBA中著名的助攻王有傑森·基德(英語:Jason Kidd)、史提夫·奈許(英語:Steve Nash)、拉簡·朗多(英語:Rajon Rondo)、克里斯·保羅(英語:Chris Paul)。
現今對於助攻的定義仍有許多主觀與爭議的空間。兩大主流籃球規則FIBA和NBA對助攻的判定就有顯著差異,另外助攻大都由紀錄台於進球當下判定,所以有濃厚的紀錄者主觀認定成分。
接球者始終保持得分「企圖」,且考慮的得分手段也是一致沒改變,則進籃後,最後傳球者記助攻一次。值得注意的,如果得分者運球切入時有切過任何防守者,則傾向不算助攻。
運球與否並非FIBA對助攻判定的依據。
例如快攻球員A前方無人防守,接獲隊友B的傳球時人尚未過半場,A一路運球到對面籃框直接上籃得分。雖然A運了很多下,接獲B的傳球後也沒有馬上出手,但A接到球後始終保持快攻得分的意圖,所以B理應記上助攻一筆。
B傳球給A,A立刻切過些許失位的防守對位者C,則B大都不會算得到助攻。
A接到B傳球後,做了個佯切的動作,立刻拉回來出手投籃得分,沒有運球。不過A考慮過了切入的企圖,同時此一動作也可視為A擺脫防守者的手段之一,所以不應記助攻。
對比FIBA規則,NBA定義顯得寬鬆許多[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