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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中國歷史上的一種次等人,又称为惰民或堕贫,先世是元末蒙古人或色目人[1],其祖先随蒙古骑兵南下江南,定居于南方[2][3]。明太祖北伐,建立明朝之后,留居漢地的蒙古人與色目人受到歧視,成为“堕民”,他们多从事小商小贩、卖艺等底层工作,但收入超过農民,他们主动上门向主顧提供服务,男性多從事捕蛙、賣飴糖、編竹器、鐵匠、收舊貨、轎伕、吹鼓手、賣藝等,女性則多從事梳頭、挽面、媒人、喜娘、製作假髮等,以便討取各種賞錢賞物,而對主顧的走動權成为了墮民可以傳之子孫及買賣的資產,墮民對主顧的關係是寄生性的依附,主顧只有遠離故土才能擺脱這種被人依附的關係[4]。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浙江绍兴及属县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绍兴及属县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5]。
堕民虽与一般平民毗邻相处,然习俗殊异,地位低下,一直被人轻蔑。雍正元年(1723年)削除了绍兴和常熟丐籍,光绪年间废除了堕民藉,辛亥革命以后彻底废除堕民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