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条
目页的
主题是
台湾清治时期
所设置
的县之
一。关于其他标题
相近或相同的条目,请见“
淡水 (消歧义)”。
淡水县为台湾清治时期在台湾所设置的县之一,由淡水厅演变而来。此行政区划名称持续至1895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台湾总督府将台北府淡水县改为台北县淡水支厅为止。所辖范围约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园市部分区域。
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设台北府之际,将原隶属台湾府之淡水厅分成“淡水县”、“新竹县”,两者以土牛沟为界,而淡水县为府治所在[1]。但至光绪五年(1879)才正式设官治理,1893年人口达408,000人。
淡水县的首长是淡水县知县。
淡水县以头重溪、土牛沟为跟新竹县划分的界线[1]。
最初底下辖有14堡,分别是大加腊堡、芝兰一堡、芝兰二堡、芝兰三堡、八里坌堡、兴直堡、摆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涧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绪十三年(1887年),确立淡水县跟基隆厅的分界,将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划给基隆厅管辖[1]。
二次大战后,在国民政府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中,计划把台北州的淡水郡和新庄郡合并为“淡水县”,属一级县。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认为该方案不切实际,故并未实施此计划。
- ^ 1.0 1.1 1.2 1.3 王静仪. 〈臺北設府與首任臺北知府林達泉在臺事蹟研究〉. 《台北文献(直字)》. 2019-12-25, (210): 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