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 部 主計 局 組織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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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 部 為 辦理國軍 主計 事項 ,特設 主計 局 (以下 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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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掌理 下 列 事項 : -
一 、主計 政策 與 制度 之 規 劃及督 導 。 -
二 、歲計 、會計 、統計 、內部審 核 、財務 勤務 與 軍人 儲 蓄業務 之 規 劃、管理 及監督 。 -
三 、國防 財力 預 判 、指導 之 擬 訂 。 -
四 、年度 概 (預 )算 之 擬 訂 、審議 及督導 。 -
五 、特種 基金 財務 管理 之 規 劃及督 導 。 -
六 、主計 電子 處理 資料 業務 之 規 劃及督 導 。 -
七 、主計 人員 訓練 及經歷 管理 。 -
八 、主計 機構 (單位 )、部隊 與 人員 設置 之 規 劃及督 導 。 -
九 、其他主計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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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為 掌理 前條 所 列 事項 ,得分 處 、室 辦事,並 得 視 業務 需要 於處、室 下 設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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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置 局長 一 人 ,職務 列 簡任第 十 三 職 等 或 中將 ;副 局長 一 人 ,職務 列 簡任第 十 二 職 等 或 少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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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為 執行 國軍 主計 事項 ,得 設 專業 機構 、執行 機構 及部 隊 ;其組織 以編組 裝備 表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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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各 職 稱 之 官等 (階 )職 等 及員額 ,另以編制 表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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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因 業務 需要 ,得 進 用 國軍 聘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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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施行 日 期 ,由 行政 院 以命令 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