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正紀
履歷 [1][编辑]
- 咸豐
十 一 年 (1861年 )辛 酉 科 並 補 行 戊 午 科 繙譯舉人[2] 同 治 二 年 癸 亥 恩 科 (1863年 ),第 一 中 式 繙譯進士 ,候 選 主事 。同 治 七 年 (1868年 )七 月 ,任 湖南 永 州 府 祁陽縣 知 縣 [3][4],因 丁 艱去 職 [5]。三 年 後 ,知 湖南 酃縣知 縣 ,修理 炎 帝 陵 。光 緒 二 年 (1876年 )丙 子 鄉 試 ,充 彌 封 官 。除 新 寧 縣 知 縣 。光 緒 五 年 (1879年 ),調 授長 沙 縣 知 縣 ,以辦直 隸賑,保 知 府 銜[6]。光 緒 八 年 (1882年 ),知 武岡 州 知 州 。光 緒 十 年 (1884年 ),知 衡山縣 知 縣 。光 緒 十 一 年 (1885年 ),升 授武岡 州 ,留 宰 長 沙 縣 。光 緒 十 二 年 (1886年 ),以勞瘁卒于長沙 縣 治 ,春秋 五 十 有 六 。
誥封朝議 大夫 南 屏 張 府 君 暨裴夫人 墓 志 銘
誥封
朝議 大夫 張 公 、誥封淑人 裴夫人 墓 志 銘
光 緒 十 有 一 年 ,憲 教 舉于鄉 ,方 試 禮 部 而聞先師 之 喪 。越 三 載 ,以翰林 乞假歸 ,會葬 于番禺。又 二 年 ,先師 裴夫人 考 終 里 第 。將 合 祔,師 之 公子 泰 貽書至 閩,請銘諸 墓 。憲 教 受知最 久 ,知 師 政事 行 誼 又 最 備,奚敢辭 。謹按,公 諱 正紀 ,字 南 屏 ,先 世 從 大軍 定 鼎 ,隸京師 正 黃旗 漢 軍 。康 熙間,設 廣州 駐 防 ,復 從 將軍 永 譽 奉 命 來 鎮粵,遂 家 焉。曾祖 諱 國 俊 ,妣楊氏 。祖 諱 敬 ,妣董氏 。父 諱 啓 佐 ,妣黃氏 。以長子 正方 及公貴 封 振 威 將軍 、朝議 大夫 。妣封夫人 。公生 而沈毅 ,嗜學,精 騎射 。咸豐初 ,盜 蠭起,從 振 威 公團 練 防 剿有功 ,保 驍騎校 ,不 就。辛 酉 應 翻譯 鄉 試 ,以第一 人 舉于鄉 。癸 亥 恩 科 試 翻譯 ,復 第 一成 進士 ,授主事 。以太夫人 憂 歸 。服 闋授湖南 祁陽縣 。初 至 官 ,銳 于政事 ,囹圄 爲 虛 。遭振威 公 喪 ,棄官持 服 三 年 。起 知 酃縣。酃有炎 帝 陵 ,俗 所謂 皇 陵 也,例 有 修理 。公 在 縣 ,晨鳩匠 役 ,夕 治 吏書,漏 三 四 下 不 少 輟。工 竟,規 摹鞏麗 逾于平 昔 ,而縣益 以治。時 所在 盜 不 靜 ,縣 教 黨 揭竿思 作 亂 ,民 惶駭不 自 保 。公 內圖剪馘,外 鎮以靜 ,渠魁 授首,餘 黨 遂 解 。丙 子 鄉 試 ,充 彌 封 官 。除 新 寧 縣 。新 寧 治 僻 ,公 因 書院 舊 規 ,重 整 之 ,嚴 課程 ,優 獎厲。士 之 趨學者 日 異 。昔 方 席 公 寶田 之 征 黔也,公 規 畫 方略 ,與 有力 焉。至 是 ,以功保 直 隸州知 州 。己 卯 調 授長沙 縣 。長 沙 附 省 首 邑,繁劇 尤 不易 治 。公 一 再任 縣 無 廢 事 ,士民 翕服。以辦直 隸賑,保 知 府 銜。壬 午 知 武岡 州 。甲 申 知 衡山,一如 治長 沙 時 。衡山毘連攸縣,攸多會 黨 。會 黨 者 ,軍 興 後 無 借 ,散 軍 相 聚,結 爲 昆 弟 ,愚民 附 焉,往往 至 千 百 圖 不軌 。是 役 警至,公 念 鄰縣有事 ,憩 奸宄生 心 。募 勇 數 百 嚴 備之,慎 詧出入 ,上下 按堵,党 潜 戢。乙 酉 升 授武岡 州 ,留 宰 長 沙 。公 之 治 縣 也,斂才息 氣 ,循循焉稱安靜 ,吏而遇 事 明 决,濟 以實心 ;其治獄 也,尤 矜謹,寬 猛 相 得 。出 則 一 二 騎 ,屏 騶從。所 至 詢民疾 苦 ,雖百 里 外 無 苛擾者 。宰 新 寧 時 ,縣 俗 有 訟者官 就訊,費 無 大小 ,率 出 被 訟者之 家 。吏役揣肥瘠 ,因緣 爲 奸利,民 多 以是破産 。公 詗其弊 ,力 革 之 。叉 捐奉以資吏役。劉 尚書 坤 一 時 在籍 ,復 助 之 。二 百 餘 年 積弊 遂 除 。縣民 至 今 言 公 在官 時 ,尤 憙稱道 ,弗 衰 息 也。公子 泰 ,官 江蘇 。左文 襄 公 督 金 陵 ,嘗語泰 ,稱 公 爲 湘楚好 官 ,云 性愛 才 ,試 士 嚴 整 有 法 ,所 拔取 皆 知名 士 。士 試 弓馬 ,有 不 如程者 ,則 教 正之 。公 餘 ,手 一 編 ,無 間 寒 暑 。張 氏 既 世 爲 八 旗 望 族 ,支 派 既 緐無譜 系 ,公 創 爲之 ,錄 先 世 德行 ,爲之 傳 。書 甫 竟,以勞瘁卒于長沙 縣 治 ,春秋 五 十 有 六 。士民 哀悼 。喪 歸 廣州 ,送 者 莫不咨嗟流涕 焉。公 夫人 裴氏,年 二 十 歸 于公,逮事振 威 公 及黃太夫 人 ,克 循孝謹,慈儉樂 善 。有 從 嫁 宅 一 區 ,舉以棲窮族 及無告 者 ,數 十 年 不 責 息 。公 官 長 沙 ,夫人 里 居 教子 ,理 家政 ,睦 宗 黨 ,一門 百 口 ,內外井井 無 間 言 。後 公 三歲以己丑年九月疾終,春秋 五 十 有 九 。子 五 人 :長 秦 ,江蘇 知 縣 ;次 榮 ,廣西 知 縣 ,先 公 卒 ;次 譽 ,廣州 大 瀝營把 總 ;次 翰,殤;次 藩 。女 二 人 ;孫 五 人 ;女 孫 二 人 。光 緒 戊子 六 月 ,葬 公 于栗子 園 之 鳳 嶺 。庚 寅 夏 六 月 ,以裴夫人 祔焉。禮 也。憲 教 既 表 行 績于石 ,謹爲之 銘 曰:
懿矣我 公 ,潜 德 絫世。代 積善 良 ,篤 生 循吏。循吏款款,來 宰 長 沙 。寬 以愛民 ,獄 無 姦 奇 。遏變不 驚 ,人民 以和。作 牧 于酃,皇 陵 孔 修 。爰治扶彝,邑免其傜。惟 楚 有 材 ,梓 杞是收 。烏 虖我公 ,賢 吏之尤 。我 貢 于都,公 終 于楚。我 名 既 立 ,公 睞何所 。昔 來 番 禺,哭臨于野。日月 不 居 ,又 失 賢母 。訏訏山原 ,鬱 鬱 穹碑。公 載 其德,我 銘 其辭。千 齡 萬 載 ,式 鑒于茲。賜 進士 出身 翰林院 檢討 姻世愚 侄勞 肇 光 書 丹 幷篆額 賜 進士 出身 翰林院 庶吉士 福建 長汀 縣 知 縣 受業 孔 憲 教 撰文
—孔 憲 教 , 誥封朝議 大夫 南 屏 張 府 君 暨裴夫人 墓 志 銘
墓 葬 [7][编辑]
參考 資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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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 才 張 正紀 ,正 黃旗 漢 軍 鳳 麟佐領 下人 ,年 三 十 八 歲 ,癸 亥 科 繙譯進士 ,以主事 用 ,呈 請改歸 知 縣 原 班 銓選,同 治 六 年 十 二月籤掣湖南永州府祁陽縣知縣缺,敬 繕 履歷 恭 呈 御覽 謹奏。同 治 七 年 正月 二 十 八 日 。《清 代官 員 履歷 檔案全編 》26-700。 - ^ 《
駐 粵八旗 志 》,光 緒 五 年 刊本 ,卷 十 二 ,選 舉,繙譯進士 、舉人,第 12-14頁 - ^ 《
大 清 搢紳全書 》(己 巳 春季 ),第 三 本 (湖南 、湖北 、河南 、山東 、山西 、陝西 、甘肅 ),榮 祿 堂 梓 ,湖南 永 州 府 ,第 24頁 - ^
同 治 《祁陽縣 志 》卷 九 職 官 志 ,第 17頁 - ^
同 治 《祁陽縣 志 》序 - ^ 「
湖南 巡 撫 臣 邵亨豫 跪奏爲 省 會 首 邑要缺 需員循例選 調 補 ,以資治 理 ,恭 摺 奏 祈 聖 鑒事。竊照湖南 長 沙 縣 如縣歐 陽平 告 病 遺 缺 ,於光緒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准吏部單知照文內聲門,十月初八日奉皆按第五日行文之例計算,扣至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接 到 ,作爲 見 缺 之 日 ,勒歸十 一 月 分 截缺在 案 。查長沙 縣 知 縣 爲 省 會 首 邑,係 衝繁難 兼 二 要 缺 ,政務 設 煩 ,時 有 發 審 案件 ,必須 明 幹 有爲 之 員 ,方 足 以資治 理 ,例 應 由 外 揀選題 補 。伏 查例載 ,應 題 缺 出 ,先 饑 候補 正 途 人員 題 補 無人 ,准 以應升 人員 題 升 ,加 無 令 例 堪 以題升 乏 員 ,准 淤現任 人員 內揀選 調 補 。又 調 補 州 縣 以上 官員 ,必須 本 任 內歷俸三 年 以上 ,方 准 揀選調 補 。又 《籌餉新 例 》內開,現任 人員 如有未 銷試偉 及歷俸未滿 者 ,均 准 捐免之 後 ,准 其一體 升 調 。又 同 治 三 年 七 月 接 詳 吏部盜 ,嗣後首府 、首 縣 缺 出 ,應 令 該督撫 於通省 正 途 人員 內揀選 調 補 各 等 因 。湖南 現在 雖有候補 正 途 人員 ,俱與此缺人 地 不 甚相宜 ,即 惠 升 各員 內亦無 堪 以升任 之 員 ,自 應 於現任 人員 內揀選 調 補 。臣 與 藩 司 祟 福 、兼 署 臬司惠 年 ,於通省 正 途 各員 內逐加 遴選。查有新 寧 縣 知 縣 張 正紀 ,年 四 十 九 歲 ,係 京 城 鳳 麟佐領下 駐 防 廣州 正 黃旗 漢 軍 繙譯舉人中 式 同 治 癸 亥 恩 科 繙譯進士 ,引見 奪 旨 :着 以主事 用 。欽此。因 資 斧 不 謹,註銷主事 ,歸 知 縣 班 截取,選 授祁陽 縣 如縣,報 捐同知 銜,並 加 尋常 二 級 。同 治 七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到 任 。八 年 五 月 丁 憂 開 缺 ,服 滿 起 復 ,報 捐分發 指 省 湖南 ,歸 候補 班 補 用 。十 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領照到省,准 補 新 寧 縣 知 縣 ,先 緒 三 年 三 月 初 十 日 到 任 。試 俸、歷 俸均未滿 三 年 ,已 據 該員遵例捐免捐項已 於先緒 五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完 繳司庫 。經 臣 另片奏 覆 ,該員才識 諳練,勤 求 吏治,以之訓 補 長 沙 縣 知 縣 ,洵 堪 勝 任 ,與 例 亦 屬 相 符 。相應 專 摺 奏 懇 天恩 ,俯念省 會 首 邑要缺 需員,准 以新寧 縣 知 縣 張 正紀 調 補 長 沙 縣 知 縣 ,實 於治理 有 裨。如俞允 該員係 現任 知 縣 ,請調切 縣 ,衛 缺 相當 ,毋庸送 部 引見 。所 遺 新 寧 縣 知 縣 係 繁 難 要 缺 ,便 應 在外 揀選題 補 ,俟接准 部 覆 ,再 行 照 例 辦理。再 ,諸 員 係 初次 請調,任 內並無能 罰 案件 。又 ,此案應 以光緒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接准部文之日起限,除去 對 印 日 期 ,扣至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屆 滿 。因 缺 分 緊要 ,一時 遴員未定 ,是 以詳辦積遲 ,合併 陳 明 。理 合 會 向 湖 廣 總督 臣 李 翰章恭 摺 具 奏 ,伏 乞皇太后 、皇 上 聖 鑒訓示 。謹奏。軍機 大臣 奉 旨 :」,申 報 (1879新聞 )·Jul.8,1879,Num.2221·④·光 緒 五年五月初六日京報全錄 - ^ 《
廣州 市 文物 普 查彙編 白雲山 卷 》,陳 建華 主 編 ,2008,第 2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