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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是宋代《营造法式》中建筑构件的长度的标准。《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开章明义:“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1]。宋代官式建筑所用的木材规格,按木材横断面的大小,分为八个等级,一等最高,八等最低。《营造法式》规定,木材的广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简单说,宋代有八等木材。
《营造法式》规定,以每种规格木材本身的的广度作为长度的度量模数,就叫1材,又将1材的高度均分为15份,1材的宽度分为10份,每份为“1分”°(读如“份”)[2]。1材、1分°的实际尺寸,随不同等级的木材的广度按比例增减。例如一等木材的广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缩小成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长度度量的基础(“以材为祖”),分°就是从材派生出来的。重要的木构件(如斗拱、樑、柱等)的长、宽、厚,必须用“材、分°”标明,不得用“寸、分”标明。用“材、分°”模数制标明的建筑构件,灵活性大,一套图样可用于一等材构件,也可以按比例缩小,用于二至八等材构件,只需一套“材、分°”模数;如果用“寸、分”来表示,从一等材构件到八等材构件,就须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筑,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以一座四等三开间的殿堂为例,斗拱、昂、梁柱、枋额等等,共有二千多构件[3],而且环环相扣,需要大量的构件图样;好在这套构件图样的“材分°”模数,可以套用用于一等材料建筑的十一开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筑,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无需八套不同的数字了。
宋代官式建筑用木材的八等规格和相应的材、分°,列表如下[4]:
木材等级
|
广度(寸)=1材
|
厚度(寸)
|
每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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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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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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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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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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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至十一开间的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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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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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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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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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七开间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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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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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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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三至五开间殿、七开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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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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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4.8
|
4.8
|
三开间的殿、五开间的厅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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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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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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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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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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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开间殿、大三开间厅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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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
|
6
|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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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榭、小厅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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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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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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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亭榭、小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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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等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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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小亭榭、藻井
|
材、分°模数制多用于大木作中复杂而又环环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樑、柱等:
- 《营造法式》规定:栌斗皆是三十二分°,若在角柱上,则是三十六分°[5]。一等角柱栌斗长度=36*6分=21.6寸,二等角柱栌斗长度=36*5.5寸=19.8寸;余类推。
- 《营造法式》规定:“华栱于底面开口,深五分°,广二十分°”[6]
- 《营造法式》规定:“瓜子栱长六十二分°”[7]。一等瓜子拱长度合62*6分=37.2寸,二等瓜子拱长度=62*5.5分=34.1寸;余类推。
- 《营造法式》规定:“大角梁﹐廣二十八分°”[8]。
其他单纯的木构件,仍用尺、寸标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数制,如“日月版长四寸,广一寸二分”[9]。
“材分°”模数制并非始于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辽代建筑遗物,发现其斗拱的广度、宽度和广宽比,和《营造法式》中的木材规格十分接近,认为在唐代已经“以材为祖”了[10]。
《营造法式》中还使用一种附加度量:“栔”
“栔广六分°,厚四分°”[11]
有些木制部件,一材的广度还不够,还要多加一栔;一材一栔叫做“足材”,例如华栱就是一种足材栱(广21分°)[12]。
- 《营造法式》规定:殿柱的直径定为两材两栔至三材[13]。一等的两材两栔殿柱直径=2x9寸+2x6分=19.2寸,二等两材两栔殿柱直径=2x8.25+2x5.5=17.6寸;余类推。
- 山西大同善化寺大雄宝殿,材广26公分,厚17公分[16]折合营造尺8.2x 5.4寸,相当《营造法式》二等材 。
- 山西应县木塔,最大的材广26公分,厚17公分[17],折合营造尺8.2x 5.4寸 。
从明代开始,斗拱越作越小,用材的等级比宋代下降了4到5级,明初重要的十一开间的太和殿,经测量斗口厚度仅有4寸,相当《营造法式》规定的用于小亭榭的八等材;湖北武当山紫霄宫的斗口测得2.5寸[18]。清代建筑,缩水更多,故宫中和殿斗口,仅得2.5寸,只合宋代“等外材”;木材截面的广厚比也由3:2趋向于1:1;其原因是楠木短缺,难得截面大的木材[19]。
由于清代官用木材的宽、厚以及宽厚比都偏离宋代规格太远,《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清式營造則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材分°”模数制,另创斗口模数制了。
- ^ (宋)李诫撰 《营造法式》卷四 大木作制度一 71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80568-974-1/K
- ^ 《梁思成全集》《营造法式注释》 第七卷 80页注4,为了区别分寸的分和1/15材的“分”,梁思成创造“分°”
- ^ 潘谷西 何建中著 《营造法式解读》东南大学出版社 44页 ISBN 7-5611-0133-4
- ^ (宋)李诫撰 《营造法式》卷四 《大木作制度一》 71-73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80568-974-1/K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103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82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81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139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169页
- ^ 《梁思成全集》《营造法式注释》 第七卷 79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80页
- ^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81页
- ^ ^ (宋)李诫撰 《营造法式》卷五 大木作制度二99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80568-974-1/K
- ^ 《梁思成全集》第十卷 38页 ISBN 987-7-112-09186-7
- ^ 郭华瑜著 《明代官式建筑大木作》6页 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 7-5641-0074-6
- ^ 梁思成全集 第十卷 38页 ISBN 987-7-112-09186-7
- ^ 《梁思成全集》 第十卷 38页 ISBN 987-7-112-09186-7
- ^ 郭华瑜著 《明代官式建筑大木作》128页 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 7-5641-0074-6
- ^ 郭华瑜著 《明代官式建筑大木作》9-10页 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 7-5641-0074-6
宋李诫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 第71-73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80568-974-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