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常分四級,曰省級、地級、縣級、鄉級。鄕之下,尚有村級,常爲村、社區,然作「基層自治組織」,非列正級。
中國地大,民十之有四事農桑[一],故以四級地方分而治之。甲等地方謂「第一級行政區劃」,或「省級」,劃中國大陸爲二十二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從嚴而論,特別行政區非省級,而實同諸省。
乙等地方爲「地級」,有地級市、自治州、地區。今中國地級地方多爲地級市,多承省而轄縣、縣級市。地級市曰市,實含市區及所附之村,乃爲壹地區。
丙等地方爲「縣級」,有縣、縣級市。於中國,「市」之所轄爲「縣」。自壹九八〇年代改革開放,直轄市、諸巨邑(地級市)皆迅拓市區,故有所轄之市轄區。
丁等地方爲「鄕級」,有鄕、鎭。內蒙古自治區鄕級地方謂蘇木。鄕級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置民族鄕,內蒙古則置民族蘇木。市轄區之下,有縣級人民政府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所轄地方,謂「街道」,以代鄕鎭之置(卽街道直隸縣級政府,而無地方自治)。鄕級地方尚有縣轄區,一九九〇年代前風行。至二〇一一年,僅存二區。「類鄕級行政單位」,有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大學城、農場、果園,乃至兵團、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壹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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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共三十四,合二十三省(含臺灣)、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本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定爲準,以漢語拼音列序。
省名中,河者黃河,湖者洞庭,江者長江,山者太行。
香港、澳門自回歸之年(香港:壹九九七年;澳門:壹九九九年)計五十年間,政治、社會體制如前,爲共和國承諾。奧運等國際運動競技會,港、澳皆有其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