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 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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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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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公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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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第 四 十 七 条 外国 雇 佣兵
一 、外国 雇 佣兵不 应享有 作 为战斗 员或成 为战俘的权利。二 、外国 雇 佣兵是 具有 下 列 情 况的任 何人 :
- (
一 )在 当地 或 外国 特 别征募 以便在 武装 冲突中 作 战;- (
二 )事 实上直接 参加 敌对行 动;- (
三 )主要 以获得 私利 的 愿 望 为参加 敌对行 动的动机,并在事 实上冲突一方 允 诺给予 远超过对该方武装 部 队内具有 类似等 级和职责的 战斗员所允 诺或付 给的物 质报偿;- (
四 )既 不 是 冲突一方 的 国民 ,又 不 是 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
五 )不 是 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
六 )不 是非 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部分 著名 的 雇 佣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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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座 瑞 士 近 卫队(梵蒂冈,专责保 护圣座)- 啹喀
兵 (大 英 帝国 国民 及尼泊 尔人组成) 自由 佣兵团(为中世 纪期间成立 的 佣兵团,主要 是 以贵族 领主、骑士及领民 组成的 民兵 团构成 ,因 为职业军人 组成的 佣兵团便成 为重要 的 辅助战力,但 和平 期 间佣兵 失 业便开始成 为强盗 团体,造成 后 来 出 现许多 社会 问题,也因此开始 出 现劳工保 险、失 业救助 金 等 社会 福利 )黑森 佣兵(为一群具有丰富狩猎经验的德裔美国人,曾参与 美国 独立 战争及南北 战争,于南北 战争中 更 曾被双方 军队所 雇 )美国 黑水 公司 (专门负责帮助美国 进行对外战争)根来 众(日本 战国时代成立 )- 杂贺众(
日本 战国时代成立 ) 洋 枪队/常 胜军(曾帮助 大 清 帝国 剿灭捻 乱 及太平 天国 之 乱 )南 非 私 营武装 公司 (EO)- SI
公司 - 军事职业资源
公司 (MPRI/Military Professional Resources Inc.) 瓦 格 纳集团(专门负责帮助俄 罗斯联邦进行对外战争)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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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rnales-Ballesteros, Enrique; UNHCHR: Special Rapporteur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on use of mercenaries (页面
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 Bodin J; Les Suisses au Service de la France; Editions Albion Michael, 1988. ISBN 2-226-03334-3
- Chartrand, Rene; "Louis XV's Army – Foreign Infantry"; Osprey 1997. ISBN 1-85532-623-X
- Chartrand, Rene; " Spanish Army of the Napoleonic Wars 1793–1808"; Osprey 1998. ISBN 1855327635
- Milliard, Todd S.; Overcoming post-colonial myopia: A call to recognize and regulate private military companies (页面
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PDF), in Military Law Review Vol 173, June 2003.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Major Milliard was a Judge Advocate in 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s Corps, U.S. Army - Anthony Mockler, STORIA DEI MERCENARI. Da Senofonte all'Iraq, Odoya, ISBN 978886288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