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离婚(
各国 和 地区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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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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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4
2011
2011
伊 斯兰教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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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
编辑按照这个规定,
2020
相 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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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6条 :第 一 项“夫妻 双方 自 愿 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 到 婚姻 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 登 记。”第 二 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 自 愿 离婚的 意思 表示 和 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 事 项协商 一致 的 意 见。”民法 第 1077条 :第 一 项“自 婚姻 登 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 记申请之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任 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 以向婚姻 登 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 记申请。”、第 二 项“前 款规定 期限 届 满后三 十 日 内 ,双方 应当亲自到 婚姻 登 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 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 记申请。”民法 第 1078条 :婚姻 登 记机关查明 双方 确实是 自 愿 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 事 项协商 一致 的 ,予 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 第 1079条 :第 一 项“夫妻 一方 要求 离婚的 ,可 以由有 关组织进行 调解或 者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离婚诉讼。”、第 二 项“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 予 离婚。”第 三 项: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 予 离婚︰
民法 第 1080条 :“完成 离婚登 记,或 者 离婚判 决书、调解书生效 ,即 解除 婚姻 关系。”
民法 第 1081条 :现役军人的 配偶 要求 离婚,应当征 得 军人同意 ,但 是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 第 1082条 :女方 在 怀孕期 间、分娩 后 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方 不 得 提出 离婚;但 是 ,女方 提出 离婚或 者 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 受理 男 方 离婚请求的 除外 。
离婚
相 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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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3条 :夫 对于妻 或 妻 对于夫 之 权利,于婚姻关系 消 灭后一 年 内 ,其时效 不 完成 。民法 第 573条 :因 婚姻 居 间而约定报酬者 ,就其报酬无请求 权。民法 第 971条 : 姻亲关系,因 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 同 。民法 第 1049条 :夫妻 两愿离婚者 ,得 自 行 离婚。但 未成年 人 ,应得法定 代理人 之 同意 。民法 第 1050条 : 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 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民法 第 1052条 :夫妻 之 一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他方 得 向 法 院 请求离婚:
重婚 。与 配偶 以外 之 人 合意 性交 。夫妻 之 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 之 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 夫妻 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 为共同 生活 。夫妻 之 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夫妻 之 一方 意 图杀害 他方 。有 不治 之 恶疾。有 重大 不治 之 精神病 。生死 不明 已 逾3年 。因 故意 犯罪 ,经判处有期 徒刑 逾6个月确定。
民法 第 1052-1条 :离婚经法院 调解或 法 院 和解 成立 者 ,婚姻 关系消 灭。法 院 应依职权通知 该管户政机 关。民法 第 1053条 :对于前条 第 1款、第 2款之情事 ,有 请求权之一方 ,于事前 同意 或 事 后 宥恕 ,或 知悉 后 已 逾六 个月,或 自 其情事 发生后 已 逾2年 者 ,不 得 请求离婚。民法 第 1054条 :对于1052条 第 6款及第 10款之情事 ,有 请求权之一方 ,自 知悉 后 已 逾1年 ,或 自 其情事 发生后 已 逾5年 者 ,不 得 请求离婚。民法 第 1056条 :第 一 项“夫妻 之 一方 ,因 判 决离婚 而受有 损害者 ,得 向 有 过失之 他方 ,请求赔偿。”第 二 项“前 项情形 ,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受害人 亦 得 请求赔偿相当 之 金 额。但 以受害 人 无过失 者 为限。”第 三 项“前 项请求 权,不 得 让与或 继承。但 已 依 契 约承诺或已 起 诉者,不在 此限。”民法 第 1057条 :夫妻 无过失 之 一方 ,因 判 决离婚 而陷于生活 困 难者,他方 纵无过失,亦 应给与相当 之 赡养费。民法 第 1058条 :夫妻 离婚时,除 采 用 分 别财产制者 外 ,各自 取 回 其结婚 或 变更夫妻 财产制 时之财产。如有剩余 ,各 依 其夫妻 财产制 之 规定分配 之 。
民法 第 988条 :结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无效:
- 、
不具 备第982条 之 方式 。 - 、违反
第 983条 规定。 - 、违反
第 985条 规定。但 重婚 之 双方 当事 人 因 善意 且无过失信 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 此限。
民法 第 988-1条 :前条 第 3款但书之情 形 ,前 婚姻 自 后 婚姻 成立 之 日 起 视为消 灭。前 婚姻 视为消 灭之效力 ,除 法律 另有规定外 ,准 用 离婚之 效力 。但 剩余 财产已 为分配 或 协议者 ,仍依原 分配 或 协议定之 ,不 得 另行主 张。依 第 一项规定前婚姻视为消灭者,其剩余 财产差 额之分配 请求权,自 请求权人知 有 剩余 财产之 差 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 撤销两愿离婚登 记或废弃离婚判 决确定 时起,逾五 年 者 ,亦 同 。前 婚姻 依 第 一项规定视为消灭者,无过失 之 前 婚 配偶 得 向 他方 请求赔偿。前 项情形 ,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前 婚 配偶 亦 得 请求赔偿相当 之 金 额。前 项请求 权,不 得 让与或 继承。但 已 依 契 约承诺或已 起 诉者,不在 此限。民法 第 999条 :当事 人 之 一方 ,因 结婚无效或 被 撤销而受有 损害者 ,得 向 他方 请求赔偿。但 他方 无过失 者 ,不在 此限。前 项情形 ,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受害人 亦 得 请求赔偿相当 之 金 额,但 以受害 人 无过失 者 为限。前 项请求 权,不 得 让与或 继承。但 已 依 契 约承诺或已 起 诉者,不在 此限。民法 第 1000条 :夫妻 各 保有 其本姓 。但 得 书面约定以其本姓 冠 以配偶 之 姓 ,并向户政机 关登记。冠 姓 之 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 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民法 第 1012条 :夫妻 于婚姻关系 存 续中,得 以契约废止 其财产契约,或 改 用 他 种约定 财产制 。民法 第 1017条 :夫 或 妻 之 财产分 为婚前 财产与婚 后 财产,由夫 妻 各自 所有 。不能 证明为婚前 或 婚 后 财产者 ,推定 为婚后 财产;不能 证明为夫或 妻 所有 之 财产,推定 为夫妻 共有 。夫 或 妻 婚前 财产,于婚姻关系 存 续中所生 之 孳息,视为婚 后 财产。夫妻 以契约订立夫 妻 财产制 后 ,于婚姻关系 存 续中改 用 法定 财产制 者 ,其改用 前之 财产视为婚前 财产。
离婚
2002-2011年 间主要 国家 和地 区 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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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
|
2.7 | 2.9 | 2.8 | 2.8 | 2.8 | 2.6 | 2.4 | 2.5 | 2.5 | 2.5 |
|
… | 1.3 | 1.4 | 1.5 | … | 1.6 | 1.7 | 1.7 | 1.7 | 1.7 |
|
1.4 | 1.6 | 1.5 | 1.6 | 1.6 | 1.5 | 1.5 | 1.5 | 1.5 | 1.5 |
|
2.3 | 2.3 | 2.2 | 2.1 | 2.0 | 2.0 | 2.0 | 2.0 | 2.0 | 1.9 |
韩国 | 3.0 | 3.4 | 2.9 | 2.6 | 2.5 | 2.5 | 2.4 | 2.5 | 2.3 | 2.3 |
|
0.9 | 1.1 | 1.3 | 1.4 | 1.5 | 1.6 | 1.7 | 1.9 | 2.0 | 2.1 |
|
0.7 | 0.7 | 0.7 | 0.7 | 0.7 | 0.6 | 0.6 | 0.6 | 0.5 | 0.4 |
|
3.9 | 3.8 | 3.7 | 3.6 | 3.7 | 3.6 | 3.5 | 3.5 | 3.6 | 3.6 |
|
2.3 | 2.2 | ... | 2.2 | ... | ... | ... | ... | ... | ... |
|
... | 0.6 | 0.7 | 0.7 | 0.7 | 0.7 | 0.8 | ... | ... | ... |
|
0.7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2.4 | 2.2 | 2.2 | 2.2 | 2.3 | 2.3 | 2.4 | 2.5 | 2.5 |
芬兰 | 2.6 | 2.6 | 2.5 | 2.6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挪威 | 2.3 | 2.4 | 2.4 | 2.4 | 2.3 | 2.2 | 2.1 | 2.1 | 2.1 | 2.1 |
|
2.7 | 2.8 | 2.8 | 2.6 | 2.5 | 2.4 | 2.2 | 2.1 | 2.1 | 2.1 |
|
2.5 | 2.6 | 2.6 | 2.4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
2.5 | 2.3 | 2.4 | 2.4 | 2.5 | 2.5 | 2.4 | 2.2 | 2.1 | 2.1 |
|
2.2 | 2.3 | 2.4 | 2.9 | 2.8 | 2.6 | 2.6 | 2.5 | 2.8 | 2.2 |
|
1.9 | 2.1 | 2.2 | 2.5 | 2.2 | 2.1 | 2.1 | 2.0 | 2.1 | 2.0 |
|
2.1 | 1.9 | 1.9 | 2.0 | 1.9 | 2.0 | 2.0 | 1.9 | 2.0 | 2.0 |
|
0.7 | 0.8 | 0.8 | 0.8 | 0.8 | 0.9 | 0.9 | 0.9 | 0.9 | ... |
|
1.0 | 1.1 | 1.2 | 1.6 | 2.8 | 2.8 | 2.4 | 2.1 | 2.2 | 2.2 |
澳 |
2.7 | 2.7 | 2.6 | 2.6 | 2.5 | 2.3 | 2.2 | 2.3 | 2.3 | 2.2 |
|
2.6 | 2.6 | 2.6 | 2.4 | 2.4 | 2.3 | 2.3 | 2.0 | 2.0 | 1.9 |
- 资料
来 源 :各国 统计年 报及月 报、联合国 统计年 鉴、各国 及欧洲 联盟统计局 网页。 附 注 :
- 离婚
率 =(离婚对数/年中 人口 数 )*1000。 法 国 2010-2011年 为初估或初步 统计资料。美国 2005-2011年 资料不 包含 加 利 福 尼 亚州、乔治亚州、夏 威 夷 州 、印 第 亚娜州 、露 易 斯安娜州和明 尼 苏答州 。2004年 资料不 包含 加 利 福 尼 亚州、乔治亚州、夏 威 夷 州 、印 第 亚娜州 和露 易 斯安娜州。2003年 资料不 包含 加 利 福 尼 亚州、夏 威 夷 州 、印 第 亚娜州 和 奥 克 拉 荷 马州。2002年 资料不 包含 加 利 福 尼 亚州、印 第 亚娜州 和 奥 克 拉 荷 马州。墨 西 哥及阿根 廷依据 联合国 统计年 鉴资料 。瑞 典 从2009.05.01起 离婚包含 同性 结婚。- 挪威2010
年 以后离婚计算是 指 丈夫 定 居 在 挪威,2010年 以前 则包含 丈夫 定 居 在 海外 。
离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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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结婚时举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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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 離婚 」人數 10年 驟增 媳婦盼卸重 擔㊤. [2017-12-09].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1-02-01). - ^
各國 離婚 率 調 查中國 離婚 人數 迅速 上 升 (亞 洲 許多 國家 離婚 率 已 經 接近 歐 美 國家 ).人民 网. 2006年 5月 17日 [2009年 6月 18日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8年 12月4日 ) (中 文 (繁 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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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 不 仅会庆祝“离婚”,就连“一个人的离婚典礼”都 成 为热潮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关键评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