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拿大國籍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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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大国籍 历史[编辑]
1946
1947
出生 在 加 拿大[编辑]
2012
通 过血缘关系 得 到 加 拿大国籍 [编辑]
归化成 为加拿大公民 [编辑]
年 满18岁已 经是加 拿大永久 居 民 在 提出 申 请之前 已 经在(過去 五 年 中 )於加拿大居住 至 少 三 年 從 2017年 10月 11日 起 ,在 提出 入籍 申請 前 五年內如有臨時居民身份,留學 生身 份或者 持 有 工作 簽證者 ,可 以折算 一半 居住 時間 (最長 365日 )以計入 入籍 申請 中 了解 加 拿大(加 拿大公民 入籍 考 试是 整 个申请过程 的 一 部分 ,但 只 有 18岁至54岁人士 需要 考 试)了解 作 为加拿大公民 的 权利与 义务品格 良好 非 战争犯
18岁以下 儿童[编辑]
对于
- 该儿
童 必须是 加 拿大永久 居 民 - 该儿
童 父母 的 必须有 一位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正在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
对于
公民 仪式[编辑]
日 裔加拿大人 返 回 事件 [编辑]
这项
加 拿大国籍 的 恢复[编辑]
截至2005
公民 权利与 义务[编辑]
享有 加 拿大人 權利 與 自由 宪章规定的 权利;年 满18岁之后 可 以在政治 选举中 投票 ;年 满18岁之后 可 以竞选公职;- 获得
加 拿大护照; 不 会 被 加 拿大驱逐出 境 (如果此人于加拿大境 外 出生 ,但 已 经归化 );能 够为联邦政府 工作 (通常 要求 [或 最 好 ]具有 加 拿大国籍 );可 以在加 拿大境 外 无限期 生活 而同时保有 返 回 加 拿大的 权利;能 够将加 拿大国籍 传给在 加 拿大境 外 出生 的 子女 。
成年 人 如被选中,必须参与 陪审团;遵守 加 拿大法律 ;尊重 他人 的 权利和 自由 ;- 帮助
社 区 中 的 其他人 ; - 关心爱护
加 拿大的 古 迹和环境; 杜 绝歧视和不 公 。
加 拿大公民 证书[编辑]
英 联邦公民 身 份[编辑]
加入 英国 工作 假 期 签证计划;- 如果拥有
一 位 英国 出生 的 祖父母 ,就可以获得 英国 祖父母 入 境 批准 ; - 如果
在 1983年 之 前 出生 并且满足其他一 些条件 ,就可以获得 在 英国 居住 的 权利; - 如果
居住 在 英国 ,有 权投票 和 参加 公 职[7]。
注 释[编辑]
- ^ Forging Our Legacy: Canadian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00-1977 - The growth of Canadian nationalism. [2008-06-22].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1-06-10). - ^ Forging Our Legacy: Canadian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00-1977. [2008-06-22].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2-06-26). - ^
存 档副本 . [2008-06-22].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8-01-14). - ^ responsible for. [2008-06-22].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8-08-02). - ^ Details. [2008-06-22].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8-06-26). - ^ Processing Times for Citizenship Certificates. [2008-06-22].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8-05-31). - ^
存 档副本 (PDF). [2008-06-22]. (原始 内容 存 档 (PDF)于2007-03-05).
相關 條目 [编辑]
国籍 法 加 拿大移民 、難民 及公民 部 加 拿大公民 宣誓 与 誓 词加 拿大永久 居 民 加 拿大护照加 拿大护照局 移民 加 拿大加 拿大日 - 1946
年 加 拿大公民 身 份法 - 1976
年 加 拿大移民 法 加 拿大移民 和 难民保 护法多重 国籍 的 加 拿大人 - 丧失
身 份的加 拿大人 加 拿大荣誉公民
外部 链接[编辑]
如何 成 为加拿大公民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1977
年 前 的 加 拿大法律 (PDF格式 ) 加 拿大国籍 法案 及法规(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加 拿大公民 身 份与移民 部 公民 政策 指南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环球邮报
刊 载"丧失身 份的加 拿大人 "的 文章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 CP article on "Lost Canadians"
- 战时
新郎 的 法律 援助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 移民 欺诈的 法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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