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 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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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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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合 夥 人 的 法律 地位 在 几乎所有 范围与普通 合 伙企业里的 合 伙人一 模 一 样。他 们拥有 经营权、享受 预先确定的 盈 利 、而且在 债务上 承 担与普通 合 伙企业同样的连带责任。通常 在 法律 上 ,普通 合 伙人有 表 见代理 权,这可以让他 们用自己 身 份使企 业加入 契 约。有限 合 伙人类似于股 份有限 公司 里 的 股 东。他 们只有 有限 责任,当 负债时,他 们的损失不 超 过他们的投 资资本 。因 此他们没有 直接 经营权。有 些合伙契约里包含 支 付 有限 合 伙人股 息 的 条文 。设立或 更改 有限 合 伙的组合时,大 多 国家 和地 区 都 要求 有限 合 伙人与 有 关部门登记,声明 自己 的 资本。在 代表 企 业时,有限 合 伙人必须声明 自己 所 拥有的 地位 或 权利,因 为他们没有 表 见性的 代理 权和经营权。
历史[编辑]
1673
各地 制度 [编辑]
中国 大 陆[编辑]
台湾 [编辑]
2015
美国 [编辑]
日本 [编辑]
合資 会社 :一 种私有 公司 其部分 股 东拥有 无限责任。匿名 組合 :一种合伙其非事务合伙人欣赏有限责任。在 经营场合下 ,他 们应该是“匿名 的 ”。
参考 文獻 [编辑]
- ^ Henry Hansmann, Reinier Kraakman, and Richard Squire, Law and the Rise of the Firm 互联网档
案 馆的 存 檔,存 档日期 2007-02-24., 119 Harv. L. Rev. 1333 (2006). - ^ Naomi R. Lamoreaux and Jean-Laurent Rosenthal, Entity Shielding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usiness Form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互联网档
案 馆的 存 檔,存 档日期 2007-02-24., 119 Harv. L. Rev. F. 238 (2006).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合 伙企业法.中央 政府 门户网站. 2006年 8月 27日 [2007年 11月10日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9年 9月 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