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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南行政区、鲁中南行署区、鲁中南区是中共政权于1948年在山东省设立一个的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是为山东省下辖的三个行政区之一[1],后撤销。
1948年夏,华东野战军已攻占山东省除济南之外的大部地区。中共政权出于支援日后战争需求的考虑(即支援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对鲁南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7月17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合并鲁中、鲁南区党委,成立鲁中南区党委;鲁中、鲁南军区合并为鲁中南军区。7月20日,山东省政府决定鲁中行署、鲁南行署合并为鲁中南行政公署,鲁中南行政区由此建立。同时,滨海专署、冀鲁豫边区第一专署划归鲁中南行政公署领导[2]。1949年7月25日,鲁中南行政区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专区更名为泰山专区、沂蒙专区、尼山专区、台枣专区、滨海专区、泰西专区[3]。除以上六个专区外,1949年时,另辖新海连专区,以及一个直属市——济宁市。共计48个县,1个普通市[1]。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依照政务院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编制方案及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议,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呈政务院批准,做出《关于撤销行政公署合并专员区及调整若干市、县行政区划的决定》[4]。当年6月1日[5],正式撤销鲁中南行政公署。各专区由山东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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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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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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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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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副省级 行政区”并非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 属于 民政部登记的 行政区划类 型。 以上15个副 省级城 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 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行政级别 有争议的 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 副省级城 市系根据《 中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 印发〈关于 副省级市 若干问题 的意见〉 的通知》( 中编发〔1995〕5 号)规定, 副省级城 市市直机关、 市辖区 的行政级别 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 定, 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 副省部级, 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为 正地厅级, 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 据《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 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 俗称“ 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 史上曾明确为 行署区级自 治州, 但1980 年代以后其 行政级别、 管辖 地区权限 等问题 失去法律法规依 据。 目前该州 自称为副 省级建 制, 但该州 州长、 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 地厅级 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按 副地厅级 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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