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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戒严,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和北京市党政军干部大会后[1],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在1989年5月20日发布的一份国务院令。
该命令宣布即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根据第一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实行戒严的区域为北京市下辖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朝阳区。[2]六四戒严为六四天安门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戒严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鹏签署另一份国务院令正式解除。[3]
由于李鹏颁布戒严令时没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即自行签署,该戒严令不时被批评者指控为属“重大问题”未开会因此违宪违法的戒严[4][5]。相反,同年3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是经国务院开会决定后才实行,而北京戒严并没有。(详情可参阅1989年5月的国务院公报)。
而与在拉萨迅速严格执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区戒严令一开始并未得以彻底履行;至6月2日穿单衣未携带武器的军队试图徒步进入市区受阻后,广播和宣传车及直升机开始反复播报戒严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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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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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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