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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方行政区域存在边界争议。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政区域存在边界争议,有的还发展到大规模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处山东省、江苏省边界的微山湖地区,至2006年为止,该地区边界纠纷已经有近150年历史。自1950年代以来,“该地区共发生因边界纠纷引发的大规模械斗400余起,死伤80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曾多次派出工作组前往调处,并于1967年、1984年两度对湖区边界进行了调整,但终因矛盾双方坚持各自利益,微山湖地区始终未能平静。”[1]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影响较大的省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有:[1]
为了解决各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历年由中央政府制定的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法律法规和通知规定有(不完全):
从1989年至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全面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这也是该国首次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1989年,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勘界试点工作。1995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勘界,2002年完成了全面勘界收尾工作。全面勘界的完成,为解决省、县两级边界争议奠定了基础。[1]自2002年起,国务院又组织开展了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均有负责解决边界纠纷的处理机构。中央政府的民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是负责边界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为了解决日常发生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有的也成立了内部专门的办事机关,例如“勘界和界线管理办公室”等。[3]
与此同时,从2007年开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立了平安边界建设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全国平安边界建设会议。[4]一些边界争议热点地区还制定了边界纠纷事件应急预案。[5]在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边界和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后,省、县两级行政区域边界纠纷逐年减少。[6]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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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制度 | 区划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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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划变更 决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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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 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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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大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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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划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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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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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制 | 法律术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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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术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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