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恶 (法律 )
(重定 向 自 十 恶不赦)
而所谓「
內容[编辑]
謀反 :預 謀 弒殺皇帝 及顛覆 朝廷 。謀 大逆 :預 謀 毀壞宗廟 、皇 陵 及宮殿 。謀叛 :預 謀叛 國 通 敵 。惡逆 :毆打 及謀殺 祖父母 、父母 ;殺 伯 叔父 母 、姑 、兄 姊、外祖父 母 ;殺 夫 、夫 之 祖父母 、夫 之 父母 。不 道 :殺 一 家中 三 人 ,而被害 人 皆 無 死罪 者 ;殺人 後 將 其肢解 ;製造 、流布 及畜養 蠱毒,有害 人 之 虞 者 ;以邪異 之 術 ,致人疾病 及死亡 者 。大 不敬 :盜 取 大 祭祀 之 器具 、皇帝 之 各種 用品 ;竊盜 及偽造 皇帝 、三后 [2]璽印;調合 供 進 皇帝 之 藥品 ,用 劑 及封題 錯謬者 ;造 御膳 ,誤用 忌 食 之 物 者 ;造 皇帝 所 乘 船舶 ,誤 而未使 其牢固 者 ;謗 毀皇帝 ,情事 嚴重 ,及捍抗 皇帝 派遣 之 使者 ,而無人臣 之 禮者 。不 孝 :告發 及咒罵祖父母 父母 ,及祖父母 父母 尚 在 ,而別立戶 籍 、分 置 財產 ,或 不敬 奉 養 之 責 ;居 父母 喪 而嫁娶 ,或 作樂 、免 喪服 而服吉 服 者 ;聞祖父母 父母 喪 ,隱 不 舉哀,詐稱 祖父母 父母 死者 。不 睦 :謀殺 及賣緦麻以上 親 ,毆打 、告發 丈夫 及大功 以上 尊 長 、小 功 尊屬 。不 義 :所 服 事 之 主 為 職 事 五品以上官員而殺之,及殺刺史 、縣令 、己 身 之 教師 ;吏、卒 殺 本部 五 品 以上 官 長 ;丈夫 喪 ,妻 隱 不 舉哀,並 作樂 、免 喪服 而服吉 服 及改嫁 者 。- 內亂:
姦 小 功 以上 親 屬 、父祖 之 妾 ,及與之 通 姦 者 。
十 恶不赦[编辑]
参考 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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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東 平 . 《隋 〈开皇律 〉十恶渊源新探》. 《法学 研究 》 (北京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 法学 研究所 ). 2005年 , (第 4期 ):第 133~137页. ISSN 1002-896X (中 文 (简体)). - ^
三后 ,謂 皇后 、皇太后 、太皇太后 。
来 源 [编辑]
- 书籍
- 《
隋 書 》卷 十 六 至 二 五 . [2007-08-21].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07-10-11) (中 文 (繁 體 )). 蒲 坚.第 八章 . 《中国 法制 史 》.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 出版 社 . 2006年 10月 . ISBN 7-304-02441-0 (中 文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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