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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鄉,全稱山地原住民鄉,是依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所設置之地方行政區,此一設置源於日治時期臺灣各地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山地鄉境內以臺灣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其鄉長須經過民選,且必須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1]。
列表[编辑]
目前臺灣共有24個山地鄉,其中面積最大與最小的山地鄉分別是花蓮縣秀林鄉和臺東縣蘭嶼鄉,兩鄉面積分別為1,641.8555平方公里和48.3892平方公里;人口最多與最少的山地鄉分別是花蓮縣秀林鄉和屏東縣霧台鄉,2021年底兩鄉人口分別為16,555人和3,259人[2];人口密度最高和最低的山地鄉分別是臺東縣的蘭嶼鄉和海端鄉,2021年底兩鄉人口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約108人和每平方公里約5人[2]。下轄最多山地鄉的縣份是屏東縣,總計轄有8個山地鄉;下轄最少山地鄉的縣份是苗栗縣和嘉義縣,兩縣分別僅轄有1個山地鄉。各山地鄉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3]。
由於蘭嶼鄉在日治時期被劃為臺東郡的蕃地,故其在二戰後被劃歸屬山地鄉,然事實上其為位於太平洋上的一座小島嶼,實際地理環境並非山地,故成為全臺灣唯一地處離島的山地鄉。另外原先尚有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及高雄縣等4個縣的總計6個山地鄉,後由於2010年12月及2014年12月升格為直轄市,改制成現今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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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地原住民 鄉 · 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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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地原住民 鄉鎮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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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原住民族地區係指行政院頒定之五十五個鄉鎮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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