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英语:bribery)包括行贿和收贿,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的合法途径中得到。此为贪污犯罪之一。
贿赂行为涉及一种决定权的不法交易,可能发生在公领域与私领域。一般人经常将贿赂联想为公领域的贿赂,惟近年来私领域的贿赂类型逐渐受到重视,各国皆有逐步将私领域贿赂入罪化的趋势。
公领域的贿赂是指涉及公权力的贿赂行为,如公务员以其职务上之特定行为为对价,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期约、收受不法利益之行为,即属典型的公务员受贿罪;私领域的贿赂则是公领域以外的贿赂行为,包含商业贿赂、医疗事业贿赂与竞技运动的贿赂。另外,民意代表的贿赂、斡旋贿赂(影响力交易)与公职人员的贿选由于各国法制的不同,在分类上可算是介于公、私领域之间的特殊类型。
典型的贿赂行为是由行贿与受贿双方构成。在公务员贿赂的类型中,公务员作为受贿者,而由他方作为行贿者。
斡旋贿赂行贿者提供利益予中间人,再由中间人向公务员为特定职务上之请托,使公务员为特定职务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贿赂类型。由于与公务员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斡旋贿赂的行贿与受贿双方并非就公务员的特定职务形成不法约定,而是以中间人对实际上具有职务权限的公务员的影响力作为交易客体。也就是说,斡旋贿赂是指行贿者借由交付利益给特定人士作为中间人(斡旋者),再由中间人作为说客去向公务员为游说或关说,使公务员做成特定的职务行为。在斡旋贿赂的情形中,与利益形成对价关系的是中间人对公务员基于身份地位所具有的影响力,因此又常被称为影响力交易,但是两者在各国法制的界定上仍有细微的不同。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它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责任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行为。
1996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贿选或俗称买票指利用给予利益给投票人贿络以换取选票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对于一般对政治没有热情或研究的大众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范围的选举(如台湾的乡镇长或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能笃定当选,因此像较少人口的乡镇长或县市议员选举都有严重的贿选情形。在有些地方,贿选现象经常出现而且难以根除。这严重破坏了当地选举的公平公正性。但是还是可以透过多种技术性手段来增加买票难度。
以台湾为例,虽然对贿选加以打击并提供检举奖金,但在黑道威胁及桩脚买票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很难抓到具体罪证及保护举发人(例如走路工、透过亲戚买票、透过黑道买票、招待免费或廉价旅游、仅向部分摇摆选民买票、以高薪聘请选民为临时工变相买票、操作地下赌盘改变投票意向,大幅减少告发可能)。因此,在台湾虽然贿选的数量非常多,不过实际上查获及真正起诉的数量却很少。多位泛绿政治人物[谁?]都认为买票文化让泛绿更难与泛蓝竞争,亦表示合办选举可以让多位候选人一起买票,降低买票成本(三合一选举代表本来需要买票三次变成买一次票就好)[来源请求];台湾团结联盟政治人物刘一德则指出,台湾各选举每个投开票所选民人数过少,让地方势力容易估计当地民众的投票倾向(破坏秘密投票原则),方便威胁利诱选民,应该在选举后将选票集中至少数地点、将选票混合后开票,以增加选民投票的隐密性。
在法律上,也有相当的漏洞:中华民国的公民投票法有严重漏洞(若某政党或候选人主张拒领公投票,且公投票与选票为分开甚至不同颜色,且是否领票有许多双眼睛在看,变相泄漏其政党偏好),根本不是秘密投票,若实施公投,会对买票行为提供很大的便利。
台湾的投票方法也有漏洞:选民投票时必须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选票圈选区上,但是有些选民会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选人的照片或名字上)。买票者可以透过“指定盖章区域”来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为,破解方法是将这些非正规选票认定为废票,但这样会剥夺部分选民的投票权(这类选票并非全为买票或威胁造成的),此论点是由2004总统选举的验票中得知;改用投票机投票,是釜底抽薪之道。
候选人可以在对手的优势选区收集身份证、或威胁利诱选民不投票,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贿选。
近来法律的更改也让买票更难被检举,现在的法令规定收买票钱就是违法,自首只能减刑;这样等于说被买票者去检举买票的行为,有担负刑责的风险。
- 政界人物在选举宣传时向团体提供特殊利益,以取得其支持(贿选)。这是一种政治腐败的行为。
- 唱片公司向电台的DJ贿赂,以换取旗下歌手的歌曲能播出更多。美国在1960年立法将此视为刑事罪行,称为Payol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国著名的摇滚爱好者、DJ Alan Freed(1921-1965)便因多次受贿而变得声名狼藉,没重要的电台肯聘用他,最后因酗酒带来的疾病而死。
- 印度在早期“许可证”经济政策时期,也有民众以贿赂的方式买到“许可证”以期可以买到需要“许可证”才可买到的商品。
- 政治献金可以不是贿赂,而且是维系民主的必然现象,清廉的政治人物也必须直接或间接利用政治献金来选举;许多国家有法令来判断政治献金是否为贿赂(大体而言,没有附加条件叫政治献金、有附加条件叫贿赂),尤其是财团给的政治献金更需公平且明确的规范。不肖司法人员会把敌对政党收受的金钱尽量解释成贿赂,甚至会要胁商人做伪证以利贿赂认定。
发生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案件
2016年7月5日,马来西亚前首相马哈蒂尔·穆罕默德在其部落格撰文指出,在过去的补选中,有很多选民乐于接受贪污,才让行贿者在补选中取得胜利。他说,很多选民接受了金钱、白米和电器的贿赂,而选民一定知道他们贪污,行贿者也知道他们在法律或所信仰的宗教上已经犯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