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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务院,曾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成立于1912年4月12日。该机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机构首长为国务总理。
1912年4月21日,中华民国政府始设国务院[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集中大总统权力,改《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务院,设政事堂,废除国务总理,设国务卿。政事堂附属大总统府,不再是独立行政权力机关。1916年5月8日,政事堂又改称国务院[2]。1917年5月8日,恢复国务院建制。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在1925年(民国十四年)11月24日任临时执政,集总统、国务总理权力于一身,废国务院与国务总理;1925年12月26日复设。张作霖于1927年(民国十六年)6月18日建立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中华民国安国海陆军大元帅,同时设置国务院与国务总理。
历届国务院均以秘书厅为办事机构,秘书厅设秘书长,下分若干课。国务院所辖各部:南京临时政府有陆军、海军、司法、外交、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迁都北京后,国务院设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十部;后撤销农林部、工商部,设农商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时期,设外交、军事、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农工、交通九部。
1928年6月3日,张作霖撤离北京,国务院随安国军政府瓦解,国民政府于名义上统一中国,政府首脑从国务总理变为行政院院长。
- ^ 吴聪成总编辑,《铨叙部与文官制度发展》,铨叙部,2014年8月,第16页~第24页
- ^ 命令 (PDF). 政府公报. 1916-05-09, (124号).
所有民国现行法令称政事堂者,均应改称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