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屆 中華民國 國民 大會 代表
此條 |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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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區域 代表
全國 各 縣 市 及其同等 區域 ,共有 選 舉單位 2162個 ,應 選出 代表 2,177名 。惟 其中四川 省 之 興 中 、麥 桑 、農 祥 ,及新 疆省之 布 爾 根 [1]、七 角井 、烏 河 等 六 設 治 局 ,原 未 列 為 選 舉單位 ,其應產 生 之 代表 ,任 其缺額 ,法定 總額 遂 為 2,171名 。嗣以新 疆省之 七 角井 、烏 河 兩 設 治 局 ,仍請各 產 生 代表 1名 ,經 國民 政府 核 准 ,故 又 增加 2名 ,共 總額 為 2,173名 。惟 廣西 省 之 南 寧 、柳 州 、梧州三 市 以及金 秀 設 治 局 ,亦 以各該單位 未 能 依 法 成立 ,所有 應 選出 之 代表 各 1名 ,應 任 從 缺 ,並 經 國民 政府 核 准 備案。是 各 縣 市 及其同等 區域 代表 實際 名 額 為 2,169名 ,辦理結果 ,計 選出 2,141名 。[2]各省 區域 代表 中 ,江蘇 省 如皋縣 應 選出 3人 ,江蘇 省 江 都 、無 錫 、武 進 、吳 縣 、南 通 、東臺 、阜寧、鹽 城 、泰 縣 、銅山 縣 ;浙江 省 绍兴县;安徽 省 合 肥 、宿 县、阜阳县;湖南 省 瀏 陽 、湘潭、湘鄉、岳 陽 、常德 、衡陽、耒陽、邵陽縣 ;廣東 省 臺山 、中山 、南海 縣 ;四 川 省 富 順 、仁 壽 、簡陽、涪陵县;臺灣 省 臺 中 、臺 南 縣 共 計 31縣 應 選出 2人 ,餘 區域 各 縣 市 均 選出 1人
二 、代表 報 到
第 一 次 會議 :民 國 37年 3月 中旬 ,各地 當選 代表 之 當選 證書 ,大部 經 各 選 舉事務所 分別 發給 ,各 代表 即 按規定日 期 親 往南京 報 到 。截止3月 28日 止 ,報 到 代表 計 1,694人 。依 照 國民 大會 組織 法 第 八 條 起 定 ,「國民 大會 非 有 代表 過半數 之 出席 ,不 得 開 議 ,」是 時報 到 代表 已 超過 開會 之 法定 人數 ,因 此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乃于37年 3月 29日 舉行開會 式 。開會 期間 ,各地 代表 陸 續報 到 ,至 4月 30日 為 止 ,全國 已 選出 之 代表 為 2,961人 ,已 報 到 者 為 2,859人 ,大會 閉會 後 仍有報 到 者 ,總計 報 到 代表 為 2,878人 。[3]
三 、代表 花 絮
代表 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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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關 於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事務,中央 政府 原 設 有 選 舉總事務所 負 責 辦理。該所奉 令 於民國 37年 12月底 結束 ,其未了 事務 由 中華民國 內政部 繼續 辦理。內政部 接 管 後 ,經 即 分 電 各省 市 政府 社會 部 及蒙 藏 委員 會 、僑務委員 會 查照,所有 國民 大會 代表 因 故 出缺 ,註銷,遞補案件 ,均 由 各省 、市 政府 、社會 部 、蒙 藏 、僑務兩 委員 會 依 法 辦理,轉 由 內政部 呈 請行政 院 轉 報 備案。嗣社會 部 裁 撤,歸 併內政 部 ,其業務 亦 由 內政部 接 辦。大陸 淪陷後 ,此類案件 ,既 統 由 內政部 逕行依 法 處理 ,呈 請行政 院 轉 報 備案。- 其時
在 臺 國民 大會 代表 候補 人 迭以原 單位 代表 未 能 來 台 ,或 因 附 匪,明 令 通 緝,或 陷落 匪區,行 蹤不明 ,應 請認為 因 故 出缺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請予依 法 辦理等 情事 。當 以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罷免 法 第 29條 規定 ,代表 出缺 時 ,自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又 同 法 施行 條例 第 58條 規定 ,當選 人 因 故 出缺 時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衡諸法例 ,僅係死亡 或 自 請辭職 ,或 由 原 選 舉單位 提出 罷免 案 通過 後 ,為 因 故 出缺 。至 有 少數 代表 附 匪,已 奉 明 令 通 緝者,究 應 如何 處理 ,法 無 依據 。內政部 以該項 附 逆 人員 既 經 背叛 國家 ,並 經 行政 院 查明屬 實 ,明 令 通 緝有案 ,似 應 註銷其名籍 ,所 遺 缺 額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惟 依 照 現行 法令 ,如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罷免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款規定 ,凡犯刑法 內亂外患 罪 經 判決 確定 者 無 被 選 舉權,此係國民 大會 代表 當選 以前 之 限 制 ;當選 後 犯 有 該項罪名 者 ,雖經前 選 舉總事務所 釋明 並 得 適用 ,但 須經判決 確定 者 為 限 ;而事實 上 附 匪人員 ,均 潛 居 匪區,一時 無法 集 緝獲,自 不能 適用 上 項 規定 。爰經內政部 會同 中華民國 司法 行政 部 於民國 39年 1月 呈 請行政 院 轉 函 立法院 就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罷免 法 酌 予 修正 ,以資適用 。惟 經 立法院 審議 ,認 為 毋庸修正 。因 是 國民 大會 代表 出缺 遞補,仍就原 法令 規定 辦理。
- 迨至
民 國 42年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候補人復以上述情事,書面 申 請依法 遞補,奈與法例 規定 不 合 ,無法 處理 。同時 過去 尚 有 部 份代表 資格 問題 ,迄 未 解決 。妥經研 商 ,認 為 非 另訂補充 辦法完成 立法 程 序 ,不能 執行 。既 自 內政部 於民國 42年 3月 間 擬 具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註銷遞補補充條例草案,呈 送 第 300次 及第 308次 行政 院 會議 修正 通過 ,函 請立法院 審議 。經 立法院 會議 討論 修正 ,完成 立法 程 序 ,並 經 總統 於民國 42年 10月 1日 明 令 公布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職業 團體 及婦女 團體 代表 缺 額 補充 辦法第 三 條 ,係 對 依 法 簽署之 中國 國民黨 黨員 參加 競 選 得票 多數 當選 後退 讓 友 黨 ,致未出席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第 一 次 會議 者 ,得 以分別 補充 缺 額 。(列席 代表 )至 政黨 提 名 候 選 人 未 獲 膺選者 ,其當選 為 候補 人 而名次 在 前 ,原 單位 代表 已 經 因 故 出缺 時 ,應 即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之規定予以遞補,其餘無缺 可 補 者 ,仍由內政部 查案許 其列席 第 二 次 會議 ,並 經 呈 奉行 政 院 《臺 (43)內字第 0902號令 》核 准 轉 報 中華民國 總統 府 備案。依據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 3條 第 2項 之 規定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行踪不明三年以上,並 於政府 公告 期 期 內未向 指定 機關 親 行 聲 報 者 ,視 為 因 故 出缺 。又 同 條例 第 4條 規定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候補人有該條例第2第 3兩 條 情 形 者 ,喪失 其候補 資格 。內政部 主管 代表 出缺 遞補事 宜 ,自 應 依 照 規定 辦理。惟 為 明 暸國內外各 代表 及候補 人 動態 起 見 ,特 訂 完 注意 事項 二 項 如左:甲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應 自民 國 42年 10月 10日 起 至 同年 12月 底止 ,依 照 規定 格式 填 表 向 內政部 親 行 聲 報 。其逾期 不 聲 報 而行踪不明 在 三 年 以上 者 ,視 為 因 故 出缺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乙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候補 人 ,亦 應 於前項 規定 限 期 內依照 規定 格式 填 表 親 行 聲 報 。公告 期 滿 ,原 單位 有 代表 出缺 時 ,由 聲 報 之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其逾期 不 聲 報 而行踪不明 在 三 年 以上 者 ,即 喪失 其候補 資格 。
以上 兩 項 注意 事項 ,經由 內政部 於民國 42年 10月 5日 公告 周知 ,並 在 臺北 市 中央 、中華 、新生 各 報 ,及香港 之 工 商 、華僑 、香港 時報 等 報 紙上 分別 登載 ,俾各地 代表 與 候補 人 均 能 依 照 規定 ,填 表 向 部 聲 報 。同 時又 分 函 中華民國 外交 部 及僑務委員 會 轉 函 我國 駐 外 各 使 領 館 及海外 僑團,代 為 分別 通知 ,以昭慎重 。內政部 並 以代表 聲 報 業務 日 益 增 繁 ,於民國 42年 10月 專 設 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事務 室 負 責 辦理,並 派 該部專門 委員 王 學 裕 為 主任 ,高上 佑 為 副 主任 。時間 以六 個月 為 限 。(自 42年 10月 至 43年 3月 ),並 自 10月 10日 起 開始 辦理代表 及候補 人聲 報 事 宜 。截至同年 12月 底 聲 報 期限 屆 滿 止 ,已 聲 報 之 代表 共 計 1,401人 ,已 聲 報 之 候補 人 計 有 623人 。經 整理 審 核 後 ,其間國民 大會 代表 因 故 出缺 依 法 註銷名籍 者 ,計 有 423人 ,所 遺 缺 額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者 ,為 242人 。依 照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出缺 遞補補充 條例 及缺額 補充 辦法規定 分別 遞補者 。為 159人 ,尚 有 缺 額 23人 ,無 候補 人 申請 遞補。總計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已聲報及已遞補之總人數為1,643人 。第 二 次 會議 報 到 1,578人 ,未 報 到 65人 。
3、
名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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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該次代表 選 舉較為 複雜 ,如代表 投票 後 開票 前 病 逝(已 當選 );當選 後 病 逝;當選 後 拒絕 出席 ,當選 後退 讓 (包括 報 到 出席 第 一 次 會議 後 即 辭職 ,其候補 代表 遞補後 又 報 到 出席 第 一 次 會議 );雙 胞案;訴訟 案 導 致選舉事務所 未 公 佈當選 名 單 );訴訟 案 導 致選舉事務所 多 次 公 佈當選 名 單 ),所以 對 於當選 之 代表 尚 無 準 確 的 統計 。包括 直接 選 舉當選 名 單 及退讓 當選 、遞補當選 - 凡姓
名 有 Δ 記號 者 係 因 退 讓 而當選 之 代表 [7]
東北 九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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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外 及塞北 四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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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 古 盟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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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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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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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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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4 | |||||
4 | |||||
4 | 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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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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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戴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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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4 | 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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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恰克 |
恰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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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
1 | |||||
1 | 迭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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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鄂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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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 |
4 | 赛春 魯佈 |
|||
綏東 |
1 | 鲍 |
西藏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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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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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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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
暫時 旅 居 內地西藏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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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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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滇增 |
省 區 藏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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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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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4 | |||||
3 | 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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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各 院 轄市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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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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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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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顧錦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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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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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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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遞補 |
備註 | ||||
---|---|---|---|---|---|
2 |
遞補 |
備註 | ||||
---|---|---|---|---|---|
1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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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 |
1 | 莫德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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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遞補 |
備註 | ||||
---|---|---|---|---|---|
2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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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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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于紉 |
于紉 |
各 民族 在 邊疆 地區 選出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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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著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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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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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3 | 楊慧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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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倮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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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2 | |||||
2 |
滿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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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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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溥儒[51]( 戴鼎( |
畢天 |
內地生活 習慣 特殊 國民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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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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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閔湘 龔御眾[62] 楊震 |
于樂 薛文 蔡鑑 |
僑居國外 國民 選出 之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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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
遞補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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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 | [72] | |||||
2 | [75] | |||||
2 | [79] | |||||
1 | ||||||
1 | ||||||
1 | ||||||
1 | ||||||
1 | ||||||
2 | ||||||
1 | 曾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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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 |
1 | |||||
菲律 |
2 | |||||
澳洲、 |
1 | |||||
1 | ||||||
4 | ||||||
1 | ||||||
1 | ||||||
1 | ||||||
2 | ||||||
1 | ||||||
2 | ||||||
1 | ||||||
3 | ||||||
2 | ||||||
2 | ||||||
2 | ||||||
3 | ||||||
1 | ||||||
1 | ||||||
1 | ||||||
1 | ||||||
1 | ||||||
1 | ||||||
1 | ||||||
4 | ||||||
3 | ||||||
2 | ||||||
1 | ||||||
1 | ||||||
1 |
職業 團體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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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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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名 錄 》(民 國 50年 10月 )書 末 所 列 之 未 指 明 當選 單位 之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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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成 聖 (西 康 冕寧人 ):民 国 72年 4月 18日 遞補為 西 康 省 冕寧縣 代表 白 崇 德 (河南 寶 豐 人 ):民 國 51年 5月 18日 遞補為 河南 省 寶 豐 縣 代表 王 俊傑 (山東 聊城人 )(女 ):民 國 75年 4月 26日 遞補為 青島 市 婦女 團體 代表 辛 先 椿 (湖南 澧縣人 ):當為 辛 仙 椿 ,湖南 省 澧縣候補 代表 汪 瑞 年 (安徽 繁昌 人 ):安徽 省 繁昌 縣 候補 代表 吳 道 南 (廣東 萬 寧 人 ):廣東 省 萬 寧 縣 候補 代表 吳 化 鵬 (蒙 古 昭 烏 達 盟 人 ):吳 墉祥(山東 棲霞人 ):李 士 賢 (河南 許 昌人 ):民 國 62年 10月 26日 遞補為 河南 省 許 昌 縣 代表 李 錫 五 (陝西 褒城人 ):李 常 泰 (廣東 新豐 人 ):民 國 64年 8月 18日 遞補為 廣東 省 新豐 縣 代表 林 尹 (浙江 瑞 安 人 ):民 國 54年 6月 30日 遞補為 浙江 省 瑞 安 縣 代表 - 姚玉珏(哈爾
濱市 人 )(女 ): 秦 亦 文 (山東 新 泰 人 ):胡 嘉 詔 (江西 興國 人 ):高 占 鐸(河北 定 縣人 ):民 國 76年 1月 8日 遞補為 河北 省 定 縣 代表 高 鵬 雲 (安東 鳳 城 人 ):民 國 52年 4月 15日 遞補為安 東 省 安東 市 代表 許 延 俊 (安徽 來 安 人 ):孫 江 左 (江蘇 金 壇 人 ):江蘇 省 金 壇 縣 候補 代表 陳 偉 烈 (浙江 磐 安 人 ):陳 煥章(廣東 饒 平 人 ):喬 修 梁 (山東 泗水 人 ):山東 省 泗水 縣 候補 代表 張 艾 媛 (遼寧 金 縣人 )(女 ):民 國 73年 2月 20日 遞補為 遼寧 省 金 縣 代表 童 世 荃(安徽 嘉山 人 ):民 國 71年 12月24日 遞補為安 徽省嘉山 縣 代表 黃 錚(廣東 惠 來 人 ):民 國 55年 8月 29日 遞補為 廣東 省 惠 來 縣 代表 - 鄒代淼(
湖南 隆 回 人 ): 葛 英華 (江蘇 睢寧人 ):葉 祖 灝(河南 商 城 人 ):民 國 66年 7月 8日 遞補為 河南 省 商 城 縣 代表 - 楊伯
履 (廣東 曲 江 人 ): 齊 維城(遼寧 義 縣人 ):蓋 慶 成 (江蘇 高 郵人):民 國 65年 2月 6日 遞補為 江蘇 省 農 會 代表 潘 錦 端 (山西 榮 河 人 )(女 ):- 蔣默掀(
湖南 新田 人 ):民 國 68年 9月 20日 遞補為 湖南 省 新田 縣 代表 劉 鳳 儀 (陝西 鳳 翔 人 )(女 ):鄭 曼青(浙江 永 嘉人 ):劉 鎮越(湖南 隆 回 人 ):- 閻鴻
聲 (嫩江甘 南 人 ): 韓 公 佛 (河南 博愛 人 ):韓 克 溫 (山西 曲 沃人):
總統 府 公報 未 詳細 注 明 遞補單位 及名單 之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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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一 中 (吉林 省 敦 化 縣 )等 七 人 ,係 現任 監察 委員 [102]江蘇 等 省 市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103]全國 性 職業 團體 ,婦女 團體 ,及地方 性 職業 團體 ,婦女 團體 國民 大會 代表 及候補 人 [104]全國 性 邊疆 民族 (滿 族 )暨內地 生活 習慣 特殊 ,及蒙古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105]全國 性 及地方 性 職業 及婦女 團體 代表 何 輯屏等 四 人 ,候補 人 謝 瑞 琪等七 人 [106]福建 等 省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107]浙江 等 九省市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108]安徽 等 八省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共十三人[109]福建 等 十 一省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110]福建 、河南 等 十 一省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111]國民 大會 江蘇 等 省 區域 代表 羅 奕民(江蘇 省 如皋縣 )等 七人及候補人胡開瑩(四川 省 新津 縣 )等 四 人 [112]國民 大會 職業 團體 及婦女 團體 代表 阮鴻鑑 (鹽 業 工 會 )等 四 十 六 人 [113]福建 省 晉 江 縣 等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楊文照 等 及候補 人 林 夢 飛 等 [114]
相關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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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亞 屛;何 漢 章 (编).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專 輯》.南京 :東方 出版 社 . [民 國 37年 11月]. OCLC 27969319.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编). 《第 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席次號碼表》.南京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 1948年 [民 國 37年 ] [2021-04-19].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1-04-19).-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名 冊 」民 國 37年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編 印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名 錄 」民 國 50年 10月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編 印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名 錄 」民 國 73年 1月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編 印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名 錄 」民 國 79年 2月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編 印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编).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實錄 》.台北 市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 [民 國 50年 10月 ]. OCLC 848313030.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编). 《第 一屆國民大會逝世代表傳略》第 一 至 六 輯.台北 市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 OCLC 606338583.
注 释及參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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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 為 布 爾 津 設 治 局 ,按布爾 津 河 設 治 局 已 於民國 8年 升 為 布 爾 津 縣 ,此處 當為 布 爾 根 設 治 局 -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實錄 》民 國 50年 10月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編 印 第 89頁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報到代表,《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實錄 》第 一篇第四章第一節代表報到 - ^
司法 院 釋 字 第 30號 解釋 -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實錄 》,民 國 50年 1月 ,國民 大會 秘書 處 - ^ (77)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873、0880號 (77.03.11),總統 府 公報 第 4902號 - ^ 「
行 憲 國大 代表 名 單 」,《內政統計 月報 》,內政部 統計 處 編 印 ,民 國 37年 7、8、9期 合 訂 本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哲里木盟代表金崇偉已於民國74年 11月30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4)華 總 (一 )義 字 第 6201號 (74.12.16),總統 府 公報 第 4544號 - ^ 9.0 9.1 9.2 9.3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哲里木盟代表白尚勤,及該區 候補 人 梁 芝 祥 、包 連 芳 、李 憲章 ,均 未 於規定 期限 內向內政部 聲 報 ,自 應 分別 依 法 辦理,其缺額 並 依 次 由 候補 人 包 嘉 敏 遞補,(43)台 統 (一 )字 第 1381號 (43.03.31),總統 府 公報 第 48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卓索圖盟代表劉廉克於民國67年 2月 3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0576號 (67.03.02),總統 府 公報 第 3325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昭烏達盟選出之代表白雲梯於民國69年 8月 2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809號 (69.08.28),總統 府 公報 第 3716號 - ^ 12.0 12.1 12.2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昭烏達盟代表卓力格圖於民國47年 12月11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又 該盟第 一 名 候補 人 僧 格 嘎力卜 第 二名候補人關榮久均行蹤不明三年以上,未 於政府 公告 期限 內親行 聲 報 ,應 予 喪失 候補 資格 ,並 依 次 由 候補 人 史 耀青遞補,(4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144號 (48.04.17),總統 府 公報 第 101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昭烏達盟代表烏爾貢布已於民國75年 11月1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5)華 總 (一 )義 字 第 6042號 (75.12.01),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昭烏達盟代表篤多博已於民國57年 5月 24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476號 (57.07.02),總統 府 公報 第 1972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呼倫貝爾代表代表胡格金台已於民國75年 3月 28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5)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854號 (75.04.16),總統 府 公報 第 4597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蒙 古 呼 倫 貝 爾 部 及布特 哈部代表 紀 效 威 因 吸食毒 品 ,經 台北 地方 法 院 判 處 有期 徒刑 一 年 十 月 ,不服 上訴 ,並 經 台灣 高等法院 判決 上訴 駁回,已 屬 終審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46)台 統 (一 )字 第 1864號 (46.08.05),總統 府 公報 第 83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蒙古察哈爾盟代表樂竹芳於民國76年 5月 3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6)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774號 (76.05.15),總統 府 公報 第 4770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察哈爾八旗羣代表吳震於民國59年 5月 26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649號 (59.07.11),總統 府 公報 第 218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青海省藏族代表章嘉在台北病故,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46)台 統 (一 )字 第 1806號 (46.03.26),總統 府 公報 第 796號 - ^ 「
南京 市 國大 代表 選 舉竣事 」,《南京 市 政府 公報 》第 三 卷 第 十 一 期 ,347頁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潘公展於民國64年 6月 23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277號 (64.07.18),總統 府 公報 第 2914號 - ^ 22.0 22.1
福建 省 邵武縣 國民 大會 代表 熊 哲 身 ,上海 市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杜 月 笙 ,及該市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候補 第 一 名 鄭 子 良 ,廣東 省 五華縣國民大會代表李彥良,江蘇 省 工 會 國民 大會 代表 徐 赤子 ,及該省 工 會 國民 大會 代表 候補 第 一 名 祁仰希 等 六 人 ,均 經 查明死亡 屬 實 ,依 法 均 應 注 銷名籍 ,並 以各該區候補 人 寧 安息 、金 九 林 、張 輔邦、張 濟 傳 等 四 人 ,分別 遞補,准 予備 案 。(41)台 統 (一 )字 第 438號 (41.05.09),總統 府 公報 第 346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錢大鈞已於民國71年 7月 21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1)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705號 (71.08.10),總統 府 公報 第 4020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錢新之於民國47年 6月 19日 病 故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4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031號 (47.07.14),總統 府 公報 第 932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劉維熾於民國44年 4月 在 美國 紐 約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4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261號 (49.01.06),總統 府 公報 第 1086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陳啓天已於民國73年 8月 10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3)華 總 (一 )義 字 第 4583號 (73.08.25),總統 府 公報 第 433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汪子奎於民國68年 2月 1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0989號 (68.02.26),總統 府 公報 第 347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金九林於民國61年 10月 9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1)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19號 (61.11.27),總統 府 公報 第 250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上海市代表金侯城於民國57年 2月 15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314號 (57.03.22),總統 府 公報 第 194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北平市選出之代表樓兆元於民國69年 10月 18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429號 (69.11.07),總統 府 公報 第 3745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北平市代表吴慕墀於民國68年 2月 12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210號 (68.03.09),總統 府 公報 第 348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北平市代表英千里於民國58年 10月 8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252號 (58.11.24),總統 府 公報 第 2118號 - ^
國大 代表 天津 市 當選 人 暨候補 人 ,《天津 市 週刊 》,第 5卷 第 10期 ,第 12-14頁 - ^
天津 市 國大 代表 當選 人 張 伯 苓病逝屬實 ,自 應 注 銷名籍 ,依 法 以該市 候補 人 第 一 名 李 墨 元 遞補,茲據李 墨 元 申請 遞補前 來 ,是 否 可 行 ,呈 悉准予備 案 。(四 〇)台 統 (一 )字 第 331號 (40.5.4),總統 府 公報 第 29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天津市代表時子周已於民國56年 9月 29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6)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119號 (56.11.02),總統 府 公報 第 190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天津市代表李墨元於民國52年 2月 11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316號 (52.03.12),總統 府 公報 第 1418號 - ^
國民 政府 指令 國 大立 委 選 舉總事務所 關 於青島 市 國民 大會 代表 孫 方 錫 判決 當選 無效 以談明 華 遞補案 准 予 分別 註銷遞補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青島市代表談明華已於民國72年 2月 27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530號 (72.03.16),總統 府 公報 第 4113號 - ^
重慶 市 國民 大會 代表 石 孝 先 死亡 ,經 查屬實 ,似 應 註銷名籍 ,其缺額 依 法 應 以候補 人 盧 俊 卿 遞補,應 准 照 辦,(41)台 統 (一 )字 第 468號 (41.07.24),總統 府 公報 第 35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重慶市代表盧俊卿於民國78年 2月 7日 病 故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8)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877號 (78.02.20),總統 府 公報 第 505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哈爾濱市代表莫德惠已於民國57年 4月 17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684號 (57.12.13),總統 府 公報 第 201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廣州市代表劉紀文於民國46年 4月 13日 在 美國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並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俟候補 人 申 請到部 另文呈 報 。(46)台 統 (一 )字 第 1819號 (46.05.11),總統 府 公報 第 809號 - ^ 43.0 43.1
第 一屆國民大會廣州市代表劉紀文病故,依 法 註銷名籍 ,及其第 一候補人胡文燦未於公告期限內聲報,依 法 應 喪失 候補 資格 ,前 經 呈 准 備案在 卷 。茲依法 以第二候補人羅潔蘊遞補。(46)台 統 (一 )字 第 1911號 (46.12.02),總統 府 公報 第 86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廣州市代表林苑文於民國67年 3月 27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228號 (67.04.27),總統 府 公報 第 3349號 - ^ 45.0 45.1
第 一屆國民大會漢口市代表張瀰川於民國53年 9月 25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并由候補 人 遞補。卷 查該市 候補 第 一名郭仿儀行蹤不明三年以上,並 於政府 公告 期限 內,未 向 指定 機關 親 行 聲 報 ,依 法 應 喪失 候補 資格 。又 候補 第 二名成開勛,曾據親 行 聲 報 有 案 ,自 應 依 法 准 予 遞補。(53)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011號 (53.12.22),總統 府 公報 第 160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漢口市代表吳錦南已於民國73年 7月 18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3)華 總 (一 )義 字 第 4172號 (73.08.03),總統 府 公報 第 4330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瀋陽市代表于紉蘭於民國76年 3月 17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6)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921號 (76.05.29),總統 府 公報 第 4775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雲南省邊疆民族代表龍美瑩已於民國72年 8月 5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844號 (72.08.27),總統 府 公報 第 4184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邊疆 民族 (滿 族 )代表 金 鎮已死亡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049號 (64.03.06),總統 府 公報 第 285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邊疆民族之滿族選出之代表富伯平已於民國71年 9月 30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1)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358號 (71.10.26),總統 府 公報 第 4053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邊疆民族滿族代表溥儒於民國52年 11月18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660號 (52.12.19),總統 府 公報 第 1498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邊疆 民族 (滿 族 )代表 唐 君 武 於民國 68年 4月 1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049號 (68.04.24),總統 府 公報 第 350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邊疆民族代表庫耆雋於民國62年 1月 31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注 銷其名籍 。(6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354號 (62.03.26),總統 府 公報 第 2552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邊疆民族滿族代表馬冕群於民國57年 12月5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776號 (58.01.18),總統 府 公報 第 202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邊疆民族選出之代表鮑靜安於民國69年 10月 27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617號 (69.11.18),總統 府 公報 第 3750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邊疆 民族 (滿 族 )代表 富 聖 廉 於民國 74年 4月 15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4)華 總 (一 )義 字 第 2071號 (74.04.30),總統 府 公報 第 4445號 - ^ 「
中國 回教 協會 報 送 修整 清真 寺 管理 辦法並 召開第 三屆代表大會呈及工作報告」,辦理回 民 國代 選 舉. 《中華民國 史 檔案資料 彙編》第 5輯第 3編 .江蘇 古 籍 出版 社 ,第 724頁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馬鴻逵於民國59年 1月 14日 在 美國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420號 (59.02.26),總統 府 公報 第 214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馬紹武已於民國73年 12月4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3)華 總 (一 )義 字 第 6742號 (73.12.19),總統 府 公報 第 438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馬步青於民國66年 2月 9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6)台 統 (一 )義 字 第 0682號 (66.03.08),總統 府 公報 第 317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馬啓邦已於民國73年 5月 3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3)華 總 (一 )義 字 第 2580號 (73.05.16),總統 府 公報 第 4296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龔御眾於民國59年 9月 16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注 銷其名籍 .(5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889號 (59.11.10),總統 府 公報 第 2218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孫繩武於民國64年 7月 7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357號 (64.07.24),總統 府 公報 第 291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楊震清已於民國77年 2月 6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7)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586號 (77.02.25),總統 府 公報 第 4895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安舜於民國52年 4月 22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424號 (52.05.18),總統 府 公報 第 1437號 - ^
國民 大會 代表 趙 棣華(江蘇 省 鎮江縣 )、紀 秋水 (台灣 省 基 隆 市 )、俞佐廷(浙江 省 鎮海縣 )及候補 國民 大會 代表 于樂亭 (內地生活 習慣 特殊 國民 )等 四人均已死亡依法自應分別註銷名籍。准 予備 案 。(40)台 統 (一 )字 第 362號 (40.07.11),總統 府 公報 第 302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特殊之國民代表馬策於民國49年 7月 18日 病 故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4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390號 (49.08.20),總統 府 公報 第 115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穆道厚於民國56年 4月 27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6)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941號 (56.05.27),總統 府 公報 第 1857號 - ^ 69.0 69.1
國大 代表 僑民第 十 四區選舉究應緩辦抑依法開票請核示一案,指令 將 選 票 封 存 暫從緩 辦。穗 統 (一 )字 第 61號 (38.09.07),總統 府 公報 第 24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代表陳篤周於民國69年 5月 1日 病 故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985號 (69.05.9),總統 府 公報 第 3676號 - ^
美 西 區 國大 代表 選 舉當選 人名 單 :黃 仁 俊 2493票 、陳 篤 周 1450票 、周 蔡鳳有 (女 )544票 。候補 人 :陳 邦 彥636票 、林 香 泉 237票 、阮俠清 (女 )282票 。「海外 僑情-美 洲 各區 華僑 國大 代表 選 舉全部 揭曉」,《僑聲》,民 37年 第 2期 ,第 35頁 - ^
芝 加 哥消息 :我國 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美 中 美南 同屬 第 二 區 ,應 選 代表 一 名 ,本 區分 設 12投票 處 辦理投票 事 宜 ,由 11月 21日 至 23日 投票 完 後 ,散 埠之通信 票 亦 同時 止 截,本 區 選 舉事務所 駐 芝 加 哥總領事館 收 到 各 處 繳回之 投票 箱 齊 備,另通信 投票 函 封 裝 入 一 箱 ,如期於11月 29日 ,將 所有 票 箱 轉 解 開票 處 (地點 在 芝 加 哥中華 會館 )集中 開票 ,查本區 登記 選民 4000名 ,投票 者 2514名 ,除去 廢 票 (速 不 符 規定 之 通信 票 計 )107張 ,實 得 有效 選 票 2407張 ,成績 頗佳,各 候 選 人 所得 票數 列後 :梅 友 卓 1461票 ,司 徒 一 平 657票 ,李 偉 冸289票 。「海外 僑情-美 洲 各區 華僑 國大 代表 選 舉全部 揭曉」,《僑聲》,民 37年 第 2期 ,第 35頁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僑居國外 國民 第 三區美東代表伍天生在紐約病故,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並 依 次 由 第 一名候補人李覺之遞補。(4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133號 (48.03.25),總統 府 公報 第 100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區代表李覺之於民國64年 9月 13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750號 (64.10.27),總統 府 公報 第 2957號 - ^
國大 代表 選 舉第三 區 事務所 11月 26日 下 午 2時 ,在 我國 駐 紐 約 領事館 舉行開票 選 舉國大 代表 2名 ,由 張 總領事 平群 主持 ,計 開票 結果 如下,伍 天生 1339票 ,陳 中海 1126票 ,李 覺 之 551票 ,陳 兆 明 127票 。「海外 僑情-美 洲 各區 華僑 國大 代表 選 舉全部 揭曉」,《僑聲》,民 37年 第 2期 ,第 35頁 - ^
國民 大會 僑居國外 國民 第 四 區 (加 拿大)代表 黃 景 燦,函 請辭去 代表 職務 ,自 應 依 法 註銷名籍 ,並 以該區 第 一 候補 人 李 樂天 遞補。(43)台 統 (一 )字 第 1364號 (43.03.09),總統 府 公報 第 478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區代表張子田於民國58年 3月 18日 在 加 拿大僑居地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該區代表 缺 額 ,俟候補 人 申請 遞補時 再 行 辦理另文呈 報 。(5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933號 (58.04.22),總統 府 公報 第 2056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民團體選出之代表李樂天於民國69年 1月 21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9)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618號 (69.11.18),總統 府 公報 第 3750號 - ^
加 拿大華僑 國民 大會 代表 選 舉,已 於本月 2日 開票 ,候 選 人 黃 景 燦3116票 ,張子 田 1601票 ,李 樂天 913票 ,林 逸 川 783票 。「海外 僑情-美 洲 各區 華僑 國大 代表 選 舉全部 揭曉」,《僑聲》,民 37年 第 2期 ,第 35頁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僑民選出 (第 五 區 檀 香山 )代表 林 燦英於民國 62年 8月 19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注 銷其名籍 。(6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882號 (62.10.29),總統 府 公報 第 2645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五區檀香山代表林燦英病故,已 註銷名籍 ,應 依 次 由 候補 人 何 文 炯遞補 ,(66)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823號 (66.08.25),總統 府 公報 第 324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民第五區代表何文炯於民國70年 3月 26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0)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473號 (70.04.17),總統 府 公報 第 3817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六區代表譚新民於民國54年 7月 5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5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274號 (54.09.08),總統 府 公報 第 1678號 - ^ 84.0 84.1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六區代表譚新民病故,經 已 報 請注銷名籍 在 卷 。茲查該單位 候補 第 一名黃煥富亦已病故,自 應 依 法 注 銷其名籍 ,候補 第 二名李棟偉曾據親行聲報在案,自 應 依 次 遞補。(54)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301號 (54.10.14),總統 府 公報 第 168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第六區代表譚新民病故,前 曾依法 注 銷名籍 ,並 以候補 人 李 棟 偉 遞補,經 呈 奉 令 准 備案在 卷 。茲李棟 偉 於民國 54年 7月 29日 在 墨 京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注 銷其名籍 。(55)台 統 (一 )義 字 第 4764號 (55.12.26),總統 府 公報 第 1813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僑居國外 國民 第 七區巴拿馬等地選出之代表鄭榮凱於民國68年 6月 11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355號 (68.12.19),總統 府 公報 第 3606號 - ^ 僑民
第 八區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候補人胡兆允死亡,應 依 法 註銷名籍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2號 (43.02.04),總統 府 公報 第 468號 - ^
注 銷僑民 第 九區國民大會代表鄭藻文名籍,並 依 法 以第一候補人孫邦華遞補,(43)台 統 (一 )字 第 1348號 (43.02.17),總統 府 公報 第 472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區代表張培梓病逝紐約,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該單位 代表 缺 額 俟申請 遞補到 部 時 ,再 行 另案呈 報 。(52)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580號 (52.10.08),總統 府 公報 第 148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第十區僑民代表許榮暖於民國77年 5月 18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7)華 總 (一 )義 字 第 2120號 (77.06.01),總統 府 公報 第 4939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民代表曾公義已於民國77年 2月 2日 病 逝,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7)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800號 (77.03.07),總統 府 公報 第 4900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澳門區僑民代表李秉碩已於民國56年 7月 18日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並 依 次 由 候補 人 葉 向 榮 遞補。(56)台 統 (一 )義 字 第 5145號 (56.11.30),總統 府 公報 第 1911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第十七區僑民代表葉向榮於民國77年 5月 9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7)華 總 (一 )義 字 第 2047號 (77.05.27),總統 府 公報 第 4938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九區代表王興西於民國53年 2月 17日 病 故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其缺額 並 由 候補 第 一名王公溫遞補,(53)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791號 (53.04.21),總統 府 公報 第 1534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九區代表王公溫於民國71年 元 月 19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71)台 統 (一 )義 字 第 0869號 (71.02.19),總統 府 公報 第 3946號 - ^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九區代表王公溫業已病逝,並 已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應 由 候補 人 孫 廣安 遞補。(71)台 統 (一 )義 字 第 3140號 (71.05.29),總統 府 公報 第 3989號 - ^ 97.0 97.1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三區(印度 )代表 李 渭濱於民國 48年 3月 23日 在 印度 病 故 ,自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該區第 一名候補人陳林虎行蹤不明三年以上,未 於內政 部 公告 期限 內親行 聲 報 ,依 法 應 喪失 候補 資格 。俟查明 第 二名候補人動態後再行依法遞補。(4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155號 (48.05.26),總統 府 公報 第 1018號 - ^ 98.0 98.1 98.2 98.3
第 一屆國民大會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三區(印度 )代表 李 渭濱病 故 ,依 法 註銷名籍 。該區第 一名候補人陳林虎行蹤不明三年以上,未 於內政 部 公告 期限 內親行 聲 報 ,依 法 應 喪失 候補 資格 。其缺額 俟查明 第 二名候補人動態後再行依法遞補,另文呈 報 一案 。業 經 奉 准 備案在 卷 。茲查該區第 二名候補人余緒賢亦已病故。自 亦 應 註銷其名籍 。又 該區第 三名候補人秦鳴芳未於公告期限內辦理聲報,故 該區代表 缺 額 ,應 任 其空缺 。(48)台 統 (一 )義 字 第 2162號 (48.05.26),總統 府 公報 第 1022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僑居國外 國民 第 四十區選出之代表葉蕃於民國67年 5月 26日 病 故 ,應 依 法 註銷其名籍 ,(67)台 統 (一 )義 字 第 1849號 (67.06.17),總統 府 公報 第 3371號 - ^
第 一 屆 國民 大會 代表 海外 第 四 十 區 (歐 洲 等 )第 二候補人馬文山報告,請註銷其候補 代表 資格 到 部 ,自 應 依 法 辦理,報 請備案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5號 (43.02.05),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號 - ^ 101.0 101.1
第 一屆國民大會海外第四十一區代表陳靜波行踪不明,第 一 候補 人 張 景明 死亡 ,自 應 依 法 分別 註銷名籍 ,並 依 法 以候補 人 李 伯 宇遞補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4號 (43.02.05),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號 - ^
據 司法 院 解釋 監察 委員 不 得 兼任 國民 大會 代表 。茲查張 一 中 (吉林 省 敦 化 縣 )等 七 人 ,均 係 現任 監察 委員 ,自 應 分別 註銷其代表 名籍 。(42)台 統 (一 )字 第 1196號 (42.07.21),總統 府 公報 第 412號 - ^
江蘇 等 省 市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因 行 蹤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聲 報 期限 內未向 內政部 聲 報 ,或 因 附 匪,經 依 法 通 緝有案 而均有 候補 人 申請 遞補者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規定辦理,並 分別 依 次 由 候補 人 遞補。檢 同名 冊 。除 冊 列 貴 州 省 思 南縣 遞補當選 人 郭 登 敖,飭內政 部 查明另案辦理。(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6號 (43.02.06),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號 - ^
全國 性 職業 團體 ,婦女 團體 ,及地方 性 職業 團體 ,婦女 團體 國民 大會 代表 及候補 人 ,行 蹤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聲 報 期限 內未向 內政部 聲 報 ,或 因 附 匪,經 依 法 通 緝有案 者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規定辦理,所 遺 缺 額 ,並 分別 依 次 由 候補 人 遞補。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7號 (43.02.06),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號 - ^
全國 性 邊疆 民族 (滿 族 )暨內地 生活 習慣 特殊 ,及蒙古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因 行 蹤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內政部 聲 報 者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規定辦理,並 依 次 由 候補 人 遞補,檢 附 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3號 (43.02.05),總統 府 公報 第 469號 - ^
國民 大會 全國 性 及地方 性 職業 及婦女 團體 代表 何 輯屏等 四 人 ,經 審 定 應 視 為 因 故 出缺 ,候補 人 謝 瑞 琪等七人喪失候補資格分別予以註銷名籍,並 由 候補 人 林 德 中等 依 次 遞補,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8號 (43.02.10),總統 府 公報 第 470號 - ^
福建 等 省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行跡 不明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內政部 聲 報 ,或 因 附 匪通緝,或 經 查明死亡 屬 實 者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規定辦理,並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案 備案,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39號 (43.02.10),總統 府 公報 第 470號 - ^
浙江 等 九省市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行 蹤不明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內政部 聲 報 ,或 附 匪有據 ,依 法 通 緝在案 者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規定辦理,並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案 備案,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40號 (43.02.10),總統 府 公報 第 470號 - ^
安徽 等 八 省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 向 本部 聲 報 者 ,共 十 三 人 ,自 應 依 照 第 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辦理,其缺額 並 依 照 處理 準則 規定 分別 補充 。檢 附 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46號 (43.02.16),總統 府 公報 第 472號 - ^
福建 等 十 一省區域國民大會代表或候補人,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 向 本部 聲 報 者 ,或 因 死亡 出缺 者 ,自 應 依 照 有 關 法令 分 別注 銷名籍 ,由 候補 人 依 次 遞補。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49號 (43.02.17),總統 府 公報 第 472號 - ^
福建 、河南 等 十 一 省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或 候補 人 ,有 因 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本部 聲 報 ,及受監察 委員 不 得 兼職 限 制 者 ,自 應 依 法 分 別注 銷名籍 ,由 候補 人 計 十 七 人 依 次 遞補。檢 同名 冊 ,備案。(43)台 統 (一 )字 第 1351號 (43.02.17),總統 府 公報 第 472號 - ^
國民 大會 江蘇 等 省 區域 代表 羅 奕民(江蘇 省 如皋縣 )等 七 人 ,及候補 人 胡 開 瑩(四川 省 新津 縣 )等 四 人 ,均 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本部 聲 報 ,自 應 分別 依 法 辦理,其缺額 由 候補 人 沈立人 等 七 人 遞補。檢 附 名 單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65號 (43.03.09),總統 府 公報 第 478號 - ^
國民 大會 職業 團體 及婦女 團體 代表 阮鴻鑑 (鹽 業 工 會 )等 四 十 六 人 ,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未向 本部 聲 報 。又 代表 朱 經 農 (教育 團體 東 區 )死亡 。代表 王 德 輿 (商業 團體 中 區 )、翁 文 灝(工 礦團體 南 區 )、丁 砥 南 (江西 省 農 會 )及候補 人 吳 兆洪附匪屬實,經 依 法 通 緝有案 。自 應 分別 註銷名籍 ,又 代表 胡 正 濤(江西 省 工 會 ),曾因案 判 刑 ,褫奪 公權 ,經 已 另案註銷名籍 。以上 代表 缺 額 五 十 名 ,並 准 由朱 江 等 五 十 人 分別 補充 。檢 附 名 單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66號 (43.03.11),總統 府 公報 第 478號 - ^
福建 省 晉 江 縣 等 區域 國民 大會 代表 楊文照 等 ,及候補 人 林 夢 飛 等 ,行 踪不明 三 年 以上 ,並 於公告 期限 內均未 向 本部 聲 報 。自 應 依 法 分別 註銷名籍 ,並 以候補 人 蔡鼎常 等 九人分別依次遞補,檢 同名 冊 。(43)台 統 (一 )字 第 1369號 (43.03.12),總統 府 公報 第 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