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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務部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3]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4]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尋求國家元首的特赦,例如2020年在台灣發生老父悶死照顧50年病女的刑案,被依殺人罪判處法律所允許最低刑度,二年六月的徒刑,法官於判決書中建議總統考慮發布特赦令。[5]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编辑]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特赦實例[编辑]
中華民國[编辑]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依據赦免法執行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编辑]
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1959年至1966年间发布六次特赦令。历次特赦释放人员包括原属于蒋介石集团、满洲国、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以下名单中列出获得特赦的原属于蒋介石集团、满洲国、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获得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暂不列入。至1975年,因国家主席一职被废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发布。
宋朝[编辑]
-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清朝[编辑]
緬甸[编辑]
伊朗[编辑]
- 2023年2月,伊朗以伊朗伊斯兰革命周年紀念的名義特赦了逾萬囚犯,其中包括了部分因参加頭巾示威的被拘捕的示威者。但伊朗官员称,大赦并不适用于为外国从事间谍活动、与外国情报机构有直接接触、故意杀人或伤人,以及故意破坏政府、军队或公共财物者。卫报认为对特赦范围的限制表明当局可能只对释放政治动机极小的政治犯感兴趣,伊朗人权组织称此次特赦为虚假的政治宣传。[10][11]
泰国[编辑]
马来西亚[编辑]
- 2018年5月16日,国家元首莫哈末五世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特赦局的劝告下,御准安华的特赦申请,并允许安华从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特赦局开会的日期起,即日获释。[13]
- 2024年2月2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即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监禁刑期增加一年。[14]
各国特赦机构[编辑]
马来西亚[编辑]
依联邦宪法第42条,统治者有特赦之权,可以免除、减刑或缓刑。有统治者的州属,特赦权属于该州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
特赦局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在统治者的许可下,得连任,其成员有: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请后,由总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由统治者考虑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由于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统治者的权力,其结果不能被挑战,但也因为特赦局没有上诉程序的明文规定,囚犯不满意特赦结果是有权上诉的。[16]
相关[编辑]
- 曲赦,与大赦相对,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
参考文献[编辑]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编辑]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赦宥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