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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納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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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
籍貫 | 陝西西安府長安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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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生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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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卒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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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納誨(?—?),字獻可,陝西西安府長安縣人,匠籍,明朝政治人物。
陝西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中式壬戌科二甲第四十七名進士[1][2]。 正德初累官吏部郎中。正德五年(1510年),被指為劉瑾同黨,降易州同知[3]。
曾祖王奉先,元主簿;祖父王鐸;父王琮,教授。母許氏[4]。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六》:正德五年八月辛丑 科道等官複自劾不職因劾內外官為瑾奸黨者二十六人:大學士曹元,吏部尚書張彩,戶部尚書劉璣,兵部右侍郎陳震,南京禮部尚書朱恩,都御史魏訥、楊武、劉聰、徐以貞,翰林院修撰康海,侍讀焦黃中,編修劉仁,大理寺少卿董恬,南京太常寺少卿劉介,去任司務孫聰,都給事中李憲,捕盜御史薛鳳鳴,員外郎改御史朱袞,河南僉事白思誠,參議王欽,掌真定府事參政楊儀,順慶知府莊襗,徽州知府柯英,杭州知府楊孟英,吏部郎中王九思、王納誨,請明正其罪,或賜罷黜。得旨:瑾引用憸邪,布列中外,或交通賄賂,或憑藉權勢,或阿意奉行盜竊名器圖利害人,致傷國體,法當重治,但以連及者眾姑分別等第處之。彩已逮問;元、劉聰、震、憲、海、恬、襗、訥、武、鳳鳴、孫聰、儀、思誠、恩、英、欽、介、孟瑛、黃中、仁俱黜為民;以貞、袞、九思、納誨降二級,調外任;璣已致仕,已之;新升僉都御史蕭選,阿奉超遷,革其升職,並翰林院傳奉檢討、庶吉士者,俱對品調外任。文武官為瑾挾私廢黜者非一,吏部訪其才可用者以聞。各科道官以言為職,乃不能預發瑾奸,既引咎,姑宥之。於是以貞降鳳翔府同知;選,郿縣知縣;九思,壽州同知;納誨,易州同知;袞,新昌縣丞;其與黃中同傳奉為檢討者為胡纘宗調嘉定州判官,與仁同傳奉為庶吉士者為編修邵銳、黃芳,主事李志學、韓守愚亦俱調外,芳寧國府推官,志學真定府通判,守愚濟南府通判,銳以丁憂令俟服闋調用。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
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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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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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9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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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199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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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五年(1510 年) 八月懲辦 劉瑾黨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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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獄論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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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黜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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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不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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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調外任 | 都御史 徐以貞(降鳳翔府同知) · 僉都御史 蕭選(降郿縣知縣) · 吏部郎中 王九思(降壽州同知) · 吏部郎中 王納誨(降易州同知) · 員外郎改御史 朱袞(降新昌縣丞) · 檢討胡纘宗(調嘉定州判官) · 編修 邵銳(以丁憂令俟服闋調用) · 編修 黃芳(調寧國府推官) · 主事 李志學(調真定府通判) · 主事 韓守愚(調濟南府通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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