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
(重定 向 自 總 統制 共和 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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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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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总统
议会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绝对
宪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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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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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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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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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總統 在任 職 期間 ,沒 有 因 政見 不同 ,失 去 議会 多数 支持 而倒臺 的 風 險 ,可 以積極 推行政策 ,在 行政 與 立法 相互 制約 的 情況 下 ,行政 權力 高度 集中 ,運 作 效率 充分 發揮 ,適應 形勢 的 變化 。在 議會 中 反對 黨 佔多數 時 ,反對 黨 在 可 有效 的 制 衡總統 的 同時 ,減少 發生 憲政 危機 的 可能 。在 議會 中執 政黨 佔多數 時 ,反對 黨 同樣 可 以有效 的 制 衡總統 ,並 且總統制 的 反對 黨 不 會 像 半 總 統制 和議 會 制 的 反對 黨 那 樣 容易 被 邊 緣 化 。有限 的 任期 可 以有效 的 防止 總統 任期 過 長 而走向 獨裁 的 局面 。(只 適用 於有限 制 連 任 次數 的 國家 ,但 不 少 國家 並 沒 有限 制 連 任 次數 ,進 而造成 該國總統 成 為 長期 執政 的 獨裁 者 )行政 上 可 以最大 限度 的 趨向 專業 化 。技術 官僚 不 會 因 爲 政黨 輪 替 而受到過大 的 影響 ,對 政策 的 連 貫 性 有益 。清 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
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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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擁 有 相當 大 的 行政 權 ,可 凌 驾國會 執行 職 权,缺乏 議會 制 衡,總統 亦 可否 決議 會 通過 的 法案 ,容易 形成 僵局及政治 危機 。總統 在 擁 有 行政 权同時 ,可 对立法 和 司法 進行 支配 ,通過 控 制 國會 及任命 大 法官 ,继而同時 掌握 立法 和 司法 。在 議會 中 ,即 使 執政 黨 掌握 國會 ,執政 党 不 一定完全聽命于總統。一旦 反對 黨 占 多數 ,行政 與 立法 常 在 個別 問題 上 陷 於僵局 。- 如
總統 執行 錯誤 政策 ,選民 、議會 也不能 在 其任期 屆 滿之 前 使 其下臺 ,除 非 總統 被 議會 彈劾 及罷免 ,但 彈劾 的 門 檻 相當 高 ,且操作 上 通常 涉 及政治 鬥爭,甚少使用 ,有 別 於不信任 動議 。 在 任期 制 下 ,即 使 是 受欢迎 稱 職 的 總統 ,最多 也只能 連 任 一 次 ,必須 離任 ;或 不能 連 選 連 任 ,須隔一屆才能再次參選。(只 適用 於美國 等 憲法 明文 限 制 總統 連 任 次數 的 國家 。部分 总统制 國家 不 容 許 總統 連 任 ,如墨 西 哥;秘 魯和 智 利 容 許 隔 屆 參 選 。)對 於沒有 連 任 限 制 的 國家 ,容易 形成 獨裁 統治 。許多 採取 總 統制 的 國家 往往 都 是 總統 專制 的 局面 ,總統 皆 权力独 大 ,長期 執政 。總統 權力 非常 大 ,需要 完 善 的 彈劾 機 制 和 強 而有力 國會 監督 ,否 則 容易 形成 獨裁 統治 。如非 洲 、中 美 洲 及南美 洲 許多 採取 總 統制 的 國家 過去 長期 出現 軍事 強 人 專制 的 局面 。總統 依 靠 技術 官僚 治國 ,強化 官僚 主義 。議員 不能 兼任 行政 職務 ,因 此會加 強 監督 及批評 政府 ,即 使 是 執政 黨 的 議員 亦 然 ,行政 及立法 容易 出 现緊張 局面 。定期 举行的 總統 選 舉消耗 龐大經費 ,金權 政治 现象相 对議會 制 国家 严重。除 了 美國 以外 ,所有 一 開始 實行 總 統制 的 國家 ,它們的 首 次 民主 嘗試以失敗 告 終 。相反 議會 制 的 成功 率 反 而較高 。[2]總統 不 一定 代表 多數 民意 ,例 如美國 選 舉人團 選出 的 美國 總統 並 不 一定獲得最多普選票;多數 制 選出 的 總統 並 不 一定獲得過半數的普選票,在 一定程度上缺乏認受性,例 如2000年 中華民國 總統 選 舉選出 的 陳 水 扁 得票 率 只 有 39.30%。行政 权介入 司法 的 批評 ,並 體現 在 司法 判決 中 。三權分立 最 成功 的 美國 ,三权经常出现矛盾,常 出現 强 行政 ,弱 立法 。因 憲法 保障 總統 的 行政 權 ,總統 可 以通過 行政 命令 繞 過 國會 推行政策 。1933年 大 萧条后 ,罗斯福 颁布一 系列 法令 ,并通过国会 授权取得 美国 总统史上 前 所 未 有 的 巨 大 权力。但 保守 派 佔多數 的 美国 最高法院 却经常 驳回一 些法令 。结果1935年 1月 最高法院 以8比 1的 票数 ,宣布 罗斯福 的 《全国 工 业复兴法》违宪。同年 一名失業工人试图利用《最低 工 资法》来 取得 工 资补偿时,被 控 方 律 师则直接 指出 该法案 违反美国 宪法第 十 四 修正 案 。此后罗斯福 为加快 推行新政 ,于1936年 3月 6日 进行“炉 边谈话”,将 矛 头直指 司法 部 门,要求 國會 讓 他 無限 制 增加 最高法院 大 法官 的 數 目 ,企 图将司法 部 门置于行政 部 门管 辖下。这就引起全国 范围的 激烈 讨论。後來 联邦最高法院 大 法官 認 為 《最低 工 资法》大 部分 並無 違 宪。當時 大 法官 是 为了保 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及后因 部分 大 法官 退 休 及死亡 ,使 羅 斯福得 以提名 及任命 大 法官 。[3][需要 較佳来 源 ]此后,历任总統均 會 在任 內通過 提 名 與 其意識 形態 相近 的 大 法官 ,以發揮 政治 影響 力 。
現行 實行 總 統制 的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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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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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 | 贝宁总统 | 贝宁总统 |
玻利维亚 | 玻利维亚总统 | 玻利维亚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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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 | 乍得总统 | 乍得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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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 |
哥伦 |
哥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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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 |
哥斯达黎 |
哥斯达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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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爾 |
萨尔 |
萨尔 |
冈比亚 | 冈比亚总统 | 冈比亚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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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 肯尼亚总统 | 肯尼亚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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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 | 马拉维总统 | 马拉维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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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 |
马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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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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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琉 | 帕劳总统 | 帕劳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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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 |
菲律宾总统 | 菲律宾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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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 |
乌拉 |
乌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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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总统 | 赞比亚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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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统制 但 设专职政府 首 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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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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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 |
喀麦 |
喀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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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 几内亚总统 | 几内亚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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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 |
哈萨 |
哈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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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 | 卢旺达总统 | 卢旺达总 |
韩国 | ||
撒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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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总统 | 也门总理 |
苏丹 | 苏丹总统 | 苏丹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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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 | 乌干达总统 | 乌干达总 |
乌兹别克斯坦 |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 | 乌兹别克斯坦总理 |
实行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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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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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拉 |
实行总统制 但 設 最高 領袖 的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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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统制 的 未 被 普遍 承 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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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 实行总统制 的 主 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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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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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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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1.1
國際 民主 和 選 舉協助 研究所 (International IDEA) (编). 《選 舉制度 設計 手 冊 》.商務 印 書 館 (香港 )有限 公司 . 2013. - ^ 袁世凯暗杀宋
教 仁 前 后 .雅 虎 资讯. 2013-01-11 [2013-08-28].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3-06-26). - ^
豆 丁 网.美国 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2012-10-22 [2018-04-02].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1-03-18). - ^ Nazarbaev Signs Kazakh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Into Law. RadioFreeEurope/RadioLiberty. [2020-11-05].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1-03-18) (英 语). - ^ Kazakhstan constitution: Will changes bring democracy?. BBC News. 2017-03-06 [2020-11-05]. (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1-02-14) (英国 英 语).
外部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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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之 元 :〈總 統制 ,議會 制 及其他 〉 (页面存 档备份,存 于互联网档案 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