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法 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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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编辑]
- 1949
年 中央 人 民政 府政 务院政治 法律 委 员会,简称中央 政 法 委 ,是 “政 法 委 ”名字 的 起源 。负责指 导内 务部、公安 部 、司法 部 、法制 委 员会和 民族 事 务委员会的 工作 ,并受中央 人民 政府 主席 毛 泽东和 总理周 恩来 的 委 托 ,指 导与联系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署 和 人民 监察委 员会[2]。 - 1954
年 10月 ,成立 国 务院第 一 办公室 ,罗瑞卿 任 办公室 主任 ,协助总理领导有 关政法 口 工作 。1959年 6月 ,撤销国 务院一 办,设立国 务院政 法 办公室 ,协助总理掌 管内 务部、公安 部 的 工作 。1960年 12月,撤销政 法 办公室 。1963年 4月 ,设立国 务院内 务办公 室 ,统一管理 公安 部 、内 务部、民族 事 务委员会、宗教 事 务局等 4个单位 的 政策 性 问题和 重要 业务。对最高 法 、最高 检的关系是 “联系”。 - 1956
年 7月 6日 ,中共 中央 政治 局 决定召开了 第 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 成立 “中共 中央 法律 委 员会”,彭真为主任 委 员。委 员有公 检法三 长董必武、罗瑞卿 、张鼎丞 ,另一位委员是司法部党组副书记陈养山 (司法 部 长史良 为民盟 ,司法 部 党 组书记郑绍文 因 故 不 是 中央 法律 委 员会委 员)。 该机构是秘 书性质的机 构,任 务是完成 中共 中央 交办的 工作 ,主要 是 法律 工作 方 针政策 及各部 门分工 等 问题,不 主管 具体 案件 。当 时,公安 部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分 别设有 党 组,党 组直接 向 中共 中央 负责,不 向 中共 中央 法律 委 员会报告工作 。法律 委 员会只 设在中央 一 级。[3][4][5] - 1958
年 6月 10日 《中共 中央 关于成立 财经、政 法 、外事 、科学 、文教 各 小 组的通知 》决定成立 “中央 政 法 小 组”,彭真为组长、罗瑞卿 为副组长,成 员有副 总理乌兰夫 、最高法院 长、最高 检检察长共 5人 。1959年 5月 ,副 总理、公安 部 长罗瑞卿 接 替 彭真担任 政 法 小 组组长,较1958年 的 五 人 成 员,增加 到 九 人 ,在 公 检法三 长外,公 检法各 有 一位副职也成为小组成员,分 别是高 克 林 (最高法院 常 务副院 长)、周 兴(最高 检察院 常 务副检察长)、徐 子 荣(公安 部 常 务副部 长),以及国 务院政 法 办公室 副 主任 吴德峰 、内 务部部 长钱瑛、全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秘 书长武 新 宇(代 彭真主持 全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日常 工作 )。中央 政 法 小 组直属 于中共 中央 政治 局 和 中共 中央 书记处。上述 通知 照 抄 了 毛 泽东的 批语指出 :“这些小 组是党 中央 的 ,直 隶中央 政治 局 和 书记处,向 它们直接 做报告 。大政 方 针在政治 局 ,具体 部署 在 书记处。只 有 一 个‘政治 设计院 ’,没 有 两个‘政治 设计院 ’。大政 方 针和具体 部署 ,都 是 一元化 ,党 政 不 分 。具体 执行和 细节决策属 政府 机 构及其党组。对大政 方 针和具体 部署 ,政府 机 构及其党组有建 议之权,但 决定权在党 中央 。政府 机 构及其党组和党 中央 一同有检查之权。”自 1958年 起 ,县以上 各 级党委 均 成立 了 政 法 小 组,“协调”公 、检、法的 关系,并逐渐形成 重大 案件 由 党 委 审批的 惯例。[3][4][5]六 十 年代 ,中央 政 法 小 组的办事机 构曾设在国 务院内 务办,小 组办公 室 与国 务院内 务办,一 个机构,两块牌 子 ,谢富治 同 时担任 政 法 小 组组长和内 务办主任 。内 务办副 主任 是 公安 部 副 部 长严佑民 和 内 务部办公厅主任 甘 重 斗 ,编制仅12人 ,含司机 、勤 务员各 一人 ,人 员均从中央 政 法 口 各 机 关借调。 - 1968
年 最高 检察院 军代表 等 提 交了一份请示报告,撤销了 高 检院、内 务办、内 务部三 个单位 ,公安 部 留 下 少数 人 ,最高法院 留 下 七 八个人的办案组,地方 法 院 的 审判业务由 公安 机 关军管 会 的 审批组取代 。 - 1978
年 6月 中央 决定重 设中央 政 法 小 组,“协助中央 管理 高 法 院 、高 检院、公安 部 、民政 部 四个部门的一些事情”,“审核应由中央 批准 的 死刑 案件 ,并向中央 提出 处理意 见。并协调处理 最高法院 与 省 、市 、自治 区 和 中央 有 关部门有不 同意 见的案件 。”。组长纪登奎,副 组长黄 火 青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赵苍璧(公安 部 长),7名 成 员有程 子 华(民政 部 长)。政 法 小 组下设办公 室 ,由 小 组成员尹 肇 之 兼任 办公室 主任 。中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会 以后,政 法 小 组的工作 由 黄 火 青 主持 。 - 1979
年 9月 9日 ,中共 中央 发出《关于坚决保 证刑法 、刑事 诉讼法 切 实实施 的 指示 》(中 发〔1979〕64号 ),文 件 结束了 党 委 审批案件 的 制度 。[3]“中央 决定取消 各 级党委 审批案件 的 制度 。对县级以上 干 部 和知 名人 士 等 违法犯罪 案件 ,除 极少数 特殊 重大 情 况必须向上 级请示 者 外 ,都 由 所在地 的 司法 机 关独立 依 法 处理。” - 1979
年 11月17日 ,中央 政治 局 会 议决定 大力 整 顿社会 治安 ,邓小平 确定由 彭真抓 这项工作 。彭真于11月 19日 主持 “中央 政 法 机 关第五次联席会议”传达整 顿社会 治安 的 政治 局 会 议精神 。 - 1980
年 1月 24日 ,中共 中央 发出《关于成立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的 通知 》(中 发〔1980〕5号 ),决定成立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在 中央 领导下 ,研究 处理全 国政 法 工作 中 的 重大 问题,向 中央 提出 建 议”,“协助中央 处理各地 有 关政法 工作 的 请示报告”,“中央 政 法 各部 门的工作 仍应直接 向 党 中央 、国 务院、军委请示报告。”《通知 》规定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有 五 项职能 ,主要 是 领导立法 工作 ,把握 法律 中 的 政治 方向 ,并不干 预具体 司法 工作 。1980年 3月 决定,彭真担任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书记。9名 委 员有民政 部 长程 子 华、总政治 部 副 主任 黄玉 昆 。秘 书长刘复之 、副 秘 书长王 汉斌、尹 肇 之 、张洁清 。设秘书、理 论、调查研究 三 个组,编制50人 。彭真在 中央 政 法 委 第 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政 法 各部 门党组要直接 向 中央 请示报告”,“文化 大 革命 前 十 七 年 ,我 联系政 法 各部 门,重大 的 事情 没 有 不 向 中央 请示报告的 ”,“我 只 是 个联络员”,“政 法 各部 门要在 中央 领导下 工作 ,像 头和胳膊、手指 的 关系那 样,中央 是 头,政 法 各部 门是胳膊、手指 ,头指挥胳膊、手指 。不 闹独立 性 ,可 以少犯 错误,出 了 错也不 会 太 大 。”与 此同时,地方 各 级党委 也普遍 成立 了 政 法 委 员会。中共 中央 并未明 确政法 委 员会是 地方 各 级党委 的 职能部 门、领导政 法 工作 。但 政 法 委 员会实际上 “已 经在发挥党 委 职能部 门的作用 ,已 经在宏 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3][4] - 1982
年 1月 13日 ,《中共 中央 关于加 强 政 法 工作 的 指示 》规定,“各 级党委 的 政 法 委 员会是 党 委 的 一个工作部门”,任 务是“按照《中共 中央 关于成立 政 法 委 员会的 通知 》(中 发〔1980〕5号 文 件 )的 规定,联系、指 导政法 各部 门的工作 ;协助党 委 和 组织部 门考察 、管理 干 部 ;组织和 开展政策 、法律 和 理 论的研究 工作 ;组织党内 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 疑 难案件 ;组织和 推动各 方面 落实“综合治 理 ”的 措施”。[6] - 1982
年 9月 ,十 二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中央书记处书记的陈丕显,接 替 此前分 工 政 法的 中央 书记处书记彭冲,任 职中央 政 法 委 ,协助彭真分 管 政 法 ,并拟接 任 彭真担任 中央 政 法 委 书记。乔石于1985年 接 替 陈丕显担任 中央 政 法 委 书记 - 1987
年 ,中共 十 三 大 召开,将 实现党 政 分 开作为政治 体制 改革 的 首 要目 标和突破口 ,中共 十 三 大 报告指出 ,“长期形成 的 党 政 不 分 、以党代 政 问题还没有 从根本上 解 决。这个问题不 解 决,党 的 领导无法真正 加 强 ,其他改革 措施也难以顺利 实施。因 此,政治 体制 改革 的 关键首 先 是 党 政 分 开。党 政 分 开即党 政 职能分 开。”[3] - 1988
年 5月 19日 ,为贯彻中共 十 三 大 报告,中共 中央 发出《关于成立 中央 政 法 领导小 组的通知 》,撤销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成立 “中央 政 法 领导小 组”。组长乔石。不 设办事 机 构,列 入 公安 部 编制。中央 政 法 领导小 组的职能比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大 大 削 弱 ,职能为指导和协调政 法 方面 工作 ,一般不开政法会议,不 发文件 ,体 现了依 法 办事、党 政 分 开的精神 。民政 系 统不再 参加 中央 政 法 领导小 组的工作 。在 当 时的30个省、市 、自治 区 中 ,撤销政 法 委 机 关的也有 9个。 [3] - 1990
年 3月 6日 ,中共 中央 决定恢复设立“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1990年 4月 2日 ,《中共 中央 关于维护社会 稳定加 强 政 法 工作 的 通知 》指出 ,“中央 决定,恢复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各地 党 委 政 法 领导机 构的名称 统一为政法委员会,并加强 必要 的 建 设。各地 党 委 政 法 委 员会的 职责任 务,可 以参照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的 职责任 务,由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党 委 确定。”“政 法 委 员会恢复后 ,仍然要 贯彻党 政 职能分 开的原 则,主要 对政法 工作 进行宏 观指导和协调,当 好 党 委 的 参 谋和助手 ,其办事 机 构主要 做调查研究 工作 ,不要 过于具体 干 预各部 门的业务,使 各 级政府 切 实负起 对所属 的 公安 、安全 、司法 部 门业务工作 的 领导责任,以保证法院 、检察院 依 法 独立 行使 审判权、检察权,充分 发挥政 法 各部 门的职能作用 。”“各 级政法 委 员会受同级党委 领导,同 时接受 上 级政法 委 员会的 指 导。”中央 文 件 列 举了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五 项任务,属 于“宏 观指导”性 质。[3]内 设机构只有 办公室 和 研究 室 两个局 级机构,行政 编制30人 ,1991年 3月 成立 中央 综治办,编制8人 。到 1994年 增 设队伍 建 设指导室,调整到 1980年 时的50人 编制。[7] - 1991
年 3月 21日 ,中共 中央 发出《关于成立 中央 社会 治安 综合治 理 委 员会的 通知 》,成立 中央 社会 治安 综合治 理 委 员会。该委员会下 设办公 室 ,与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机 关合署 办公。地方 各 级社会 治安 综合治 理 委 员会成立 后 ,下 设办公 室 也和同 级政法 委 员会机 关合署 办公。[8] - 1994
年 ,《中共 中央 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机 关职能 配置 、内 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 方案 〉的 通知 》(厅字〔1994〕9号 ),将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的 职权扩大到 七 项,其中包括 “研究 和 讨论有 争 议的重大 疑 难案件 ”,“组织推动社会 治安 综合治 理工 作 ”,“研究 、指 导政法 队伍建 设和政 法 各部 门领导班子 建 设”。1995年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的 职权扩大到 十 项。在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职权不断 扩大的 同 时,地方 各 级党委 的 政 法 委 员会的 编制得 到 扩展,权力得 到 强化 。[3] - 1999
年 7月 ,为处理 法 轮功问题,“中央 610办公室 ”设立,与 中央 政 法 委 员会机 关合署 办公。[9] - 2012
年 中共 十 八 大 之 后 ,已 持 续十 年 的 中共 中央 政治 局 常 委 兼任 中央 政 法 委 书记的 局面 ,改 变为由 中共 中央 政治 局 委 员兼任 中央 政 法 委 书记。中共 中央 总书记直接 听取中央 政 法 委 书记汇报,实际上 加 强 了 中央 政 法 委 的 工作 。2014年 1月 ,由 全 国政 法 工作 会 议升格 而成的 中央 政 法 工作 会 议召开,中共 中央 总书记习近平 出席 并发表 讲话。2010年 4月 ,中共 中央 组织部 下 发文件 ,要求 省 级政法 委 员会书记不 兼任 公安 厅(局 )长。中共 十 八大前后的地方各级党委换届中,多数 省 份的公安 厅(局 )长不再任 政 法 委 员会书记。[10] - 2013
年 11月21日 ,最高 人民法院 公布 《关于建立 健全 防 范刑事 冤假错案工作 机 制 的 意 见》中 强 调,除 涉 及外交 、国防 等 特殊 领域外 ,“政 法 委 今 后 将 不 会 介入 个案”。[11] - 2014
年 10月 23日 ,中国 共 产党第 十 八 届 中央 委 员会第 四 次 全体 会 议通 过《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 推进依 法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的 决定》,其中称 “政 法 委 员会是 党 委 领导政 法 工作 的 组织形式 ,必须长期坚持。各 级党委 政 法 委 员会要 把 工作 着 力点 放 在 把握 政治 方向 、协调各 方 职能、统筹政 法 工作 、建 设政法 队伍、督 促依法 履 职、创造公正 司法 环境上 ,带头依法 办事,保障 宪法法律 正 确统一 实施。政 法 机 关党组织要 建立 健全 重 大事 项向党 委 报告制度 。加 强 政 法 机 关党的 建 设,在 法治 建 设中充分 发挥党 组织政治 保障 作用 和 党 员先锋模范作用 。”[12]
组织结构[编辑]
2016
领导体制 [编辑]
2012
参考 文献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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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大事 年表 (1956年 —1960年 ).人民 网. 2007-04-24 [2019-08-23].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4-10-30). - ^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党 的 历史文献 集 和 当代 文献 集 .人民 网. [2019-08-23].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0-03-27). - ^ 刘忠:“
政 法 委 的 构成与 运作”,《环球法律 评论》,2017年 第 3期 ,第 16-38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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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称 除 涉外 等 领域政 法 委 不 再 介入 个案审判.正 北方 网. 2013-11-22 [2013-11-22].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14-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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