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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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层[编辑]
现在,
中央 人民 政府 即 国 务院省 级人民 政府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地 级人民 政府 :地 级市、自治 州 、盟 - 县级
人民 政府 :县(旗 )、自治 县(自治 旗 )、县级市 、市 辖区、特区 、林 区 - 乡级
人民 政府 :乡(苏木)、民族 乡(民族 苏木)、镇
中央 人民 政府 [编辑]
职责[编辑]
根 据 宪法和 法律 ,规定行政 措施,制定 行政 法 规,发布决定和 命令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 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提出 议案;- 规定
各部 和 各委 员会的 任 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 属 于各部 和 各委 员会的 全国 性 的 行政 工作 ;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
中央 和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的 国家 行政 机 关的职权的 具体 划分; - 编制
和 执行国民 经济和 社会 发展计划和 国家 预算; - 领导
和 管理 经济工作 和 城 乡建设、生 态文明 建 设; - 领导
和 管理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体育 和 计划生育 工作 ; - 领导
和 管理 民政 、公安 、司法 行政 等 工作 ; 管理 对外事 务,同 外国 缔结条 约和协定;-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 建 设事业; - 领导
和 管理 民族 事 务,保障 少数 民族 的 平等 权利和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权利; 保 护华侨的正当 的 权利和 利益 ,保 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 的 权利和 利益 ;改 变或者 撤销各部 、各委 员会发布的 不 适当的 命令 、指示 和 规章;改 变或者 撤销地方 各 级国家 行政 机 关的不 适当的 决定和 命令 ;批准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的 区域 划分,批准 自治 州 、县、自治 县、市 的 建 置 和 区域 划分;依 照 法律 规定决定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的 范围内 部分 地区 进入紧急状 态;- 审定
行政 机 构的编制,依 照 法律 规定任免 、培 训、考 核 和 奖惩行政 人 员;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历史沿革 [编辑]
原 指 1949年 10月 1日 至 1954年 9月 27日 期 间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行使 国家 政 权的最高 机 关”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中央 人民 政府 。- 现指1954
年 9月 27日 成立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最高 国家 权力机 关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执行机 关、最高 国家 行政 机 关”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国 务院。
人 大 設立 前 的 中央 人民 政府 [编辑]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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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罗荣桓 | 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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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
1949 |
1954 |
1954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编辑]
职权[编辑]
- 执行
本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 决议,以及上 级国家 行政 机 关的决定和 命令 ,规定行政 措施,发布决定和 命令 ; - 领导
所属 各 工作 部 门和下 级人民 政府 的 工作 ; 改 变或者 撤销所属 各 工作 部 门的不 适当的 命令 、指示 和 下 级人民 政府 的 不 适当的 决定、命令 ;依 照 法律 的 规定任免 、培 训、考 核 和 奖惩国家 行政 机 关工作 人 员;- 编制
和 执行国民 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 预算,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经济、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体育 、城 乡建设等事 业和生 态环境 保 护、自然 资源、财政、民政 、社会 保障 、公安 、民族 事 务、司法 行政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等 行政 工作 ; 保 护社会 主 义的全 民 所有 的 财产和 劳动群 众集体 所有 的 财产,保 护公民 私人 所有 的 合法 财产,维护社会 秩序 ,保障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民主 权利和 其他权利;履行 国有 资产管理 职责;保 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 权益;- 铸牢
中 华民族 共同 体 意 识,促进各 民族 广泛交往交流 交融,保障 少数 民族 的 合法 权利和 利益 ,保障 少数 民族 保持 或 者 改革 自己 的 风俗习惯的 自由 ,帮助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民族 自治 地方 依 照 宪法和 法律 实行区域 自治 ,帮助各 少数 民族 发展政治 、经济和 文化 的 建 设事业; 保障 宪法和 法律 赋予妇女的 男女 平等 、同工 同 酬 和 婚姻 自由 等 各 项权利 ;- 办理
上 级国家 行政 机 关交办的其他事 项。
历史沿革 [编辑]
- 1954
年 颁布的 宪法规定:地方 各 级人民 委 员会即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 - 1975
年 颁布的 宪法规定:地方 各 级革命 委 员会是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常 设机关,同 时又是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 - 1978
年 颁布的 宪法规定:地方 各 级革命 委 员会,即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是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执行机 关,是 地方 各 级国家 行政 机 关。人民公社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革命 委 员会是 基 层政权组织,又 是 集 体 经济的 领导机 构。 - 1982
年 颁布的 现行宪法规定: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是 地方 各 级国家 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 关,是 地方 各 级国家 行政 机 关。
建国 初期 的 大 行政 区 [编辑]
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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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 ||||
华北联合 |
1948 |
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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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 ||||
东北 |
1949 |
1953 |
东北 | |
华东军政 | ||||
1950 |
1952 |
华东 | ||
1950 |
1953 |
|||
陕甘宁边 |
1950 |
1954 |
||
1950 |
1953 |
参考 文献 [编辑]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地方 各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组织法 .中国人 大 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 内容 存 档于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