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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班是臺灣的國民中學為了提高升學率,違法在校內開設的補習班[1]。也有學校以「營隊」名義來開設加強班。2012年8月,教育部函令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局、轉知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2015年7月30日修訂,為符合十二年國教精神,推動教學正常化,平常日不得上第九節課;遇週休二日和國定假日等也不准排課,違者將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施以懲戒,年終考績會受影響[2]。
加強班成立多由校方主導,卻對外宣稱為家長會所開辦,校方僅是接受委託提供場地及師資,以規避法律刑責,但教育部已明令禁止[3]。
亦有部分校方宣稱只是課後留校自習,以規避法律刑責。但因違反教育部制定的四點原則,仍屬非法[4]。
- 違反不強迫參加:教育部規定應由學生自由參加,惟實際上成績達到入班標準卻不參加者,正式課程分組教學時將被編入後段班。
- 違反不教新進度:實際上各校為了及早開始複習課程以準備國中教育會考,超進度授課成為必要。[5]
- 違反不超過時數:教育部核准的課外時間在校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時段為「寒暑假學藝活動」及學期中的「第八節課後輔導」(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惟實際上各校皆大幅增加上課時數,即學期中的「第九節課」、「第十節課」、周六和周日等例假日排課或是寒暑假輔導課超出的時數。[6][7]
- 違反不強迫收費:教育部只核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第8節課後輔導」可向參加學生收費,嚴禁強迫向參加加強班的學生收費。惟實際上各校仍有收費以支出任課教師鐘點費(每節課45分鐘,鐘點費約為500~700元)、行政人員業務費(校長、主任、組長)、班級導師費(導師須留校值勤至學生放學為止,不可提早離校下班)、水電費。
加強班學生的組成是依校排名先行篩選,通常將三到五個班級中成績優秀之學生合組為一個加強班。因應十二年國教實施,國中為了特色招生組成特殊加強班,將造成變相的能力分班,教學難以正常化[8]。
因學校自行開辦的加強班收費較校外補習班低廉甚多,可減輕家長經濟負擔,因此家長基於省錢心態,多期望學生能進入加強班,但同時卻對收費標準斤斤計較,不同於對補習班收費標準的全盤接受。而部分任課老師以體罰的方式逼迫學生學習,以提升成績,此行為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規範之傷害罪[9],家長為學生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提出訴訟。此外,《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皆明令禁止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10][11][12],因此教師若管教學生過當,致使學生身心傷害,除負擔刑事責任外,亦可能須受行政罰。
校外補習班因學校加強班瓜分市場,導致收入下滑,並不支持加強班的開設。但對於同時參加加強班及補習班的學生,於考出高分後,則列入榜單大肆宣傳,掠取加強班任課教師的努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