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政治
(重定 向 自 臺灣 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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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编辑]
歷史 [编辑]
- 而就
歷史 上 ,有史 料 可 查最早 存在 於台灣 地區 的 政府 ,是 元明 兩朝 駐 於澎湖 的 澎湖寨巡檢 司 地方 官署 [來 源 請求 ],不 過 政府 管轄 範圍 僅限澎湖群島 。由 於沒有 管轄 到 台灣 島 ,因 此有爭議 。 近 現代 之 後 ,17世紀 中期 的 台灣 荷 西 殖民 時期 ,統治 台灣 的 政府 ,分別 是 台灣 北部 的 西 班 牙 殖民 政府 與 同時 據 臺 的 荷 蘭 殖民 政府 ,而後者 並 於1640年代 成 為 台灣 唯 一 官署 政府 。- 1662
年 至 1683年 ,台灣 政府 指 的 是 鄭 氏 王朝 的 承 天 府 。 - 1683
年 至 1895年 ,長 達 兩 百 餘 年 的 清朝 統治 下 ,成 為 中國地方 政府 的 台灣 政府 則 是 指 福建 省 所轄 的 台灣 道 或 1885年 從 福建 獨立 出來 的 台灣 行 省 。 - 1895
年 ,台灣 邁入日 治 時期 後 ,台灣 官署 或 台灣 政府 則 指 行政 與 軍事 專制 的 台灣 總督 府 。 - 而50
年 後 的 1945年 ,國民 政府 接 管 台灣 ,[註 1]以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做為統治 台灣 的 「特別 行政 組織 」。 - 1947
年 改 制 為 臺灣 省 政府 - 1948
年 至 1950年 ,中國 國共 內戰最 激烈 期間 ,台灣 政府 則 為 台灣 省 政府 。 - 而自1949
年 中華民國 政府 遷台並 穩固陣 腳後,台灣 政府 自然 而然成 為 中華民國 政府 代名詞 。 各國 政府 機構 或 媒體 ,幾 乎都是 以台灣 政府 稱呼 中華民國 政府 。
中央 政府 [编辑]
總統 、副 總統 [编辑]
行政 院 [编辑]
行政 院 為 國家 最高 行政 機關 ,置 院長 1人 ,由 總統 直接 任命 ;副 院長 1人 、各 部會 首長 及政務 委員 7-9人 ,均 由 院長 提 請總統 任命 ,共同 組成 行政 院 會議 ,以院長 為 領 導 ,議決 重大 施政 方針 及向立法院 提出 法律 、預 算 、戒嚴 、大赦 、宣戰 、媾和 、條約 等 案 ,行政 院 院長 及各部會 首長 對 立法院 負 責 。
立法院 [编辑]
立法院 為 國家 最高 立法 機關 ,由 人民 直接 選 舉之立法 委員 組成 ,代表 人民 行使 立法 權 及監督 權 。有向 行政 院 院長 及各部會 首長 質 詢之權 ,並 可 以決議 或 覆 議 行政 院 重要 政策 。立法院 得 對 行政 院 院長 提出 不信任 案 ,對 總統 、副 總統 犯 內亂外患 罪 提 彈劾 案 及對行政 院 下 屬 的 獨立 機關 、司法 院 、考試 院 、監察 院 之 人事 任命 行使 同意 權 ,並 有 議決 法律 案 、預 算 案 、戒嚴 案 、大赦 案 、宣戰 案 、媾和 案 、條約 案 及國家 其他重要 事項 之 職權 。立法院 置 院長 、副 院長 各 1人 ,由 立法 委員 互選 產 生 。立法 委員 有 113席 ,任期 4年 。
司法 院 [编辑]
司法 院 為 國家 最高 司法 機關 ,掌理 解釋 權 、審判 權 、懲戒 權 、司法 行政 權 。司法 院 置 大 法官 15人 ,並 以其中 1人 為 院長 、1人 為 副 院長 ,由 總統 提 名 ,經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憲法 法 庭 由 大 法官 組成 ,具有 「解釋 憲法 」、「統一 解釋 法律 及命令 」以及「裁判 憲法 審 查」之 職務 、並 有 審理 「政黨 違憲 解散 案 」及「總統 、副 總統 彈劾 案 」權限 之 常設 機關 ,相當 於他國 之 憲法 法 院 。原本 係 於《中華民國 憲法 》第 79條 中 規定 設立 之 基礎 ,後 《中華民國 憲法 增 修 條文 》第 5條 明 定 :「司法 院 設 大 法官 十 五 人 ,並 以其中 一 人為 院長 、一人 為 副 院長 ,由 總統 提 名 ,經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之 」,最終 由 《憲法 訴訟 法 》進 一 步 將 憲法 所定 之 「解釋 憲法 」職權 具體 化 。憲法 法 庭 之 判決 ,有 拘束 各 機關 及人民 之 效力 ;各 機關 並 有 實現 判決 內容之 義務 。憲法 規定 法官 須超出 黨派 以外 ,獨立 行使 職權 ,並 為 終身 職 。司法 院 設 各 級 法 院 、行政 法 院 及懲戒 法 院 。
考試 院 [编辑]
考試 院 為 國家 最高 考試 機關 ,置 院長 、副 院長 各 1人 ,考試 委員 7到 9人 ,均 為 特 任 ,任期 為 4年 ,由 總統 提 名 ,經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之 。考試 委員 須超出 黨派 以外 ,依 法 獨立 行使 職權 。考試 院 之 職掌 ,依 憲法 增 修 條文 第 6條 規定 為 :- 1.
考試 。 - 2.
公務 人員 之 銓敘、保障 、撫 卹、退 休 。 - 3.
公務 人員 任免 、考 績、級 俸、陞遷、褒獎之 法制 事項 。
- 1.
考試 院 下 設 考 選 部 、銓敘部 、公務 人員 保障 暨培訓 委員 會 。
監察 院 [编辑]
監察 院 為 國家 最高 監察 機關 ,行使 彈劾 、糾舉及審計 權 。置 監察 委員 29人 ,並 以其中 1人 為 院長 ,1人 為 副 院長 ,皆 任期 6年 ,由 總統 提 名 ,經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之 。監察 委員 須超出 黨派 以外 ,依據 法律 獨立 行使 職權 。監察 院 為 行使 審 計 權 ,設 審 計 部 ,其首長 為 審 計 長 ,審 計 長 應 於行政 院 提出 決算 後 3個月 內,依 法 完成 審 核 ,並 提出 審 核 報告 於立法院 ,由 總統 提 名 ,經 立法院 同意 任命 。監察 院 為 行使 調 查權,設 國家 人權 委員 會 ,其首長 為 監察 院 院長 兼任 主任 委員 ,依 法 行使 調 查侵害 人權 以及歧視事件 ,而部分 委員 要 經由 總統 提 名 ,而受立法院 同意 任命 。
地方 政府 [编辑]
自民 國 39年 4月 訂 定 「臺灣 省 各 縣 市 實施 地方 自治 綱要 」。- 56
年 、68年 分別 訂 頒臺北 市 、高 雄市 各 級 組織 及實施 地方 自治 綱要 ,並 成立 地方 自治 機關 及選舉體系 。 為 貫徹 地方 制度 法治 化 ,83年 又 制定 完成 「省 縣 自治 法 」及「直轄 市 自治 法 」,建立 地方 自治 之 法制 體系 ,省 長 及直轄 市 市長 ,包括 當時 的 臺灣 省 省 長 、臺北 市 市長 、高雄 市 市長 於83年 底 首 次 由 民選 產 生 。- 87
年 精 省 。 - 88
年 制定 「地方 制度 法 」,整體 規範 地方 制度 基本 法律 。
統治 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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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肚王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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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屬 福 爾 摩 沙 [编辑]
揆一 | 12 | 1624 |
西 屬 福 爾 摩 沙 [编辑]
- 雞籠
淡水 長官 則 為 台灣 荷 西 殖民 時期 ,西 班 牙 設 於台灣 北部 的 統治 官職 名稱 ,首 任 長官 為 1626年 攻 下北 台灣 的 伐 爾 得 斯。包含 台灣 遠征 軍 統帥 伐 爾 得 斯,1626年 至 1642年間 ,擔任 此長官 職位 的 西 班 牙 人 共有 八 位 ,1630年 起 ,該職位 又 分 為 西 班 牙 雞籠長官 與 西 班 牙 淡水 長官 。
雞籠 | |||||||||
7 |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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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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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鄭 [编辑]
延 平郡 王 為 南明 永 曆 帝 於公元 1653年 賜 於鄭 成功 的 封 號 ,因 此一般來說 ,延 平郡 王 指 的 都 是 鄭 成功 。如:台灣 各地 今 常見 的 延 平郡 王 祠 。不 過 即 使 如此,繼 任 鄭 氏 王朝 統治 者 的 鄭 經 與 鄭 克 塽亦 自稱 為 延 平郡 王 。而1661年 起 ,延 平郡 王 所轄 領土 除 了 福建 一部 份之外 ,也包含 了 台灣 台 南 一帶 。尤 其是1664年 ,鄭 經 失 去 福建 大部 領土 後 ,延 平郡 王 實 為 台灣 南部 統治 者 。較為特殊 的 是 ,鄭 成功 與 鄭 經 建 台 期間 ,仍據閩南部分 領土 ,故 台灣 事務 多 由 承 天 府 府 尹 或 東 寧 總 制 統治 治 理 。
3 | 1661 |
清治 臺灣 [编辑]
台灣 道 為 清朝 特殊 行政 區劃 及官職 。就官職 而言,其職掌 介 於巡 撫 與 知 府 之 間 。而台灣 清治 時期 這段時間 ,台灣 道正 屬 福建 省 所 管轄 ,地位 位階 為 略 低 於福建 巡 撫 ,但 高 於如:泉州 知 府 或 漳州知 府 的 建 制 ,不 過 因 為 台灣 道 初 設 於廈門 辦公,清康 熙朝爾後 管轄 範圍 與 性質 又 與 掌 管 內政的 台灣 府 知 府 相近 ,因 此部分 文獻 以不同 立場 稱 台灣 知 府 為 此階段 內島清朝 統治 區 實際 統治 者 。
- 而
台灣 巡 撫 設置 於1885年 ,為 台灣 建 省 後 的 全 省 最高 地方 統治 者 。同年 ,福建 巡 撫 裁 撤,設 閩浙總督 ,而建省 後 的 台灣 省 正式 名稱 亦 稱 為 福建 台灣 省 。1887年 ,台灣 巡 撫 更 名 為 福建 台灣 巡 撫 。台灣 巡 撫 或 福建 台灣 巡 撫 總 管 台灣 軍政 。在官 職 上 ,台灣 屬 巡 撫 官 銜,品等 為 正 二 品 或 從 二 品 。在官 餉方面 ,以首任 巡 撫 劉 銘 傳 為 例 :年 薪 約 為 155銀 兩 ,養 廉 銀 則 為 一 萬 兩 ,與 升 格 前 的 按察使 台灣 道 薪 津 相 距甚大 ,而當時 工 人 差 役 一年薪餉則約為二、三 十 兩 左右 。
台灣 民主 國 [编辑]
大 清 帝國 於甲 午 戰爭 (1894年 —1895年 )中 敗 給 日本 ,大 清 與 日本 簽訂馬 關 條約 ,將 臺灣 和 澎湖割讓 給 日本 。1895年 5月 23日 台灣 仕 紳 組 「台灣 民主 國 」,唐 景 崧被 推為台灣 民主 國 的 大 總統 。不 久 ,唐 景 崧內渡 。同年 6月 下旬 ,民主 國 又 在 台 南 擁立 大將軍 劉 永福 為 第 二 任 總統 。1895年 10月 ,劉 永福 總統 亦 兵 敗 內渡大 陆。
日 治 臺灣 [编辑]
台灣 總督 是 指 台灣 日 治 時期 ,由 日本 所 指 派 的 總督 。大 清 帝國 因 為 甲 午 戰爭 戰敗 ,在 1895年 將 台灣 割讓 給 日本 ,1945年 日本 於第 二 次 世界 大戰 中 戰敗 ,日本 放棄 對 台 統治 ,台灣 日 治 時期 結束 。在 1895年 到 1945年 半 個 世紀 當 中 ,日本 共 派 任 了 19個 總督 ,可 以劃分 為 以下 三 個 時代 :「前期 武官 總督 」(1895年 —1919年 )、「文官 總督 時代 」(1919年 —1937年 )、以及「後期 武官 總督 」(1937年 —1945年 )。
台灣 於1945年 10月 25日 舉行受降典禮 ,但 台灣 總督 府 的 官制 至 1946年 5月 31日 方正 式 廢止 。
中華民國 [编辑]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是 1945年 8月 29日 至 1947年 5月 16日 ,台灣 的 實際 統治 者 官職 ,也是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的 主 官 。該官職 只 短 暫維持 短 短 的 不 到 兩年 壽命 ,也僅由 陳 儀 擔任 。不 過 在 此短暫統治 台灣 期間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還 經歷 了 影響 後世 甚鉅的 二 二 八 事件 。
台灣 省 主席 為 1947年 5月 16日 起 之 台灣 地方 統治 者 。其中,跨 越 了 國共 內戰之 前 國民 政府 時期 與 遷台後 的 中華民國 政府 。而於1945年 戰後 至 1949年 中華民國 政府 未 遷台之 前 ,台灣 省 主席 為 當時 為 台灣 最高 行政 首長 。而其兩 任 主席 分別 為 :魏 道明 (1947年 5月 16日 上 任 )及陳 誠 (1949年 1月 5日 )。不 久 ,中國 國民黨 於國共 內戰失 利 ,1949年 12月7日 ,行政 院 院長 閻錫山 正式 宣 佈中華民國 行政 院 於台北 的 「介 壽 館 」(即 總統 府 )辦公,至 此,台灣 最高 行政 首長 又 變成 行政 院 院長 。而此情 形 延 續 到 1950年 3月 ,蔣中正 移 署 台北 總統 府 實際 統治 台灣 為 止 。
- 1950
年 1月 3日 ,蔣中正 於台灣 接 管 政事 ,恢復 中華民國 總統 一 職 。同年 3月 1日 正式 「復 行 視 事 」後 即 進駐 總統 府 。從 此至今 ,中華民國 總統 成 為 台灣 最高 領 導 人 。
在 國際 上 ,與 中華民國 有 邦 交的國家 ,使用 「中華民國 總統 」的 稱呼 ,而多數 國際 主流 媒體 則 採用 「台灣 總統 」來 稱呼 遷台後 的 中華民國 總統 。
行政 區劃 [编辑]
行政 區劃 沿革 [编辑]
- 1661
年 鄭 成功 擊 敗 荷 蘭 人 ,五月 佔普羅 民 遮 城 ,改 赤 崁為東都 明 京 ,總 名 「東都 」。設 一 府 二 縣 ,另設一司為澎湖安撫司。鄭 成功 逝世後 ,其子鄭 經 廢除 承 天 府 與 東都 ,臺灣 以東 寧 王國 之 稱 ,升 天 興 縣 與 萬 年 縣 為 州 。又 於澎湖 安 撫 司 外 加 設 南北 路 兩 安 撫 司 。
清朝 康 熙年間 將 台灣 島 納入 版圖 後 設立 了 台 廈道,與 廈門共 署 ,並 同時 隸屬 於當時 的 福建 省 。(道 為 清朝 行政 區劃 之 一 ,其地位 約 於府 與 省 之 間 。)台灣 島 方面 ,設 一 府 三 縣 。而總管 廈門與 台灣 的 臺 廈道道 署 設 於廈門 ,台灣 府 則 設 於台 南 。1723年 台 廈道更 名 為 台灣 道 ,1727年 台灣 道 正式 與 廈門分離 ,並 將 道 署 移 署 於台南 。並 同時 在 台灣 道 底 下 設 一 府 四 縣 一 廳 。(劉 寧 顏 編 ,《重 修 台灣 省 通 志 》及 [1])
- 1887
年 ,台灣 才 獨立 設 省 ,因 為 與 中國 大陸 福建 省 仍有部分 行政 業務 ,因 此官方正 式 名稱 稱 為 福建 台灣 省 ,不 過 一般仍稱分治後的台灣為台灣省。台灣 建 省 之 後 下 設 台北 府 、台灣 府 、台 南 府 三 府 ,此時的 「台灣 府 」範圍 約 是 現今 的 台灣 中部 地區 。
中華民國 時期 [编辑]
- 1945
年 8月 31日 ,頒布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組織 大綱 ”。 - 1945
年 9月 1日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在 重慶 成立 臨時 辦公處 。 - 1945
年 9月 20日 ,正式 公布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組織 條例 ”。 - 1945
年 10月 25日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開始 在 台灣 運 作 。 - 1945
年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分 設 : - 1947
年 4月 22日 ,行政 院 會議 決議 撤銷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改組 為 台灣 省 政府 。 - 1967
年 將 台北 市 改 為 直轄 市 ,次 年 納入 臺北 縣 北 投 、士 林 (陽明 山 管理 局 )、內湖、南港 、景 美 、木柵 6鄉 鎮。 - 1982
年 7月 ,新 竹 、嘉 義 二縣轄市升格為省 轄市;將 原 屬 新 竹 縣 的 香 山鄉 ,劃歸新 竹 市 ,改 為 香山 區 。 - 1998
年 12月 省 政府 精 省 開始 實施 ,台灣 省 虛 級 化 。 - 2007
年 地方 制度 法 修正 ,增 定 準 直轄 市條 款,同年 10月 1日 臺北 縣 升 格 為 準 直轄 市 。 - 2009
年 地方 制度 法 再度 修正 ,准 許 縣 市 單獨 或 和 其他縣 市 合併 升 格 為 直轄 市 :- 6
月 內政部 初審 通過 臺北 縣 更 名 新北 市 並 升 格 為 直轄 市 、臺 中 市 和臺 中 縣 合併 升 格 為 直轄 市 ,高雄 市 和 高雄 縣 合併 為 面積 較大的 直轄 市 。 - 7
月 行政 院 核 定 台 南市 和台 南縣 合併 升 格 為 直轄 市 ,同時 核 定 內政部 初審 通過 的 升 格 案 。
- 6
- 2010
年 12月25日 ,行政 區劃 變 為 5直轄 市 、3市 、14縣 。 - 2011
年 1月 1日 ,桃園 縣 升 格 為 準 直轄 市 。 - 2014
年 12月25日 ,桃園 縣 升 格 為 桃園 市 ,行政 區劃 變 為 6直轄 市 、3市 、13縣 。 - 2018
年 7月 1日 ,省 級 機關 去 任務 化 ,臺灣 省 政府 實質 上 解散 。
選 舉[编辑]
現在 台灣 選 舉的最高 法 源 來 自 《中華民國 憲法 》及《中華民國 憲法 增 修 條文 》。憲法 第 17條 言明 人 民有 選 舉之權 ,總統 、副 總統 、立法院 、地方 制度 、省 縣 及選舉等等 章節 ,提供 台灣 選 舉的母 法 根源 。
選 舉歷史 [编辑]
台灣 選 舉歷史 遠 從 1935年 日 治 時期 舉行的 州 、市 、街 、庄 議員 選 舉開始 ,當時 官 派 及民派 議員 各 一半的兩次協議員選舉。
- 雖為
台灣 首 次 選 舉,但 在 三 一法 的 規定 下 ,選 舉人設 有性 別 與 財產 的 限 制 (年 滿 25歲 男性 ,年 納稅 額 五 元 以上 ,600萬台灣民眾裡面,合 乎資格 公民 者 僅為2萬 8千 人 ),選 舉規模 與 代表 性 有限 。
日 治 時期 的 台灣 選 舉共於1935年 與 1939年 舉行兩次 (參 見 1935年 台灣 地方 選 舉),之 後 因 為 二 戰 爆發 不 再 舉行。
- 1945
年 ,台灣 進入 中華民國 時代 ,國民 政府 著 手 進行 推動台灣 的 民主 化 與 辦理選 舉。
- 1946
年 ,台灣 省 行政 長官 公 署 舉行各 鄉 鎮市市民 代表 普 選 。由 於沒有性 別 、種族 、宗教 、職業 、財產 等 限 制 ,當時 630萬 台灣 人民 中 ,約 有 240萬宣誓公民參與選舉。之 後 該市民 代表 也間接 選 舉選出 各 縣 縣 參 議員 ,而縣參 議員 則 選出 名 額 為 30名 的 台灣 參 議員 ,由 於是台灣 史上 首 次 進行 省 民意 機關 選 舉,各 方 參 選 人 十 分 踴躍,總 共 參 選 人 高 達 1181人 ,其中又 以台南 縣 485人參 選 為 最高 。
- 1946
年 制憲 國民 大會 召開,台灣 省 派出 代表 赴首都 南京 參與 制憲 ,1947年 1月 1日 ,中華民國 憲法 公 佈,成 為 中華民國 選 舉的最高 法 源 。1947年 11月21日 ,中華民國 舉行第 一 屆 立法 委員 與國 大 代表 選 舉,為 台灣 首 次 參與 中央 層 級 的 選 舉,台灣 省 選 舉出18席 國大 代表 與 7席 立法院 ,於1948年 3月 29日 ,赴南京 參與 開會 ,國大 代表 並 選 舉出中華民國 第 一 屆 正副 總統 。
- 1950
年 4月 5日 ,行政 院 通過 「台灣 省 各 縣 市 地方 自治 綱要 」,4月 24日 正式 公 佈,7月 2日 開始 實施 。[1]台灣 的 地方 村里 長 、鄉 鎮市長 、鄉 鎮市民 代表 、縣 市長 、縣 市 議員 、省議 員 皆 全部 完成 人民 直 選 ,立法 委員 、國大 代表 因 內戰因 素 不 進行 改選 ,正 副 總統 依 憲法 由 國民 大會 代表 選出 。
- 1969
年 ,為 了 進 一步擴大國民大會與立法委員在台灣的代表性,舉行第 一 屆 中央 民代 增額 補選 。1991年 ,動員 戡亂時期 臨時 條 款廢止 ,1992年 全面 改選 立法 委員 與國 民 大會 代表 ,回復 中央 民意 機關 人民 直 選 。
- 2008
年 ,國民黨 候 選 人 馬 英 九 當選 總統 ,完成 第 二 次 政黨 輪 替 。
- 2016
年 ,民進黨 候 選 人 蔡英文 當選 總統 ,實現 第 三 次 政黨 輪 替 ,並 成 為 中華民國 首位 女性 總統 ,也是臺灣 首位 女性 統治 者 。
選 舉現況 [编辑]
台灣 大 致上可分 為 兩 大 政治 勢力 ,以國民黨 為 主 的 泛藍、民進黨 為 首 的 泛綠兩 大 陣營 為 主 。各地 的 藍 綠 支持 度 ,可 由 歷 屆 選 舉結果 看 出 ,粗略 上 可 說 是 「北 藍 南 綠 」。濁水 溪 以北 支持 泛藍的 選民 較多,以南 力 挺 綠 營的選民 較多。- 其中
也有 例外 之 處 ,例 如台北 市 、新北 市 、桃園 市 、台 中 市 等 地區 被 認 為 是 泛藍優勢 地區 ,但 台北 市 的 士 林 、大同 、萬 華 ,新北 市 的 三重 、蘆 洲 、新莊 、五 股 ,桃園 市 的 楊梅 、觀音 、新屋 ,台 中 市 的 大甲 、清水 、大里 、太平 等 區域 反 倒 是 綠 營的常勝 之 處 。 又 例 如台 南市 、高 雄市 整體 是 泛綠佔優勢 ,但 其中台 南市 山 區 地帶 的 楠 西 、玉井 、南 化 跟高雄市 眷村大本營 的 左 營、楠 梓 卻往往是藍 營勝出 。- 這種
情 形 與 地方 勢力 、人口 居住 的 地形 及地帶 、省 籍 、年齡 、性別 、職業 以及該開發 時間 點 均 有 關係 。
選 舉條件 [编辑]
選 舉[编辑]
- 凡是
中華民國 之 國民 ,只 要 符合 以下 條件 ,即 可 享有 選 舉投票 權 :具有 中華民國 國籍 實 歲 年 滿 20歲 在 該地設 籍 4個月 以上 (總統 大 選 及公投 須滿6個月 )未 受監護 宣告
被 選 舉[编辑]
所有 中華民國 公民 (即 年 滿 20歲 的 國民 ),只 要 符合 以下 所有 條件 ,即 享有 被 選 舉權:積極 條件 :年 滿 23歲 ,得 於其行使 選 舉權之 選 區 參 選 。(總統 、副 總統 候 選 人為 年 滿 40歲 )消極 條件 :被 選 舉人不 得 有 下 列 任 一 情事 ,否 則 不 得 登記 參 選 :犯 有 內亂外患 罪 ,經 判 刑 確定 者 。犯 有 貪 汙罪,經 判 刑 確定 者 - 曾犯
組織 犯罪 條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定 者 - 遭
褫奪 公權 尚 未 復權 者 被 選 舉人不 得 為 現役 軍人 、軍 校 學生 及替代役 男 被 選 舉人不 得 為 選 務
選 舉類型 [编辑]
- 2000
年代 ,依 照 台灣 選 罷 法 規定 ,不 包含 立法 院長 及各議會 議長 的 間接 選 舉,解 嚴 與 回歸 憲法 後 的 台灣 選 舉約可 共 分 為 三 大類 :
總統 選 舉[编辑]
中華民國 政府 在 國民 大會 通過 修 憲 ,凍結 部分 原 憲法 條文 ,適法 於憲法 增 修 條文 的 總統 選 舉首次 於1996年 舉行,透過 這場選 舉,不 但 讓 總統 與 人民 民意 有 更 直接的 連結 ,也讓中華民國 朝 真正 的 民主 國家 邁進 一 步 。
中華民國 總統 選 舉因為 正 副 總統 一 起 選 舉,因 此正式 名稱 為 「總統 、副 總統 選 舉」其適用 制度 法 源 除 了 憲法 之 外 ,最 主要 就是「總統 、副 總統 選 舉罷免 法 」。- 該法
的 重點 於:一 、總統 選 舉機關 :總統 、副 總統 選 舉由中央 選 舉委員 會 主管 並 指揮 、監督 省 (市 )、縣 (市 )選 舉委員 會 辦理之 。二 、選 舉人(擁 有 投票 權 ):包括 在國 內及現在 國外 之 由 中華民國 自由 地區 公民 ,均 得 為 總統 、副 總統 之 選 舉人,但 在國 外 之 中華民國 自由 地區 公民 行使 選 舉權,需返國 為之 。三 、總統 候 選 人 、副 總統 候 選 人 資格 :在 中華民國 自由 地區 繼續 居住 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 滿 40歲 ,得 申請 登記 為 總統 、副 總統 候 選 人 ,但 曾犯內亂、外患 罪 等 、具有 外國 國籍 回復 中華民國 國籍 、因 歸化 取得 中華民國 國籍 或 大陸 地區 人民 經 許可 進入 臺灣 地區 者 ,均 不 得 申請 登記 。四 、候 選 人 除 了 以上 的 通則 外 ,為 了 避免候 選 人 過多 ,影響 選 情 。該法還 規定 總統 候 選 人 必須 要 有 主要 政黨 推薦 。而主要 政黨 定義 為 :最近 任 何 一 次 總統 、副 總統 或 立法 委員 選 舉(取 其一),其所推薦 候 選 人 得票 數 之 和 ,應 達 該次選 舉有效 票 總和 百 分 之 五 以上 。二 個 以上 政黨 共同 推薦 一 組 總統 、副 總統 候 選 人 者 ,各 該政黨 推薦 候 選 人 之 得票 數 ,以推薦 政黨 數 除 其推薦 候 選 人 得票 數 計算 之 。五 、除 此,為 了 救濟 無 主要 政黨 推薦 的 總統 候 選 人 仍可選 舉,該法規定 該候選 人 可 由 公民 連署 提出 。總統 選 舉的公民 連署 定義 為 :連署 人數 於第二 項 規定 期間 內,已 達 最近 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此連署 的 連署 人 必須 具 名 ,且須造 冊 。
國會 選 舉[编辑]
立法 委員 為 台灣 唯 一 的 國會 選 舉,該正式 名稱 為 「中央 公職 人員 選 舉」。經過 第 七 次 修 憲 後 ,席次 減 半 為 113席 ,採 單一 選 區 兩 票 制 ,並 分 為 全國 不 分 區立 委 、僑選立 委 、區域 立 委 及原住民 立 委 等 四 種 。- 其中
前 二種須由政黨提名,選民 投 得 為 政黨 票 。 後 兩 種 則 是 選 人的 區域 立 委 及原住民 立 委 。每 四 年 選 舉一 次 。- 需年
滿 23歲 。
- 其中
地方 公職 人員 選 舉[编辑]
被 選 舉人除 了 須符合 積極 條件 和 消極 條件 外 ,依據 公職 人員 選 舉罷免 法 規定 ,地方 公職 人員 競 選 之 年齡 還 有 更 詳細 之 限 制 :
以上 所有 公職 人員 一任 皆 為 4年 ,但 行政 首長 (不 含村里 長 )只 得 連 任 一 次 ,但 村里 長和 民意 代表 則 沒 有限 制 。
選 舉方式 及原則 [编辑]
- 於選舉方
式 方面 ,台灣 選 舉一般來說 ,是 以普通 、平等 、直接 及無記名 單記 投票 原則 行 之 。普通 原則 :所有 滿 廿 歲 台灣 公民 除 了 受監護 宣告 而尚未 撤銷者 之 外 ,皆 可 參加 台灣 選 舉成為 選 舉人。平等 原則 :即 遵守 「一人 一票 ,票 票 等 值」的 原則 ,每 人 擁 有 一票 ,而且每 一張票的法律效力是相等的。直接 原則 :指 選民 不用 也不可 以請他人 代 為 投票 ,而須自己 親 自前 往投票 。無 記名 原則 :又 稱 作 祕密 原則 ,表示 選 票 上 並 毋須簽名,且要保守 投票 秘密 ,不可 有 任 何 亮 票 的 行為 出現 ,否 則 便 要 負 起 刑事 責任 。
政黨 [编辑]
台灣 政黨 發展 雖自日 治 時期 開始 ,但 真正 政黨 政治 成形 與 發展 是 在 二 次 大戰 後 才 發生 ,目前 以第八屆立委選舉的政黨得票率來看,是 以泛藍陣營 的 中國 國民黨 與 泛綠陣營 的 民主進步黨 兩 大 政黨 為 主 的 兩 黨 制 形態 。在 太陽 花 學 運 後 ,新興 的 第 三 勢力 政黨 如台灣 民 眾黨、時代 力量 、社會 民主黨 開始 冒 起 ,挑戰 台灣 傳統 的 藍 綠 政治 生態 。
中國 國民黨 [编辑]
西元 1894年 ,正 值中日 甲 午 戰爭 ,孫 中山 赴檀 香山 號 召華僑 親友 ,創立 「興 中 會 」革命 救國 組織 。歷 經 興 中 會 、同盟 會 、國民黨 、中華 革命 黨 後 ,於西元 1919年 正式 改組 為 中國 國民黨 ,之 後 並 於1927年 -1949年 成 為 中國 的 執政 黨 ,也是於1945年 -2000年 成 為 台灣 的 執政 黨 。- 1945
年 中華民國 抗戰 勝利 ,並 接 管 台灣 ,國民黨 在 台灣 設立 省 黨 部 。 - 1949
年 ,國民黨 於國共 內戰失 利 ,國民黨 隨 同 中華民國 政府 遷至臺灣 。 - 1949
年 12月11日 ,國民黨 中央 黨 部 由 中國 大陸 遷往台北 市 ,並 繼續 在 台灣 長期 維持 執政 黨 地位 ,其黨國 不 分 及利用 軍 、警、特 全面 執行 社會 控 制 的 統治 體制 ,被 稱 為 黨 國 體制 。 - 1990
年代 ,在 首位 台灣 本省 人 總統 李 登輝 的 領 導 下 ,全力 推行民主 化 ,然 而在其黑金 政治 與 派 系 政治 的 包 袱下,於2000年 的 總統 選 舉敗給 民進黨 ,首 次 成 為 在 野黨 ,結束 55年 在 台灣 的 執政 ,但 仍持續 掌 控 立法院 及地方 執政 優勢 。 - 2008
年 ,由 於民進黨 飽受弊 案 困 擾,國民黨 再 次 贏得執政 權 。 - 2016
年 ,因 中央 執政 不利 及多起 社會 事件 下 ,讓 國民黨 再 次 在 總統 選 舉敗給 民進黨 ,也首次 失 去 國會 及地方 的 執政 優勢 ,再 次 成 為 在 野黨 。 - 2020
年 ,因 為 總統 參 選 人 高雄 市 市長 韓國 瑜慘敗 給 尋 求 連 任 的 總統 蔡英文 ,國民黨 第 三 度 成 為 在 野黨 。
民主進步黨 [编辑]
- 1949
年 中華民國 政府 遷至臺灣 後 ,有 黨外 人士 爭 取 民主 與 自由 。
- 1980
年代 ,這股黨外 實力 逐漸組合 、統一 ,並 最終 在 1986年 9月 28日 由 132名 與 會 的 黨外 後援 會 在 臺北 圓山 飯店 宣 佈組建 民主進步黨 。
- 1986
年 組 黨 後 的 民進黨 參加 第 一次的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選舉,總 得票 率 都 在 20%以上 。此後民進黨 也發動 了 多 次 街頭 遊行 活動 ,爭 取 當局 解除 戒嚴 、爭 取 民代 直 選 與一 系列 的 公共 政策 調整 。
- 1987
年 總統 蔣經國 宣 佈解除 戒嚴 令 ,解除 報 禁 、黨 禁 ,民進黨 繼續 參與 臺灣 政治 ,要求 總統 直 選 。民進黨 通過 了 “四 個 如果”的 決議 文 ,稱 只 有 在 國民黨 出 賣 臺灣 人民 利益 、中國共產黨 統 一臺灣等四個條件成為現實時,民進黨 才 會 支持 臺灣 獨立 。
- 1989
年 的 縣 市 長與 立 委 選 舉中,民進黨 的 支持 率 持續 上 升 。
- 1991
年 民進黨 於第五 屆 第 一 次 全國 代表 大會 正式 通過 台 獨 黨 綱 ,黨 綱 第 一條便宣佈民進黨的基本主張「通過 以住民 自決 的 方式 ,建立 主權 獨立 自主 的 臺灣 共和 國 」,首 次 將 台 獨 的 主張 提 升 到 黨 的 主要 目標 ,標 誌 着 民進黨 正式 成 為 支持 台 獨 的 政黨 。
- 1992
年 的 立 委 選 舉中,民進黨 得票 率 達 33%,次 年 的 縣 市長 選 舉的得票 率 已 經 達 到 44%。
- 1994
年 在 台北 市 市長 的 選 戰 當 中 ,民進黨 推出立法 委員 陳 水 扁 與 新黨 趙 少 康 、尋 求 連 任 的 國民黨 黃 大洲 競 選 ,最後 贏得勝 選 ,顯示 民進黨 已 經 能 夠藉由 國民黨 的 分裂 而與其相互 抗 衡。1997年 ,民進黨 在 縣 市長 選 舉中贏得12席 ,首 次 超越 國民黨 ,形成 「地方 包圍 中央 」的 局面 。
- 1999
年 為 因 應 2000年 中華民國 總統 選 舉,民進黨 基本 政策 作 了 改變 ,通過 《台灣 前途 決議 文 》,文中 稱 「承認 台灣 是 主權 獨立 的 國家 ,國號 就是中華民國 」,以爭取 更 多 的 選民 認 同 。並 在 隨 後 推選 落選 的 前 臺北 市長 陳 水 扁 與 美麗 島 事件 參與 人 、時任 桃園 縣 縣 長 的 呂 秀蓮 參 選 正副 總統 選 舉,選 戰 過程 原本 不 被 外界 看 好 ,但 由 於當時 聲望 最高 的 宋 楚瑜 發生 興 票 案 ,使 得 支持 度 下 滑 ,加 上 與 國民黨 提 名 競 選 的 連戰 瓜 分 選 票 ,最後 陳 水 扁 與 宋 楚瑜 以2.5%差 距勝選 ,實現 中華民國 歷 史上 的 首 次 政黨 輪 替 ,終結 國民黨 在 台灣 執政 55年 ,但 立法院 仍以國民黨 為 首 的 泛藍為 多數 ,民進黨 成 為 執政 黨 至 2008年 。
執政 期間 全力 推行台灣 本土 化 運動 ,使 「台灣 是 主權 獨立 的 國家 」觀念 成 為 台灣 民意 主流 ,但 也因此使得 兩 岸 關係 及台 美 關係 不時 受到考 驗 。同時 由 於國會 呈 現 「朝 小野 大 」局面 ,其許多 政策 無法 順 利 推行,執政 後期 貪 污醜聞頻傳 ,於2008年 的 總統 選 舉及立法 委員 選 舉敗 給 國民黨 ,民進黨 再 次 成 為 在 野黨 。
直 到 2016年 再度 執政 ,並 首 次 達成 同時 掌握 行政 及立法 部門 的 「完全 執政 」。
台灣 民 眾黨[编辑]
- 2014
年 11月,原 無 黨籍 的 柯文哲 當選 台北 市 市長 。2018年 再度 連 任 。
- 2019
年 8月 6日 ,台灣 民 眾黨在 臺 大 醫院 國際 會議 中心 舉行創 黨 成立 大會 ,黨 章 第 一條確立其黨名並述「以台灣 為 名 ,以民眾為本 ,實現 本 黨 之 理念 及綱領 」。創 黨 黨員 111人 ,柯文哲 表示 其政黨 主要 精神 在 於欲喚醒台灣 人的 政治 覺醒 、改變 台灣 的 政治 文化 ,並 被 推舉為 首 任 黨 主席 。8月23日 ,經 內政部 審 核 通過 。此黨之 名稱 與 台灣 日 治 時期 曾存在 的 「臺灣 民 眾黨」只 有 一 字 之 差 ,但 無 關係 。
在 2020年 立法 委員 選 舉中 ,台灣 民 眾黨在 全國 不 分 區 的 政黨 票 獲得 158萬 餘 票 ,取得 立法院 席次 5席 ,躍 升 為 立法院 第 三 大 黨 ,僅次於民進黨 和 國民黨 。
時代 力量 [编辑]
- 2014
年 3月 ,太陽 花 學 運 爆發 ,對 後續 的 政治 局 勢 與 社會 氛圍產 生 重大 影響 。在 運動 結束 後 ,主要 參與 人士 認 為 應 進入 政治 體制 來 實踐 主張 。同年 7月 ,在 籌備1年 多 後 ,反對 簽署《海峽 兩 岸 服務 貿易 協議 》的 社會 運動 人士 組成 聯盟 政 團 「公民 組合 」完成 立案 登記 。
- 2015
年 1月 25日 ,由 林 峯 正 等 人 發起 的 時代 力量 ,率先 舉行創 黨 成立 大會 ,宣布 成立 「建 黨 工程 隊 」和 啟 動 「10萬 人 建 黨 工程 」,公布 政黨 網 站、基本 主張 及10項 基本 政策 。9月13日 ,由 學者 、社會 運動 人士 組成 的 社運 型 政黨 時代 力量 正式 宣布 成立 ,並 以「超越 藍 綠 」自 許 。
在 2016年 立法 委員 選 舉中 ,首 次 參 選 的 時代 力量 取得 5個 席次 ,包括 3席 區域 立法 委員 與 2席 不 分 區立 法 委員 ,取 代 臺灣 團結 聯盟 成 為 立法院 第 三 大 黨 ,實現 進入 立法 機構 參政 議 政 的 目標 。
在 2020年 第 十屆立委選舉,時代 力量 政黨 票數 增長 27萬 餘 票 ,但 在 得票 數 上 被 民 眾黨超越 ,立 委 席次 降 至 3席 ,退 居 立 院 第 四 大 黨 。
歷史 上 的 知名 政黨 [编辑]
臺灣 民 眾黨[编辑]
臺灣 民 眾黨成立 於日 治 時期 1927年 的 台 中 市 ,是 台灣 人 成立 的 第 一 個 政黨 ,成立 大會 由 蔡式穀 主持 。在 殖民 政府 多 方 的 阻撓下 ,林 獻 堂 、蔣渭水 等 人 不斷 更 換 黨名 、修 改 黨 綱 ,從 「台灣 自治 會 」、「台灣 民 黨 」,最終 在 有 條件 的 允許 下 成立 。初期 主要 人物 還 有 李 應 章 、蔡培火 等 人 ,黨 旗 為 仿中華民國 國旗 的 三 星 黨 旗 ,以「確立 民 本 政治 、建設 合理 的 經濟 組織 、改廢 社會 之 缺陷 」為 民 眾黨的 三 大 綱要 。
林 獻 堂 等 人 於1930年 成立 台灣 地方 自治 聯盟 。
- 1931
年 ,台灣 民 眾黨遭取締 解散 。
台灣 共產黨 [编辑]
根據 共 产国际對於各國 支部 「一 國 一 黨 」的 組織 原則 規定 ,台 共 隸屬 於日本 共產黨 領 導 的 「臺灣 民族 支部 」。
由 於日共 於1945年 以前 在日 本屬 於非法 ,台 共 在 台灣 日 治 時期 ,也被台灣 總督 府 視 為 非 法 政黨 而加以取締 。台灣 共產 黨是 日 治 時期 唯一 明確 提出 台灣 獨立 、台灣 革命 主張 的島 內政治 組織 [2],而且成功 結合 台灣 農民 組合 及台灣 文化 協會 ,影響 了 1920年代 台灣 社會 運動 的 發展 。1931年 9月 ,台灣 共產黨 黨員 遭大舉逮捕 入獄 ,台灣 共產黨 停止 運 作 ,宣告 覆滅 。
政黨 列 表 [编辑]
政黨 主張 [编辑]
政治 主張 方面 ,目前 (2024年 )台灣 依然 是 國民黨 為 主 的 泛藍陣營 ,以及民進黨 為 主 的 泛綠陣營 兩 大 政治 勢力 為 最大 宗 ,雙方 陣營 在 台灣 主權 地位 及對兩 岸 關係 的 議題 上 看 法大 相 逕庭 。政黨 輪 替 後 ,政黨 惡 鬥經常 發生 :泛藍指 責 泛綠搞民 粹 ,宣布 獨立 將 使 台 海 陷 入 戰爭 ;泛綠指 責 泛藍轉變 立場 ,由 反共 走 向 親中 。兩 黨 的 互鬥,亦 逐步形成 當今 的 台灣 選 舉地理 。值得說明 的 是 ,政黨 惡 鬥不只 台灣 有 ,其他民主 國家 ,像 美國 的 民主黨 跟共和黨 在 競爭 時 ,亦 常 出現 政黨 惡 鬥之舉。國民黨 主張 維持 現狀 乃至 兩 岸 統一 ;而民進黨 的 黨 綱 雖然主張 台 獨 ,建立 主權 獨立 的 台灣 共和 國 ,但 民進黨 於1999年 通過 《台灣 前途 決議 文 》,文中 稱 「承認 台灣 是 主權 獨立 的 國家 ,國號 就是中華民國 」,在 此之後 承認 中華民國 ,並 反對 中共 的 極 權 統治 ,與 華 獨 相似 。[3]時代 力量 則 提出 「進步 價 值」、「公開 透明 」、「臺灣 國家 地位 正常 化 」等 主張 ,雖然和 民進黨 為 主 的 泛綠陣營 在外 交與國防 方面 的 政治 主張 相 差 不 多 ,但 在 內政上 強力 監督 藍 、綠 兩 軍 ,而時代 力量 最終 目標 是 取 代 國民黨 的 政治 地位 ,讓 兼 具 台 獨 左派 與 右派 並存 的 民進黨 往右派 推擠,成 為 兩 大 台灣 政治 勢力 。
在 修 憲 與 總統 直 選 後 的 民主 鞏固 時代 ,支持 獨立 的 比例 緩 步 微 升 、且通常 穩定地 高 於支持 統一 的 比例 ,而均低 於支持 維持 現狀 的 比例 。
換言 之 ,與 中國 大陸 的 任 何 政治 結合 在 台灣 都 是 最 缺乏 民意 基礎 與 政治 市場 的 選 項 。
- 2010
年 12月,陸 委 會 所作 的 民意 調 查,高 達 87.3%的 絕大 部分 台灣 民衆 認 為 應 該維持 現狀 (廣義 ):儘快宣布 獨立 :6.4%;維持 現狀 ,以後 走 向 獨立 :17.6%;永遠 維持 現狀 :28.4%;維持 現狀 ,看 情 形 再 決定 獨立 或 統一 :34.2%;維持 現狀 ,以後 走 向 統一 :7.1%;儘快統一 :1.2%;不知 道 /無 意見 :5.2%。[4]
政 績[编辑]
參 見 [编辑]
註解 [编辑]
参考 文献 [编辑]
外部 連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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