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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1]、行署區[2]:114,即行政公署管轄的區域[3],是中國已廢止的行政區單位。
第二次國共內戰初期,中共政權控制的解放區被國統區所分割。出於現實環境的需求,中共政權在一省之內,設立行政公署一級組織,領導地方政權[3],其管轄區域即是行署區。
1949年4月,隨着解放軍的軍事勝利,中共政權攻占江蘇、安徽兩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未設立省級人民政府,而是分設四個行政公署[a]。年底,解放軍攻占四川後,亦是如此。在包括今重慶市在內的四川全省,分設四個行政公署[b]。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以行政區為行政區單位名稱[1]。其它地方志或使用行署區一名[2]: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大行政區為一級行政區,省為二級行政區。共有八個與省同級的行政區,即省級行署區。其中,原江蘇、安徽兩省的四個行政區[a]直屬華東軍政委員會,即後來的華東大行政區。原四川省的四個行政區[b]直屬西南軍政委員會,即西南大行政區。此外,亦有省屬行政區,其下管轄專區、直屬市[1]。山東省的三個省屬行政區,隨着山東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1日正式撤銷全省的行政公署[6]而廢止,其餘省份不詳。
1952年,全國大範圍的調整行政區劃。當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六個行政公署分別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重設安徽、四川兩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蘇南、蘇北行政公署組建江蘇省人民政府[4]。重設江蘇省後,省級行署區全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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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副省級城市 | | 圖為15個副省級城市(紅色表示)以及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黃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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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行署區級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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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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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副省級行政區」 並非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政區劃類別,也不 屬於 民政部登記的行政區劃類型。 以上15 個副省級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均列為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 則列為地級行政區( 自治州)。 (1) 副省級城市系根據《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 關於副 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通知》( 中編發〔1995〕5 號) 規定, 副省級城市市直機關、 市轄區 的行政級別比照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 市長、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正職為副省部級, 法院院長、 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地廳級, 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依據《 公務員職務、 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規定為「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 俗稱「 正局副廳級」)。 (2)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歷史上曾明 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 但1980 年代以後其 行政級別、 管轄地區權限等問題失去法律法規依據。 目前該州 自稱為副省級建制, 但該州 州長、 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 地廳級配置, 法院院長、 檢察院檢察長按副 地廳級配置。 詳見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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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制度 | 區劃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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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定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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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機關 | 地方各級 政權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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