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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1]、行署区[2]:114,即行政公署管辖的区域[3],是中国已废止的行政区单位。
第二次国共内战初期,中共政权控制的解放区被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政权在一省之内,设立行政公署一级组织,领导地方政权[3],其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
1949年4月,随着解放军的军事胜利,中共政权攻占江苏、安徽两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而是分设四个行政公署[a]。年底,解放军攻占四川后,亦是如此。在包括今重庆市在内的四川全省,分设四个行政公署[b]。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以行政区为行政区单位名称[1]。其它地方志或使用行署区一名[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省为二级行政区。共有八个与省同级的行政区,即省级行署区。其中,原江苏、安徽两省的四个行政区[a]直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即后来的华东大行政区。原四川省的四个行政区[b]直属西南军政委员会,即西南大行政区。此外,亦有省属行政区,其下管辖专区、直属市[1]。山东省的三个省属行政区,随着山东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1日正式撤销全省的行政公署[6]而废止,其余省份不详。
1952年,全国大范围的调整行政区划。当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六个行政公署分别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重设安徽、四川两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苏南、苏北行政公署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4]。重设江苏省后,省级行署区全部废止。
注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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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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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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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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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副省级 行政区”并非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 属于 民政部登记的 行政区划类 型。 以上15个副 省级城 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 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行政级别 有争议的 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 副省级城 市系根据《 中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 印发〈关于 副省级市 若干问题 的意见〉 的通知》( 中编发〔1995〕5 号)规定, 副省级城 市市直机关、 市辖区 的行政级别 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 定, 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 副省部级, 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为 正地厅级, 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 据《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 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 俗称“ 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 史上曾明确为 行署区级自 治州, 但1980 年代以后其 行政级别、 管辖 地区权限 等问题 失去法律法规依 据。 目前该州 自称为副 省级建 制, 但该州 州长、 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 地厅级 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按 副地厅级 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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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制度 | 区划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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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划变更 决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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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 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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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大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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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划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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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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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制 | 法律术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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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术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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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定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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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术语或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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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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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机关 | 地方各级 政权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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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 派出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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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 级别特殊 的行政区 | 副省部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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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地厅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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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地厅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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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县处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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