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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是秦朝起至唐朝的长沙
郡。关于
同时期
存在的其他
行政机构,請見「
長沙國」。
长沙郡,中國秦朝至唐朝時設置的的一個郡。
建置沿革[编辑]
秦代[编辑]
秦代的长沙郡,以今长沙地区为中心,涵盖了今湖南大部分地区,北起洞庭,南逾五岭,东邻鄱阳湖西岸和罗霄山脉,西接沅水流域。据明朝崇祯年间编《长沙府志》沿革记载,秦代长沙郡下设湘、罗、益阳、阴山、零陵、衡山、宋、桂阳等县,其范围包括了今岳阳、长沙、湘潭、株洲、益阳、衡阳、邵阳、娄底、郴州、永州等部分或全部,以及鄂南、赣西北和广东的连州、广西的全州等地,面积几乎相当于今天整个的湖南省。其治所湘县即大致为今长沙市辖区。
漢代[编辑]
漢高祖五年(前202年),立吳芮為長沙王,以長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五郡為長沙國,其中遙領象郡、桂林、南海三郡。[1]漢文帝後七年(前157年),長沙王吳產薨,無子,國除。
漢景帝二年(前155年),立皇子劉發為長沙王,改長沙郡為長沙國。[2]長沙國属荆州刺史部。西漢後期,長沙國領十三縣:臨湘、羅、連道、益陽、下雋、攸、酃、烝陽、湘南、昭陵、荼陵、容陵、安成。[3]
新莽始建國元年(9年),貶長沙王劉舜為公。始建國二年(10年),廢長沙公劉舜為庶人,改長沙國為填蠻郡。東漢初復為長沙國。漢光武帝建武十三年(37年),降封長沙王劉興為臨湘侯,改長沙國為長沙郡。[4]東漢時,析置醴陵縣,烝陽縣改屬零陵郡。[5]
六朝[编辑]
漢獻帝初年,长沙太守孙坚起兵参与讨伐权臣董卓,杀死荆州刺史王叡。董卓以献帝名义任命刘表为荆州牧,刘表于是夺取了包括长沙郡在内的荆州的控制权。建安五年(200年),长沙太守张羡联合曹操反叛刘表,病死后其子张怿继任,后与零陵郡、桂阳郡叛军都被刘表镇压。
建安十三年(208年)刘表死后,刘备奉刘表长子刘琦继任荆州刺史,长沙太守韩玄向其投降。刘琦死后,其势力推刘备继任。时孙坚子孙权割据江东,长沙郡也有一部分如下隽等地被其占领。建安十五年(210年),孫權分長沙郡立漢昌郡。[6]后来孙权治下的益阳县等部分长沙郡被交给刘备(借荆州),汉昌郡仍归孙权。建安十九年(214年),孙权派吕蒙夺取长沙郡,刘备亦在重新与孙权结盟时承认长沙为其所有。
三国鼎立后,長沙郡屬孙吳。孫亮太平二年(257年),以長沙東部為湘東郡。孫皓宝鼎二年(267年),分豫章郡、廬陵郡、長沙郡立安成郡。[7]
晉武帝太康中,長沙郡領十縣:臨湘、攸、下雋、醴陵、劉陽、建寧、吳昌、羅、蒲圻、巴陵。[8]晉懷帝永嘉元年(307年),分荊州、江州立湘州,治臨湘,長沙郡改屬湘州。晉成帝咸和三年(328年)省湘州。晉安帝義熙八年(412年)復立,十二年(416年)又省。宋武帝永初三年(422年)又立,宋文帝元嘉八年(431年)又省。元嘉十六年(439年),復立湘州,分長沙郡之巴陵、蒲圻、下雋,江夏郡之沙陽四縣立巴陵郡。元嘉二十九年(452年),又省湘州。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又立湘州。[9]
隋唐[编辑]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滅陳,廢長沙郡及湘州,其地屬潭州。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改潭州为長沙郡。長沙郡領四縣:長沙、衡山、益陽、邵陽。[10]
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平蕭銑,改長沙郡為潭州。唐玄宗天寶元年(742年),改潭州為長沙郡。長沙郡領六縣:長沙、衡陽、湘鄉、益陽、醴陵、瀏陽。天寶八載(749年),衡陽縣移治於洛口,改為湘潭縣。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復改長沙郡為潭州。[11]
人口[编辑]
行政長官[编辑]
長沙守(前220年代—前155年)[编辑]
長沙內史(前145年—前8年)[编辑]
- 繆生,東海蘭陵人,漢武帝時在任。[12]
- 張肱,始遷吳郡吳人,張良七世孫 漢成帝時在任。(南北朝 宋書卷53.列傳13張茂度傳)
長沙相(前8年—10年)[编辑]
填蠻大尹(10年—25年)[编辑]
長沙相(25年—37年)[编辑]
長沙太守(37年—289年)[编辑]
長沙內史(289年—291年)[编辑]
長沙太守(291年—301年)[编辑]
長沙內史(301年—303年)[编辑]
長沙太守(303年—308年)[编辑]
長沙內史(308年—310年代)[编辑]
長沙太守(310年代—329年)[编辑]
長沙相(329年—403年)[编辑]
長沙太守(403年—404年)[编辑]
長沙相(404年—420年)[编辑]
長沙內史(420年—557年)[编辑]
長沙太守(557年—569年)[编辑]
長沙內史(569年—589年)[编辑]
長沙郡太守(607年—621年)[编辑]
長沙郡太守(742年—758年)[编辑]
國主[编辑]
參見[编辑]
徵引文獻及註釋[编辑]
- ^ 《漢書 卷一下 高帝紀第一下》
- ^ 《漢書 卷五 景帝紀第五》
- ^ 3.0 3.1 《漢書 卷二十八上 地理志第八上》
- ^ 《後漢書 卷一下 光武帝紀第一下》
- ^ 5.0 5.1 《後漢書 志第二十二 郡國四》
- ^ 《三國志 卷四十七 吳書二 三嗣主傳第二》
- ^ 《三國志 卷四十八 吳書三 三嗣主傳第三》
- ^ 8.0 8.1 《晉書 卷十五 志第五 地理下》
- ^ 9.0 9.1 《宋書 卷三十五 志第二十五》
- ^ 10.0 10.1 《隋書 卷三十一 志第二十六》
- ^ 11.0 11.1 《舊唐書 卷四十 志第二十》
- ^ 《漢書 卷八十八 儒林傳第五十八》
- ^ 《後漢書 卷十七 馮岑賈列傳第七》
- ^ 14.0 14.1 《後漢書 卷二十九 申屠剛鮑永郅惲列傳第十九》
- ^ 《太平御览 卷二百六十》
- ^ 《後漢書 卷七 孝桓帝紀第七》
- ^ 《三國志 卷四十六 吳書一 孫破虜討逆傳第一》
- ^ 18.0 18.1 18.2 《三國志 卷六 魏書六 董二袁劉傳第六》
- ^ 《三國志 卷三十二 蜀書二 先主傳第二》
- ^ 《三國志 卷四十 蜀書十 劉彭廖李劉魏楊傳第十》
- ^ 《三國志 卷六十四 吳書十九 諸葛滕二孫濮陽傳第十九》
- ^ 《宋書 卷一百 列傳第六十》
- ^ 23.0 23.1 《晉書 卷六十六 列傳第三十六》
- ^ 《隋書 卷三十二 志第二十七》
- ^ 《晉書 卷七十六 列傳第四十六》
- ^ 《晉書 卷一百 列傳第七十》
- ^ 《晉書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五十三》
- ^ 《晉書 卷三十七 列傳第七》
- ^ 29.0 29.1 《晉書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五十二》
- ^ 《晉書 卷九十四 列傳第六十四》
- ^ 《晉書 卷九十二 列傳第六十二》
- ^ 《隋書 卷三十五 志第三十》
- ^ 《晉書 卷九十九 列傳第六十九》
- ^ 《宋書 卷六十 列傳第二十》
- ^ 《宋書 卷五十二 列傳第十二》
- ^ 《宋書 卷五十三 列傳第十三》
- ^ 《宋書 卷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八》
- ^ 《宋書 卷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二》
- ^ 《宋書 卷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九》
- ^ 40.0 40.1 《宋書 卷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 ^ 41.0 41.1 《南齊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二》
- ^ 《南齊書 卷三十七 列傳第十八》
- ^ 《宋書 卷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三》
- ^ 《梁書 卷二十 列傳第十四》
- ^ 《南齊書 卷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九》
- ^ 《梁書 卷十九 列傳第十三》
- ^ 《梁書 卷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七》
- ^ 《梁書 卷四十 列傳第三十四》
- ^ 《梁書 卷四十八 列傳第四十二》
- ^ 50.0 50.1 《陳書 卷十七 列傳第十一》
- ^ 《陳書 卷二十四 列傳第十八》
- ^ 《陳書 卷二十 列傳第十四》
- ^ 《陳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二十五》
- ^ 《舊唐書 卷一百一十二 列傳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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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中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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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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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模板依五十四郡說列出秦郡。此外 皆列入待考一欄。 下劃線 者為前221年秦代的36 個郡。
注2: 地望大致相 同但名稱不同的郡,以其 最後使用的名稱為準, 並在() 中注明曾用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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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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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列出曹魏 咸熙二年( 265年)、 蜀漢炎興元年( 263年)、 孫吳天紀四年( 280年) 所有可考証的郡、 國。标“*” 者為曾置 後廢的郡、 國。 標“#” 者為特殊政區。 注2: 地望大致相 同但名稱不同的郡、 國, 取最後使用的名稱, 並括注明曾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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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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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列出西晉建興四年( 316年)(此前 已淪陷 者列出淪陷 前的名稱)及東 晉義熙十四年( 418年) 的郡、 國。 帶# 者為《 晉書地理志》 未列出的州、 郡; 斜體字者為西晉所廢置的州、 郡; 下劃線 者為東、 西晉所設置的僑郡。 注2: 地望大致相 同但名稱不同的郡、 國, 取最後使用的名稱( 永嘉五年( 311年) 遇害的王、 公、 侯, 由於史 無記載其封 國何時被撤銷,其封 地在西晉末的建置仍按“ 國” 處理), 並括注明曾用 名。 注3: 東晉郡王、 開國郡公的封地分別括注「內史」、「 相」及其 設置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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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表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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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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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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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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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漢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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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嶺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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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湘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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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漢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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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中南中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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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表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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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湘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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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嶺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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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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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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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列出宋大明八年(464 年)、 齊建武四年(497 年)、 梁中大同元年(546 年)、 後梁广运元年(586 年)、 陳禎明二年( 588年) 的實州、 實郡。 下劃線 者為南朝所設置的僑郡。 注2: 地望大致相 同但名稱不同的郡, 取最後使用的名稱, 並括注明曾用 名。 注3: 郡王、 開國郡公的封地分別括註「內史」、「 相」及其 設置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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